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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7月30日,美国控方才由此前的“恐怖威胁”降为“小型行为不当”可不负刑事责任。
照我们日常思维来看,不过因为开玩笑或者愤怒,而说了句“烧了XX”就被遣返甚至坐牢,太匪夷所思,尤其在以倡导自由著称的美国。
在美国言论自由虽是一项基本人权,却有明确的界限。
对那些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会危害公众秩序的潜在危险性言论,不管有无真实地发生,都不在宪法的保障范围内。
比如,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指的是禁止说“HiJack!
”(杰克你好吗?
),否则航警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HiJack!
”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
其依据是,公共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
在机场向一位叫“杰克”的人问声好都不行,更何况你赤裸裸地叫嚣要“烧了学校”或是“烧了美国移民局”。
这也说明,并非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区别对待,而只是一些人误解和泛化了这个词。
【“自由世界”咋也容不下凤姐的一句厥词】这个很有幽默感的国家却实在接受不了“凤姐式的幽默”,美国人可以拿总统开玩笑,可以拿政治开玩笑,但绝对不能拿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开玩笑...
粗口不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只是保障公民不因言论受到政府惩罚,但它并不同时允诺一种无所顾忌的谩骂攻讦,更不会免去某人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道义或职业风险的责任。
没有一项民主权利,会鼓励与责任脱节。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公民可以正当地捍卫那种被后人概括为“麦迪逊前提”的准则:
“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
哪怕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存在错误或粗陋之处,政府也应容忍。
美国有位青年为了抗议政府的征兵政策,曾因“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theDraft’(‘操你的征兵制’)”而获刑,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其无罪,理由不外是:
尽管方式粗俗,但他毕竟是在针对一项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国家必须容忍。
言论自由的原则及内涵还有很多,但即如上述,我们也能看出,它与用最粗俗的方式骂人有多远。
对言论自由持最为宽松态度的国家,也会大致遵守一条底线:
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和辱骂。
“你说美国人民有权每晚站在街头宣扬社会主义,和说任何人都有权诬陷政治人物某某某10月10日晚上收黑钱,肯定不是一回事。
”虽然言论自由法的实施难免对公民的容忍品质提出更高要求,但它从来不是下流言论的黑翼天使。
否则,所有的诟骂爱好者会喜获天堂,而文明谈吐的信奉者将面临一座口舌地狱:
稍不留神,即遭污言秽语的大棒伺候。
【从“三妈的”考察言论边界】口吐污言秽语的孔庆东,如果是街头寻衅的牛二,如果是在体育场起哄喊SB的普遍市民,我们可以不理睬他,可他的身份是教书育人的教师,而且是我们纳税人投入最多教育资金的北大的教授,岂能容忍他在媒体上向世人炫耀其骂人本事?
...
谣言不是言论自由
网上流传的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经查明是上海的励某杜撰而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公安机关已责成当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杜撰“47号公告”的励某被行政拘留15天。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如何表达就如何表达。
如上面所述的励某,竟然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所谓的“47号公告”并作解读,很显然,在他眼里,言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
言论自由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在当代中国,它意味着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语言表达意见和见解,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罔顾事实,不负责任地编造谣言蛊惑人心,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表达,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谣言制造者不能免责】任何社会都有谣言的存在。
一些人误将谣言视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混淆了谣言的不可避免和制造谣言的不同性质。
必须指出,制造谣言不是简单的不实,更不是美丽的谎言,而是有意发布虚假信息,根本上不能混同于言论自由问题。
在一个人人都可制造谣言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理应有明确态度...
