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作业危险源控制合规性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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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作业危险源控制合规性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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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作业危险源控制合规性评价报告
钻井作业危险源控制合规性评价报告
评价日期/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评价结论
记录人
确认
2013年03月03日
作业公司机关办公室
作业公司各项活动基本符合法规的要求
序号
危险源
适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条款
控制现状
结果
判定
备注
1、
1)拖航过程中拖缆断裂,导致平台失控,造成人员伤亡;
2)拖航过程中平台触礁、搁浅;
3)在进行钻井平台拖航作业时,因为海况恶劣,固定不牢和平台稳定性较差等原因发生倾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平台各类法定检验证书和重要设备检验证书齐全有效,按《平台证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符合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平台按要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平台工作人员经专业技术训练;
平台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平台海事人员具备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
符合
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平台拖航前固定甲板货物、核算平台稳性,确保足够稳性余量,申请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取得适拖证书,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符合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平台储存、装卸危险货物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符合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拖航前制定《拖航计划书》,了解掌握航程中的土质地貌;接收天气预报并将收到的气象预报及时报告拖航小组,同时保持与作业公司和属地分公司的通信联络。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2-14)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平台拖航前申请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经检验通过后船级社发《适拖证书》,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9-11)
第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平台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获得相关证书,操作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持有合格有效的电报员证书。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12-22)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平台拖航前按照法律规定发布航行警告。
符合
2
台风袭击平台,锚链断裂
《交通部救捞系统防台管理规定》(2008-03-19)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船舶和陆域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防抗台应急预案。
制定《防热带气旋或台风应急处置方案》。
符合
第五条 防台工作应认真贯彻“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备”的方针。
坚持以避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确保做到:
信息收集传递到位;技术性分析到位;应急预案到位;防范措施到位;跟踪监督到位;有效防范风灾事故。
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路径,如果可能袭击平台,则平台根据台风的移动速度、方向及与平台的距离,制定相应的防台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防台指挥中心在台风多发季节应把收集热带气旋(热带气旋等级划分见附表一)信息列入日常工作,加强与气象专业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注意气象预报情况,准确掌握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动态。
平台船长及电报员负责收集热带气旋的信息,并传递。
一旦有热带低气压生成,密切跟踪,并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平台高级队长及各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属船舶(船组)应成立以船长(或工程队长)为组长的防台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船(船组)防台工作。
《防热带气旋或台风应急处置方案》明确了平台成立以高级队长为组长的防台应急小组,负责落实本平台各项防台工作。
第十六条 可能处在热带气旋影响范围的船舶(船组)在确定防台方案前,应充分考虑防台指挥中心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启动防台方案后,相关船舶(船组)、工地应认真贯彻落实防台措施。
如果平台可能受到台风影响,平台启动防台应急预案,按照制定的防台计划实施,并做好检查、固定、密封等各项防台工作。
第十七条 锚泊防台的驳船将遭受热带气旋正面袭击前8小时,如对人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将所有人员撤离到岸上安全地方。
撤离前必须做好驳船上的水密、物件加固,关好门窗,布好加强锚。
一旦作业者确定撤离防台,则平台根据事先制定的撤离计划分批撤离人员,生产人员根据防台计划按步骤实施固定活动物、设备设施、封闭舱室关闭风机风筒及海底阀、水密门窗等,按操作手册要求升船到生存吃水,并放松锚链(半潜式平台)。
做好防台工作后,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锚链放松的长度应符合平台操作手册的要求。
第十九条 船舶防抗台前:
(一)封闭露天甲板上的所有舱口、通风筒及风斗;吊杆等移动物品应固定妥;
(二)关闭水密门窗、天窗、水密舱盖、锚链孔及测量孔等;
(三)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空船或轻载船加满压载水,以保证船舶稳性和尽量减少受风面积;
(四)甲板上易移物件、救生艇等易受风浪破坏的设备须固定绑牢;甲板通道装好扶索,以保证行人安全;
(五)检查驾驶台与艏尾及机舱之间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应急蓄电瓶应充足电;
(六)应对机舱所有关键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机器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加强值班,每小时准点观测、记录气象,按时接收天气预报和警告。
平台在防台前制定防台撤离分工表,根据分工表,各部门关闭相应的舱口、通风筒、水密门窗等。
平台在卸载升船过程中,将尽可能减少半舱,核算稳性,确保剩余稳性符合防台要求;固定所有甲板上的活动物件、设备设施。
电报员负责检查各种日常及应急通讯设施,确保通讯正常。
平台船长定期接收天气预报,及时掌握台风的动向。
6
用吊篮在供应船和钻井平台间调运人员时,人员被撞伤或坠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吊车操作人员经现场培训后参加政府认可机构的培训与取证考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限定乘员人数
