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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
1.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合同。
2.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3.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后果仅限于财产侵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既包括财产侵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
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
一年内。
而根据产品质量法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物权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
6.承担的责任不同:
侵权一一民事责任
违约——违约责任
4.简述现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与古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的本质区别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
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出资人数不同。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出资。
独资企业只有一个出资人
出资人身份不同。
独资企业的赤子人只能是自然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企业的财产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其他财产相对分离;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
与个人财产合一。
⑤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
合伙企业集体决策,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全票
决,过半数;
个人独资:
一人决策
2.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
2个或2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无上限:
但不宜太多(便于协调)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2人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控制人数,降低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
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财产份额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即可(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4.决定权
普通合伙人:
同等决定权
有限合伙人:
有一定限制(无事务执行权,不能对外代表企业)
5.普通合伙人原则上都享有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未受委托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损失赔偿)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XX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
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3.简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性
在于合伙人对其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
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简述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入伙
1法定条件: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程序
入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效力
3法律后果
1.新旧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
退伙
1法定条件及程序:
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1.声明退伙(任意退伙):
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再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
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而发生的退伙。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一致同意,书面通知,异议起诉)
③法律后果
(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需要赔偿的,承担赔偿责任。
(2)继续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
1.简述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的在于向社会
筹集资金)为了筹集资金而公开发行的并且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证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
一是从投资性质来讲:
认购股票是向股份公司的投资,构成公司的自有资金,所有权关系购买债券所投入的资金是发行人所需追回的资金,属于负债的范畴.债权关系二是从收益多少与风险程度来讲:
持有股票的股东依法获取的收益是股息和红利(其分红多少与自身的经营息息相关),而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依法获取的收益是利息,其数额事先固定,并在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支付,其支付顺序要优先于股票的红利.三是股票在经济收益风险大,而债券则是一种风险很小的保守性投资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方面的主要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3人至13人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监事会方面的主要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公司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和全体职工负责。
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监事会。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权利方面的主要区别。
a.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b.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
发的出资证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c.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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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
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
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
退股。
d.股东知情权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
e.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
f.对股东行使权利时股权比例的要求不同
g.股份公司保护小股东的立法倾向更明显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简述破产重整与和解的主要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
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
破产和解是通过
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
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
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
破产和解适用对象广泛,多数国家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3.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
和解申请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只有债务人才得以提出。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均可提出。
4.效力不同
在与破产程序及和解程序的关系中,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及重整申请并存时,法院应首
先受理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一经开始,尚未开始的破产或和解程序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必须中止。
故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或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或和解程序
5.利害关系不同。
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
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6.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
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
重整程序中的合意
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
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简述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
1.二者概念不同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
分配。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
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
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清偿
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
2.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
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
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
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
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
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
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
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
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3.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
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
“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别除权。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
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
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而且,相对于由
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四、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
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4.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将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核销,就有可能使破产债务失去完整性。
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
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
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
因
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简述债务人财产的含义与影响债务人财产数额的主要因素
债务人财产的含义:
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否认权(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力。
由管理人行使并向法院提起。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否认权而增加
2.别除权,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别除权人)享有
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破产法所创设的,而是担保物权的转化形式,其基础是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
权来自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和排他性。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别除权而减少
3.取回权,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
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
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如租赁物、借用物、寄存保管物、定做物、尚未出售的寄售物
出卖人取回权:
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
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取回权而减少
4.抵销权,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
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的权利。
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因行使抵销权而减少
第七章工业产权法
简述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主要区别
1.公开性不同
2.有限期不同
3.排他性不同
简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
(1)发明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是指具有一定形状的发明
(2)发明对产品创造性要求高;
实用新型对产品创造性要求低;
(3)发明专利保护期长,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短
(4)发明专利审批程序复杂,实用新型专利审批程序简单
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
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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