自由不是任性地为所欲为
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讲过自由概念:
“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作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诚然,自由并非是任性的行为,可以为所欲为。
契诃夫说得好:
“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发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给予他的欢乐也越大。
”智慧使人能够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去,于是他的活动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会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实现了。
而道德是对社会秩序的反映,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
道德是从善的力量,恰恰社会自由的最一般的边界所在,就是你的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和他人的利益,正如《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所阐述的观点那样: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无疑这正是伦理的使然。
克雷洛夫说过:
“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正是明确了自由所拥有的范围,所以,人们才可以在安全的地域中享受生活。
不然,对自由边界的模糊认识,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感觉,自由就会失去尺度,就如同列车会失去轨道一样,人的行为最终就会失去控制,彻底地丧失了自由。
【道德是社会自由最一般的边界所在】契诃夫说得好:
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
自由不是“为他人定罪”
吕丽萍日前在微博上转发一篇炮轰同性恋的文章反对同性恋,引发众多明星激辩。
“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成为现代社会中裁定言论自由和公民话语权尺度的基本标杆。
吕丽萍当然有思考、信仰和说话的权利。
无论吕丽萍说了什么,只要不涉及颠覆政权、推翻制度之类的违宪之事,她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吕丽萍有反对同性恋的权利,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更有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微博里发表反对同性恋言论的权利。
但是,法律上无罪不等于吕丽萍说的话就完全正确。
吕丽萍在微博之中,用了“羞耻”、“罪人”这样的污蔑性词语。
言论有自由,不等于允许任意去侮辱他人。
同性恋问题,向来争议颇多,但是在法律都无法裁定同性恋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吕丽萍多多少少有些“私设公堂”之嫌。
社会允许吕丽萍自由发微博,却没有允许吕丽萍自由地污蔑和侮辱他人。
你可以不赞同他人,但你绝对不能侮辱他人———这是吕丽萍招来骂声一片的根本原因。
为他人定罪,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之一。
这应该是一个信仰自由、文化多元的时代,遇到“非我族类”的思想、言论与行为,不一定就非要定上罪名。
我们需要的是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发展,而不是拿自己的思想去强加给别人,更不是给持有不同思想的人定上一个罪名,抑或是进行谩骂……这是一个事关言论自由和底线的问题。
改一改伏尔泰的名言便是:
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我不同意你污蔑别人的言论。
【为什么金马奖会封杀吕丽萍】原本吕丽萍女士获得了金马奖,按照惯例,她将成为颁奖嘉宾,但台湾金马奖的主席侯孝贤和执委会表示:
“金马不能控制得主的发言,但不支持不认同任何歧视言论。
关于邀请吕小姐来台颁奖一事,金马会暂缓进行。
”...
宣传仇恨的“自由”不合法
1933年纳粹在德国取得政权之前,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强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而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从民主制度内部摧毁了民主。
纳粹头目尤利乌斯·
施特莱歇尔(JuliusStreicher),是纳粹宣传的干将。
他写作的少儿读物《毒蘑菇》(1938)把犹太人比做看似自然,其实有毒的蘑菇,教导德国儿童如何“识别犹太坏人”,起到了极广泛的洗脑作用。
早在1924年,他就创办了臭名昭著的《先锋报》,鼓吹仇恨犹太人,并污蔑攻击一些知名的犹太人士。
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莱歇尔都以“自由言论”为理由,并声称自己进行的不是“宗教言论”而是“政治言论”,他有意识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对政治言论的宽容,来扩大对犹太人仇恨的言论影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
就是败诉,也“总能给听者留下些印象”。
美国的“仇恨犯罪法”制定于1969年,适用范围及于种族、肤色、宗教和国籍。
在美国,任何组织或团体宣扬群体间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是不合法的,个人在公共社会空间和场合发表仇恨言论也是不合法的。
仇恨违背民主社会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则,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暴力威胁。
【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自由言论的限度在哪里?
不当的“自由”言论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可能造成怎样的伤害?
如何防止仇恨言论利用民主的自由言论权利并最终毁掉民主的社会秩序?
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普遍的公共行为道德,而且也关乎民主制度本身的安全存在...