吊人吊篮严禁超员,每次限吊5人以下,且总负荷在吊篮安全负荷范围;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乘吊篮时,承员必须穿救生衣;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项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了乘用吊篮的安全规定,现场严格执行;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项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每月定期检查;每年定期由有资质机构检验;《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明确了检查检验规定,各单位保存检验报告。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五项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规定6级风(10.8米/秒)以上不进行吊人作业;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六项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3.12.6明确规定。
符合
第七十五条乘人吊篮必须专用,并标有额定载重和限乘人数的标记;应当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3.12规定。
符合
7
在高空或舷外作业过程中,由于防坠落措施不当,栏杆梯子有缺陷,攀登梯子时的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人员从高处坠落或坠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制定《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明确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穿戴安全带和救生衣,进行JSA风险分析后方可作业。
符合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制定《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明确规定5.1.4.3对遇有强风(风速超过10.8米/秒或6级)、雷电、暴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不宜进行高空和舷外作业;
符合
8
1)在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于吊装设备出现故障、超重、捆扎包装不当、吊具缺陷(包括钢丝绳因使用时间太长,内部腐蚀)、被吊物品放置不稳定而操作不当或人员站位不当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2)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车机械故障、限位失灵导致货物坠落,货物受损人员受到伤害;
3)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通讯不畅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吊车司机视线不清,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吊车操作人员经现场培训后参加政府认可机构的培训与取证考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4.6明确规定,平台吊车均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4.5和4.4.8明确规定,平台吊车均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
平台《吊车起重作业规程》4.4.1、4.4.2、4.4.3和4.4.4明确规定,平台吊车均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七十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
制定《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并在作业现场实施。
符合
第七十一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规定了现场系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5.1.1规定的维护保养及记录的要求,每月检查系物并记录存档。
符合
第七十二条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
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规定“平台的吊系物应经过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做好标识,并取得证书,”并明确规定了检查周期。
目前各平台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人员到平台对吊系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符合
第七十三条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
(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5.1.12集装箱吊点和专用吊索定期检验,并在集装箱箱体标准检验日期和安全负荷。
现场所适用的各种工具箱吊耳及吊索均定期检验并标识。
符合
第七十六条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二)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三)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5.1.13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按总公司发布的《Q/HS4004-2002海洋石油钢丝绳检验及检查要求》执行。
9
救生艇吊艇架使用过程中,由于艇架局部锈蚀、变形、限位失灵或吊索吊具断裂等,造成人员伤害。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救生艇在非应急的情况下使用,应制定JSA并对救生艇及吊艇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各设备正常方可使用;
2、机械、电器、船体、通信部门按TOMM/PMS要求对救生艇吊艇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及防腐,确保设备随时可用;
3、起降钢丝绳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换新并记录;钢丝绳如有腐蚀、损伤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救生艇安全吊链/吊索每年检验一次并作记录;
4、救生艇在检修前,艇两端应系上安全吊链/吊索,并适当固定防荡;
具体参见:
《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作业风险分析(JSA)实施办法》;《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
符合
符合
10
由于腐蚀、振动等原因,导致固定结构(如井架)上的附件(如灯座、螺栓、接线盒、泥饼、水龙带等)坠落,或者由于高空作业时对落物危害的控制不当,导致落物伤人。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1、井架、高空滑轮、滑轨、固定吊点及相关附件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定期检查;
2、高空作业应开具《工作许可证》,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风险分析,经审批且安全措施准备完毕后方可作业。
使用的工具系好尾绳,工作完成后清理工作现场的工具、零件等物品;
3、钻具起出时及时清除钻具上附着的泥饼;
4、吊装作业时固定好货物上的附件,吊运油桶、提升钻具时使用专用的吊运工具。
5、井架上所有灯具安装保险绳,并定期检查,以防止坠落。
6、建立《安全建议管理办法》,员工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具体参见:
《高空和舷外作业规程》;《作业场所整理办法》;《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设备设施控制程序》、《安全建议管理办法》、《设备设施控制程序》。
符合
11
