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瓦斯抽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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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及抽采钻孔进尺验收工作。
第一十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协调抽放管路、设备运输安装工作。
2、负责协调钻孔施工期间相关工作。
3、负责抽采钻孔进尺验收工作。
4、负责钻孔施工地点及井下抽采泵站通讯、监测系统和监控视频安装及维护工作。
第一十一条机电科职责
1、负责井下抽采泵站供电设计,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抽放泵站机电设备,负责抽采管路安装协调工作。
2、负责落实抽采地点电气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3、负责组织每旬对抽采泵站内各种电气设备、抽采系统、供水系统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责任区队处理。
第一十二条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培训办等科室职责
1、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培训办等科室负责按矿井抽采工程设计、计划,优先保证抽采工程所需人力、物力及财力。
2、培训办负责瓦斯抽采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及取证工作。
第一十三条通风队职责
1、负责抽采钻孔施工及措施编制与贯彻。
2、负责抽采钻孔封孔、联网、巡检、放水和瓦斯抽采主管路巡查等瓦斯抽采具体工作。
3、负责瓦斯抽采泵站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瓦斯抽采相关参数等原始资料测定、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各项记录台账。
第一十四条其他责任区队职责
1、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供电、排水、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回撤等工作。
2、负责维护好本单位工作区域内抽采管路,防止抽采管路损坏。
3、负责协助通风队完成打钻期间煤粉运输工作。
第三章瓦斯抽采一般规定
第一十五条将瓦斯抽采工作作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根本性措施。
坚决做到“两不准”、“四同时”、“四优先”。
1、“两不准”是:
新开瓦斯异常区域没有瓦斯抽采管路不准移交;
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未竣工不准回采。
2、“四同时”是:
在编制近期和长远生产计划同时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计划;
在考虑开拓方式、生产布置采掘接替同时必须考虑给瓦斯抽采工作创造条件;
在安排巷道掘进、采煤工作面回采同时必须安排瓦斯抽采钻孔、钻场和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等工程;
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同时必须总结、检查和评比瓦斯抽采工作。
3、“四优先”是:
在瓦斯抽采工程与生产工程发生矛盾时,对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工程计划优先,资金使用优先,物资供应优先和劳动力安排优先。
第四章抽采设计
第一十六条矿井瓦斯抽采应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方法和工艺,并编制矿井瓦斯抽采设计。
第一十七条矿井建立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报请永煤公司批准。
第一十八条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机电等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一十九条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条抽采钻孔封孔设计,要说明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长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径、管路连接、测气嘴安装、阀门安装等。
抽采钻孔封孔管径应不小于37.5mm。
抽采钻孔封孔长度均应不小于13m。
第二十一条所有抽采设计、规划未按程序审批,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瓦斯抽采系统及装备
第二十二条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能力;
预抽瓦斯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二十三条抽采泵站管路必须安装防爆、防回火装置,并安装阀门控制。
第二十四条抽采系统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
第六章抽采泵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抽采泵站必须设有专用调度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仪表,按要求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监测系统。
第二十六条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第二十七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电话9)报告并启动备用泵(或按应急措施处理)。
第二十八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正常情况下,井下抽采泵每8小时倒换一次。
抽采泵倒换必须避免瓦斯超限等事故。
井下抽采泵倒换时,由泵站司机负责提前联系受影响单位,沟通确定倒换时间,然后向调度室汇报,取得同意后执行倒换作业。
第三十条井下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由瓦斯抽采泵司机(瓦斯抽放工)负责。