政治性言论的边界止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政治性言论所做的边界划定,它是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在审理社会党人煽动拒绝征兵案中提出的。
1919年年底又有个俄国移民无政府主义者谴责美国出兵俄国干涉布尔什维克革命,说美国总统是个伪君子和懦夫,号召工人起来推翻这个虚伪的资产阶级的政府。
在这次审判中,最高法院没有一致,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两位大法官不认为此人有罪。
霍尔姆斯说“我们看到时间已经推翻了很多固有的信念,我们认为最终的善应该通过自由的思想交流来实现,真理应该通过自由言论市场的竞争来检验”,这实际上把“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中对危险的定义修正成了“只有钳制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在1969年,发生了一群3K党信徒煽动武力把黑人和犹太人轰回老家去的事件。
按过去最高法院“明显而可能的危险”的定义,政府赶紧把他们抓了起来。
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这回终于做出了关于政治性言论自由边界的正确裁决。
大法官们一致认为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者违法的言论是旨在煽动非法行为,并且很有可能煽动和激发这些行动这才叫“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基本上这个判例最终划定了美国政治性言论的边界。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价值所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是对之前流行的“恶劣倾向原则”的否定。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则要求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必须明显且即刻,以致我们并无机会就该言论予以充分讨论前,该危险即可能发生。
这里的对危险的明显而即刻的要求就比之前的仅仅具有可能的倾向要求要严格得多,言论自由也因此可以获得更大限度的保护...
新闻自由不能僭越公民权利
《世界新闻报》引燃一场史无前例的窃听丑闻,它的死震惊世界。
但这并非故事的结尾,而是一个新篇章的开始。
窃听——不论其目的为何,为了正义与真相,还是销量与英镑,或如《世界新闻报》所标榜的“勇敢揭露一切恶棍和欺骗行为”——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则为法律所不容。
诚然,依新闻业的特殊属性,获取真相,有时需要*,需要暗访,在今日中国还流行一种叫“人肉搜索”的信息发掘,然而,在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始终应该有一个度。
这个度如何把握,是立法者的一大难题:
假如媒体的触手引申过长,私人空间难免被入侵;
假如对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捍卫过于严密,新闻自由将严重缩水。
《世界新闻报》死于对自由的冒犯。
它以自杀的方式,证实了这样一条定律的重要性:
新闻需要自由,但新闻自由的运行当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前提。
【从窃听丑闻看西方媒体的权利边界】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重点在于其内容。
至于新闻媒体调查搜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则必须跟其他个人、组织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世界新闻报》的丑闻,在于它跨越了新闻自由的底线。
它的最终倒台,并不是因为报纸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权利,而在于它以非法的窃听方式,侵犯了上至王室成员、下至军人家属的隐私权...
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拥有批评的权利
《批评官员的尺度》首版于20年前,讨论的是50年前的一起司法案件,作者安东尼·
刘易斯是《纽约时报》编辑,两度获得普利策奖,本书忠实记录了“沙利文诉讼案”。
1960年,警察局长沙利文因一则批评性广告,以诽谤罪为名,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
二审失利后,《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后9位大法官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批评的权利。
该案是美国新闻史上的重大事件,奠定了“第四权”的基础,被人们称为是“美国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正如威廉·
布伦南大法官所说:
“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确定了最终的游戏规则:
新闻机构如不是恶意或罔顾事实,将不构成诽谤。
以后的50年,这一规则得到了贯彻,正是在它的保护下,“水门事件”最终得以揭露。
