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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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由xx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xx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x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五)可反映事实经过的影像.视频等资料。
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八条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xx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xx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区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者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
第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其事迹在xx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x个工作日,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拟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应当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投票表决确定。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xx万元至xxx万元抚恤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关于印发xx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xxxxx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xx万元至xxx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xx万元至xxx万元抚恤奖金;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xx万元至xx万元抚恤奖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xx万元至xx万元抚恤奖金。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
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xx万元至xx万元抚恤奖金;
构成轻伤的,
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xx万元以下抚恤奖金。
(四)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区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视以下情况给予xxxx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奖励慰问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至xx万元以下奖励慰问金在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正在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英勇搏斗或设法救援的;
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
在紧急时刻进行救死扶伤行为并且表现突出的。
第四条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对符合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七条和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奖励。
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加具评定意见,按照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前,或者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通知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xx号)的规定,进行伤残鉴定。
第六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区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第七条本区户籍人员在xx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
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本区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未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xx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优xxxxx号)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一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区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第二二条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本区常住户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三条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区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家庭成员,区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第二四条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的,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第二五条在本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二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七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
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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