抽采泵维修时,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瓦斯抽采泵属瓦斯抽采专用设备,由瓦斯抽采泵司机负责开、停,严禁任意开、停,异常停泵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三十二条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每班对移动抽采泵运行状态进行不少于3次检查,做好记录,包括泵温、进出水情况、负压、泵运行状况等,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泵站司机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每少记录一次抽采参数对其罚款100元,不坚守岗位或不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三条井下泵站必须处于新鲜风流中,配风量不小于80m3/min,并严格按井下机电硐室进行管理,每次启动抽采泵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电机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0.5%时方可启动,正常运行时若风流中瓦斯浓度≥0.5%则立即停止抽采泵运行。
井下抽采泵站有照明,进出口各配备8㎏干粉灭火器2台,沙箱(存有不少于0.2m3黄沙)及消防锨2把、消防桶2个,消防沙袋8个。
第三十四条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并尽可能采用单独供水支管进行静压供水,若采用动压供水或与其它施工队共用一条供水支管时,则调度室必须制定保障连续、稳定供水措施,严禁中断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无水空转发热引爆瓦斯。
凡需停电、停水,必须办理操作票,经通风队、停抽影响区队、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签字同意,并到现场与泵站司机联系好方可实施。
临时非计划性停水、停电后,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现场泵站司机,并对造成影响单位按矿影响时间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每旬对井下抽采泵防爆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六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每周对井下抽采系统抽采参数检测1次(根据测量情况进行调整),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七条移动抽采泵停止运转,瓦斯检查工必须加强抽采区域瓦斯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
第三十八条移动泵站抽出瓦斯排至回风巷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设置栅栏时要打紧固牢,宽度等于巷宽、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
栅栏设置位置:
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外推30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下风侧栅栏处必须设置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并进行处理。
监测传感器位置设在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
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内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值以内。
第三十九条抽采管排气口甲烷传感器数值超过0.4%时,泵站采取措施向进气管内配气,稀释排放瓦斯浓度。
抽采泵站正常运转期间,甲烷传感器数值低于0.4%时,禁止私自配气,否则对通风队现场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四十条每班必须将人工测量瓦斯参数与抽采监控系统测得数据进行比对一次,瓦斯浓度误差超过5%时,通风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分管副职罚款300元。
调度室监控中心要在24小时内处理完,否则每次对调度室监控中心分管领导罚款300元。
第四十一条井下抽采泵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抽采泵再次开启时,必须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由通风队值班队长负责指挥,抽采泵司机负责操作,同时必须有一人在现场负责电话联系和传达指令。
2、瓦斯抽采泵开启过程中,通风队值班队长利用监控系统观察排气管所在巷道内瓦斯变化情况,并依此指挥操作。
3、抽采泵开启前,必须联系受影响单位,取得同意后,向调度室汇报,然后方可操作。
4、确认已将配气阀门开启、总进气阀关闭。
5、启动电机,抽采泵运转产生负压后,逐渐打开泵站内总进气阀。
6、操作总进气阀时,一次开启阀门程度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保持此状态至少15分钟,然后等待值班队长指令。
7、值班队长通过监控系统观察此过程中排气管所在巷道内瓦斯有无异常情况,若15分钟后瓦斯无异常波动,趋于平稳且低于0.4%,可以命令泵站司机缓慢开启阀门,同时不间断地通过监控系统观察排气管巷道内瓦斯变化情况,直至阀门完全开启。
若此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或瓦斯浓度超过0.4%,则命令泵站司机迅速将总进气阀关闭,待恢复稳定后,继续操作,直至阀门完全开启。
8、总进气阀全部开启后,逐步关闭配气阀门。
配气阀门关闭仿照总进气阀开启操作执行。
9、总进气阀完全开启,配气阀门完全关闭,操作全部结束。
10、考核规定
(1)未按上述流程操作,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2)造成瓦斯预警或超限,按《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掘单位延接、回撤抽采管路时,应尽量不完全关闭抽采干管阀门,确需关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送至通风队、生产科、调度室、安检科各一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第四十三条抽采干管阀门关闭超过30分钟,再次开启时,现场由通风队跟班队长协调,地面由通风队值班队长指挥(依据监控系统示数),按照以下要求操作,防止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1、接到抽采干管阀门关闭报告后,通风队值班队长应要求相关区队进行管路配气,通知泵站司机将配气阀全部开启。
2、抽采干管阀门重新开启时,先开启1/10(必须在负压状态下开启)。
3、10分钟后,经通风队值班队长同意,再次开启抽采阀门至1/5;
阀门开启20分钟后,经通风队值班队长同意,再将抽采阀门开启至1/2;
阀门开启30分钟后,经通风队值班队长同意,再将抽采阀门全部开启。
4、阀门全部开启后,通风队负责按泵站开启程序将配气阀逐渐关闭,然后向调度室、生产科、通风队汇报。
5、通风队值班队长必须在地面密切关注监控系统瓦斯情况,根据瓦斯情况进行指挥施工区队逐步开启阀门和泵站司机操作。