中国社会正在飞速发展中,时代为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划清批评与诽谤的界限,摆正批评官员的自由限度,以实现“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目标,我们还需进一步努力。
【法官译书谈批评官员尺度称批评是健康的倾向】“批评官员是一种健康的倾向。
这不是鼓动大家去批评,但如果没有批评的声音,仅仅是赞美,反而是可怕的。
”何帆说,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官员的批评也是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
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
2011年7月12日,美国联邦众议院对一条规定灯泡节能标准的法令进行了投票。
得克萨斯州共和党籍国会众议员巴顿提出,要修订2007年的能源法,其中部分条款规定要对老式白炽灯进行节能升级。
众议院投票结果否决了巴顿的提案。
与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争论一样,“灯泡问题”的争论也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个是实用功能层面,第二个是价值原则的层面。
反对白炽灯条款的人士坚持认为,由前总统小布什签署生效的这项法律中的新节能标准体现了联邦政府权力的过分延伸,是“大政府”的明显例证。
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灯泡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问题,是因为在“实用”和“原则”之间不存在现成的调和与容易的妥协,而知难而进的调和与妥协恰恰又是民主的“好生活”所必不可少的。
民主的好生活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的作用,又需要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如果美国政府在节省能源和保护环境上无所作为,那它便是没有尽到应有的主导职能。
但是,这种主导职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了限度,无论政府原来的用意有多好,政府职能便会变成不正当的权力干涉甚至霸道行为。
在美国,政府职能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不和谐是常有的事情,在这二者之间,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则是一般普通民众常识性的共识。
民众认为,公民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权利,人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给自己找麻烦或制造压迫者才缔造政府的。
因此,政府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合法性依据。
这些权利包括在不损及他人权利范围内的言论和行为权利,包括个人对用品和商品的选择权利。
【离自由迁徙越来越远的中国户改】自2008年以来,最高决策层和有关部门有意再度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现有制度对于自由迁徙的束缚。
但囿于地方政府的财务约束,究竟放开多大尺度,争议仍然强烈...
个人享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6月27日以7:
2的投票结果裁决,加州禁止儿童购买和租借暴力视频游戏的规定属于违宪。
最高法院的决议是,尽管有人投诉称这种流行且不断变化的技术产品容易让孩子出现类似的野蛮行为,但政府无权“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
代表大法官多数的大法官斯科利亚说:
“毫无疑问,州政府拥有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立法权。
但这不包括一个不受约束的、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的权力。
”
自由言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方面:
一个是,个人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另一个是,个人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
就这个具体案例来说,也就是,商家有将视频游戏出售给任何人的自由,而任何人,包括未成年者,都有购买视频游戏的自由。
尽管视频游戏的暴力是个问题,但宪法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使得政府没有充分理由来管制视频游戏,这就像对待“低俗”一样,低俗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低俗,而在于政府有没有管制低俗言论的充分理由。
【暴力视频游戏案与美国言论自由的争论】上宪法规定的自由,对所有言论形式必须一视同仁:
阅读但丁当然要比玩‘殊死战斗’游戏来得有文化,有利于智育,但是,文化和知识的差别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差别。
残忍暴力的电玩、庸俗的电视节目、低劣的小说和杂志,就自由言论来说,这些东西与但丁的《神曲》并没有什么不同...