在进行各类绞车作业时,由于钢丝绳或连接件断裂或脱开,导致附近的人员伤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1.制定《气动绞车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及维护保养要求;
2.进行绞车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3.禁止使用挂钩替代卸扣进行起重;
4.使用绞车作业时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标准使用,并且在使用前做好检查;
符合
第七十一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按照平台PMS/TOMM系统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动绞车及钢丝绳、连接件等设备设施;
2.使用前严格设备状况,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七十二条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
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的吊系物经过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做好标识,并取得证书;
具体参见:
《气动绞车操作规程》;《吊系物使用和检验规定》;《人员伤病应急处置方案》
12
人员进行登艇训练时,吊艇架刹车失灵或艇内人员误操作,救生艇坠海,导致人员伤害。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海上作业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取得“五小证”,其中包括艇筏操作证书。
2.救生艇在检修前,艇两端应系上安全吊链/吊索,并适当固定防荡;
3.登艇训练按舷外作业规程进行,人员穿好救生衣,通知值班船守护。
4.机械、电器、船体、通信部门按TOMM/PMS要求对救生艇设备、起降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5.起降钢丝绳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换新并记录;钢丝绳如有腐蚀、损伤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救生艇安全吊链/吊索每年检验一次并作记录;
具体参见:
《救生、信号设施管理规定》;《人员落水应急处置方案》
符合
第九十条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13
由于伴有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钻井液、原油或天然气泄漏,或人员进入有硫化氢残留物或缺氧的空间,或气体探测器失效等原因导致人员中毒或窒息。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2005-4-1)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存在硫化氢、放射性同位素危害等特殊作业场所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中、英文警示标识。
1、制定《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演习和教育培训;
2、对相关设备设施做好检查;
3、对硫化氢等气体探测仪进行定期检查和样气鉴定,确保安全有效;
4、在进入有硫化氢残留或缺氧的空间作业前,申请作业许可证,做好风险分析,同时做好空气置换,当空气达到安全条件后进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监控;
具体参见:
《防硫化氢、防爆设施管理规定》;《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封闭空间作业规程》;《人员伤病应急处置方案》《作业风险分析(JSA)实施办法》;
符合
2.1.4危险区通风设备的动力应符合防爆要求。
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的地方应有良好的通风。
符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12-1)
第六十五条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制定了《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在钻井过程中遇到硫化氢,则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
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3(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制定了《防硫化氢、防爆设施管理规定》,平台目前均安装了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硫化氢浓度达到5PPM时,仪器显示;当浓度达到10PPM时仪器有声光报警,探头的位置分布满足要求。
第六十五条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平台目前均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包涵探测硫化氢的功能。
第六十五条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5ppm);
硫化氢报警系统及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灵敏度均达到5ppm。
第六十五条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平台储备足量的硫化氢检测气样,以便检测探头。
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
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防硫化氢、防爆设施管理规定》4.3.3.1明确规定“呼吸器按《安全布置图》配备,一般应配备15到30套;”
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防硫化氢、防爆设施管理规定》4.3.2规定钻井平台配备“呼吸器瓶充气空气压缩机”
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平台医务室管理规定》中附件部分明确规定配备防硫化氢中毒的药品和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防硫化氢、防爆设施管理规定》4.3.6明确规定了风向标的要求。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防硫化氢、防爆设施管理规定》4.3.6明确规定了硫化氢警示牌的要求。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平台在接到甲方的钻井设计后,平台根据设计中标明的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及估算的硫化氢的可能含量,提醒平台各岗位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4.4条规定了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应做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
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4.5条规定了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应做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4.7条规定了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时应做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
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防硫化氢应急处置方案》4.3.4和4.5.1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
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取心作业规程》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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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井 作业 危险源 控制 合规 评价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