6、通风队泵站司机根据值班队长指令,通过调节配气阀门和进气阀门,控制排气管所在巷道内瓦斯浓度稳定在0.4%以下,直至抽放系统恢复正常。
管路阀门开关考核规定
(1)未按上述流程操作,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2)造成瓦斯预警或超限,按《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
第四十四条瓦斯抽采主管路应尽量安装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巷道内。
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瓦斯管路与轨道外沿净间距不得小于0.7m,距底板不得小于0.3m。
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瓦斯抽采工作面支管每隔300~500m以及管路分岔处均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管径相匹配。
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阀门,对管路铺设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在倾斜巷道中,抽采管路应设防滑卡,防滑卡设置间距不得大于12m。
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瓦斯抽采管路过巷必须采取高架管方式穿过,不得影响所跨越巷道通风、运输、行人和设备检修等。
高架管架设高度为巷道全高或不低于1.8m。
第四十八条瓦斯抽采管路对接法兰盘螺栓必须齐全、无空眼,螺栓规格、朝向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四十九条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线铺设在巷道同一侧,因条件限制确需同侧吊挂时,必须与电缆线保持0.3m以上距离。
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交叉处必须设绝缘材料阻隔。
间距过小或交叉处不设置绝缘材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瓦斯抽采管进入采掘工作面后,吊挂在回采侧,应顺直、靠帮、沿顶敷设。
由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随掘随敷设,综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末端与迎头最大距离不能超过30m;
炮掘时距迎头50~60m。
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工作面支管采用直径9.3mm以上镀锌钢丝绳、滑圆螺丝或40T链条吊挂。
每根抽放管必须至少一个吊点(吊点间距不得超过5米)。
钢丝绳必须吊挂在专用起吊环上,每根钢丝绳至少用2个绳卡紧固,绳卡统一固定在抽采管正上方、高度一致、富余钢丝绳长度100~200mm。
不按要求吊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本煤层抽采支管按设计安装多通;
多通连接管接口必须与支管路平行。
不按要求安装多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瓦斯抽采管路进入采掘工作面前,依次安装控制阀门、除渣器、瓦斯参数测定孔管,安装位置根据现场条件确定,原则上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抽采管路控制阀门、除渣器等附属装置安装、改动、拆除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审批后执行。
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正职罚款300元。
第五十四条抽采钻场、管路拐弯处、巷道低洼点、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并及时放水。
在保证管路不积水前提下,工作面抽采支管放水器每天巡检1次,抽采主干管放水器每10天巡检1次。
抽采管路有积水,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为避免煤渣和污水被吸入管路造成主管路堵塞,掘进、采煤工作面施工钻孔在连入主管前,在钻孔与主管之间安装一个放水器。
不设置放水器或装置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分管队长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瓦斯抽采管路必须编号管理,由管路安装单位负责。
抽采主干管以抽放泵站为起点、工作面抽放支管以与主干管对接处为起点,由小到大编号。
编号字体采用“黑体”,字大小与管径相适应,内容应包括管路用途、管径、流向(如“WS-Φ200mm→”)等基本信息。
编号布置在管身正中,与抽放管平行。
管路无编号、编号错误、样式不统一、位置不正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处。
第五十七条瓦斯抽采管路上严禁堆放杂物、浮煤等,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造成管路损坏,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0元。
第五十八条严禁敲击瓦斯抽采管路,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抽采设施损坏,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条主抽采管路每十天巡查一次,其他抽采管路每天至少巡查一次。
各责任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本区队值班人员,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管路无破损、无泄露。
不按时巡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在井下指定地点设置巡查记录牌板,无检查记录牌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有巡查记录现场仍存在隐患,除按相关条款处罚外,对巡检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回撤抽采支管时,管路末端与超前支护间距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不大于10m距离。
孔口连接管允许拆除到距工作面不超过5米(已漏气除外)。
超过规定距离,对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六十二条已敷设抽采管路地点需放炮、巷修等作业,必须制定措施,对管路进行有效防护。
因措施无效,抽采管路、设施被损坏,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班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单位正职各罚款200元。