维护媒体多元,保障新闻自由
1960年,德国阿登纳内阁不顾各州反对,通过一项法规,建立由联邦控制的、统一的电视台西德电视公司。
不来梅、汉堡、黑森和下萨克森州对此提出抗议,以联邦内阁违宪为由,提请宪法法院宣布该法无效。
宪法法院第二庭审理此案后,判决这一法规违宪,因其侵犯了基本法为各州保留的权力,还侵犯了基本法所设计的新闻自由保障。
判决书写道:
从收集信息到传播新闻见解,第五章第一节特别保障新闻机构的独立自主。
如果国家寻求直接或间接地调控或指导新闻机构或其分部,那么它就侵犯了这项保障。
宪法第五章要求这项形成舆论的现代工具既不受国家支配,亦不受单个社会团体支配。
1960年成立的西德电视公司完全处于国家控制之下,从而成为联邦之工具。
因此西德电视公司的成立和存在皆侵犯基本法第五章。
法学学者张千帆曾写道:
(此案)被称为广播领域的大宪章。
它首次确立了电视广播领域中的多元化原则。
公共舆论的形成不应受到政府或任何其他单一社会团体的垄断。
【德国的媒体多元和自由边界】电影《再见列宁》中,阿列克斯为了让母亲仍然活在两德合并前的生活中,和朋友摄制了昔日东德风格的电视节目,播放给母亲看。
他们发现,仅凭几个人编制的新闻节目,就可以影响受众的思想,使他们接受事先设定的观念,产生特定的倾向和爱憎。
因而,预防电视台资源被垄断,保持媒体的多元化,成为基本法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
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对私人领域的干涉
约翰·
密尔在《论自由》中思考了社会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通过分析证明社会权力运行遵循“多数决定制”,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个人必须拥有社会自由,才能对抗“多数人的暴政”,才能保护并实现个人利益;
也指出了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道边界的原则:
即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无关的领域即是社会权力不可侵犯的领域,就是个人的社会自由领域。
对此密尔说得十分清楚,“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而言,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
个人的社会自由分为两大部分,即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
自由对个人实现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肯定个人的思想自由,而且伴随着思想自由,每个人形成不同的兴趣、爱好、观念等等,并且据此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个体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依据密尔的论述可以得出结论,无关他人利益的领域是社会权力所不能干涉的,那也就是个人自由的领域。
只有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思想行动,才能摆脱一切不必要的强制。
【从“多数人的暴政”看胡适论民主的真意义】拆迁民主是坏民主,“坏就坏在此处根本就不能启用民主。
一旦启用,则不免一些人可以利用投票所形成的力量公然侵害或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尤其当后者处于少数的时候。
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所谓民主便成了当年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人的暴政’。
容忍荒谬是自由第一课
凡是在网上有过文字经历的人,对于在论坛里被版主“踢出”,博文被删帖,甚至博客被封,无不深恶痛绝,只消一提起来,就恨恨连声。
但是,每当我们看到网上特别荒谬,或者我们感觉荒谬的言论时,往往自己愤慨还不够,每每希望有力者把这种言论封掉,甚至希望在现实生活中此言论的发布者遭到报应,如果有可能,自己或别人出面,扁他一顿也未可知。
其实,这就是一种专制的劣根性。
不要以为人家封杀我的时候,就是非正义的,我要求封杀别人,就是正义的。
因为我的言论是正当的,而别人的言论是反人道的。
事实上,这种以道德借口封人口的做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做,剥夺了他人应有的自由。
不能说强徒打你的时候喊痛,转过身就希望这个强徒打你不喜欢的人。
这种挟道德合理性实行强制的心理,恰是历史上专制乃至极权的土壤。
道德的借口,哪怕是基于社会主流的道德借口,一旦成为强制的理由,就可以扩张成剥夺人自由的习惯乃至制度。
平心而论,当我们面对特别荒谬的言论,跟他讲道理又讲不通的时候,都会感到愤怒。
但是,学会容忍荒谬,是自由的第一课,如果这门课程不及格,我们就没有资格谈自由。
正如胡适先生所言,容忍比自由更可贵。
因为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学会容忍荒谬】有太多热心的老先生,他们关心公益,乐于助人,但只要发现报纸上有言论“不正确”,或者仅仅是不合他们的口味,就马上会致书编辑部,或者报纸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纲上线地加以指责,甚至要求惩罚作者和编辑。
如果发现那本书“宣扬了”他们认为的某种错误的思想了,也会如法炮制,非把书禁了后而止...
自由永远包含着自由的代价
基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民众持有武器是一项宪法权利。
制宪者们认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
为了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推行暴政,因此,组织民兵和允许个人持枪是必需的。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如同言论自由一样,已被美国人视为最应珍视的个人权利之一。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校园枪击案频繁发生,而禁枪运动却难以取得实质突破的根源所在。
美国大学大概是世界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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