第六十三条严禁向抽放管路(包括备用管路)内放入塑料瓶、破布等杂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章打钻、验孔、封孔与连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所有瓦斯抽采工程实施前由生产科负责编制抽采设计,施工单位依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打钻、验孔、封孔和连抽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瓦斯抽采工必须持证上岗,熟知抽采基本知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钻孔施工中遇到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并参加由矿组织各类瓦斯防治知识培训。
第六十六条在井下试用新型抽采装备、工艺、材料必须由负责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抽采钻场质量标准化
第六十七条抽采钻场应按照以下14款内容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每违反1项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同时违反5项,钻场立即停产整顿,对通风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元。
1、钻场前后10m范围只允许存放钻杆、消防器材以及打钻必需品。
钻杆必须上架、挂牌、整齐。
2、备用物料分类码放整齐,挂牌管理。
备用风水软管成盘捆扎,分类吊挂在巷帮上,高度一致。
闲置工具全部存放在工具箱内。
衣服等其他物品统一上架。
以上物品放置在距钻场10m之外。
3、钻场各类牌板齐全,包括:
操作规程牌板、司机岗位责任制牌板、交接班制度、钻孔布置图及参数牌板等。
牌板吊挂在钻场上风侧10~20m之间,吊挂成排,高度一致,牌板上无粉尘、污物。
4、钻场各类记录本齐全,包括:
钻孔原始施工记录本、交接班记录本等。
记录本统一存放在防水、防潮专用箱子内,并且书写工整、填写规范,所有设定表格均必须按要求填写。
5、油管用扎带捆扎,扎带间距300~350mm。
电缆吊挂横平竖直。
6、钻机、操作台、电机油箱间距以油管尽量顺直为准,油管长度富余时,应捆扎成盘。
7、开钻前钻场附近必须有水沟、沉淀池,沉淀池长×
宽×
深为5×
0.3×
0.3m(可用煤袋垒起)。
每次开孔前或交接班前必须把沉淀池和水沟内煤全部清理到硬底,确保钻场附近10m范围内无积水。
8、打钻产生煤粉和沉淀池清理出淤煤要规范管理。
(1)具备皮带运输条件时,干燥煤粉直接装入胶带输送机,含水煤粉滤干水分后及时装入胶带输送系统。
胶带输送机管理单位负责当日开启皮带外运煤粉,因运输系统开启不及时、煤粉不能外运引起文明卫生问题,由胶带输送机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2)轨道运输及不具备运输条件时,煤粉装入编织袋,码放到不影响行人位置,码放标准为宽度0.5m,高度不大于1m,偏差不超过0.2m。
9、钻场配备铜锤(或铜棒)至少1把。
10、孔口除尘装置完好、有效,并正常使用。
11、除打钻过程中,钻机、泵站、电机、操作台不得有积尘。
12、钻机搬离后打钻位置,钻屑要全部清理干净。
13、打钻前钻场必须备有安全技术措施,角度、长度测量仪器,线绳,钻孔布置图,孔口牌板,足量封孔、联孔材料等。
14、除正在施工钻孔外,所有已连抽钻孔均设置包括钻孔长度、方向、角度、孔径、负压、瓦斯浓度等基本参数孔口牌。
第三节打钻
第六十八条抽采钻孔施工一般要求
1、钻孔施工前制定专项防火、防瓦斯喷孔、防CO安全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2、通风队开始施工本煤层钻孔前,必须超前钻孔至少50m采用拉线、喷漆、挂牌方法标定钻孔开口位置(施工至切眼或迎头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定位线拉设平直,高于孔口0.2m。
开口位置用白漆标点并挂定位牌,高度根据定位线确定(低于定位线0.2m),孔间距根据设计确定。
钻孔设计发生变更后2天内调整开孔标记。
不拉线、喷漆、挂牌,对通风队正职、分管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3、瓦斯抽采钻孔开孔间距误差不得超过0.5m,方位角误差不得超过2°
(由于现场条件原因造成不可避免误差除外,必须征得通风队值班队干同意)。
超过允许误差,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罚款200元,技术人员不确定中线罚款200元。
现场人员不会确定方位角对施工单位技术员每次罚款200元。
4、抽采钻场防喷装置连入主管路前,必须安装能够有效过滤煤渣、水装置,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钻孔施工地点甲烷传感器吊挂规范
1、在每个打钻地点回风侧安装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于巷道内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钻机下风侧5~10m,按距顶300mm、距帮大于200mm位置吊挂;
掘进工作面已经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安装了甲烷传感器,工作面迎头钻场可不再安装甲烷传感器;
打钻地点处在回风流中,原上风侧安装有甲烷传感器,需将该传感器挪到钻机下风侧5~10m处;
高位钻场(长度大于5m)甲烷传感器按钻场开口位置下风侧3~5m处安装。
甲烷传感器报警点≥0.8%CH4、断电点≥0.8%CH4、复电点<0.8%CH4(串联风按0.5%CH4)。
在甲烷传感器上风侧1m处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未按要求安装,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停工学习15天。
2、钻机电源必须纳入采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钻机下风侧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为本台钻机电源及下风侧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3、当甲烷传感器(或便携仪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浓度超过0.5%时,钻机必须停止钻进,设备停电、闭锁,待瓦斯浓度降至0.3%以下,且无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方可恢复钻进。
4、当钻孔施工结束后,要将甲烷传感器及时恢复至原位置。
第七十条抽采钻孔打钻防尘措施。
打钻防尘工作允许积极探索新方法、试用新装备,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打钻时必须采取孔口降尘措施,孔口降尘装置必须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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