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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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
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
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安徽明巢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
签约时间:
2018年8月日
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安徽明巢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为建设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并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与2018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本协议书及附件;
(b)投资协议;
(c)中标通知书;
(d)投标函(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实施机构)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e)协议条款;
(f)投标文件附表;
(g)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项目实施计划;
(i)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乙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
4、甲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5、项目总投资额:
人民币722283万元。
回报机制:
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6、可行性缺口补助年限为运营期的第一年至第十四年,每年补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可行性缺口补助标准及金额表》。
7、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
准备期:
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日止,项目准备期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及服务采购、征地拆迁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
建设期:
3年;
运营期(含收费期):
自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其中项目收费期360个月,实际起止时间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8、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壹年后失效。
9、本协议正本捌份、副本壹拾贰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肆份,副本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盖单位公章)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
2018年月日日期:
2018年月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目录
1、定义和解释
2、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项目建设要求
6、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7、项目移交要求
8、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9、违约责任
10、不可抗力
11、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2、争议的解决
13、其他事项
附件一技术要求及移交标准
附件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双方签署的关于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的《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
1.1.2“项目”系指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1.1.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单位。
1.1.6“乙方”系指投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滁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1.1.7“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8“特许权”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2.1款规定。
1.1.9“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议第2.3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1.1.10“法律变动”系指
(1)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或
(2)项目所在地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规、规章等。
1.1.11“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1.1.12“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3“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协议同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任何合同。
1.1.14“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5“开工日”系指工程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
1.1.16“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竣工日”系指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7“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8“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9“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协议进行修改。
1.1.20“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1“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
1.1.22“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3“规范”系指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4“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负责的初步设计。
1.1.25“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
1.1.26“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7“公共设施”系指诸如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讯(包括远程通讯)等设施设备。
1.1.28“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讯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讯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29“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1.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市级及省市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的解释。
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乙方及任何其它人应包括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所有者权利的人。
2.特许经营权
2.1特许权的内容
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
(1)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人。
本项目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之前,除本项目招标前国家、安徽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可能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不必要的同类公路项目。
2.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及范围
投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即建成后,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营运管理,用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收益以及第一年至第十四年运营期内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回报投资人。
特许经营区域及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概况。
2.3特许经营期
2.3.1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
准备期:
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日止,项目准备期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及服务采购、征地拆迁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建设期: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正常情况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运营期(含收费期):
自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
其中项目收费期自项目批准收费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实际起止时间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3.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经甲方批准的除外),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协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因相连路段未同步实施,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维持投资人投标的收费期不变。
2.3.3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由甲方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
2.4特许经营期间的设施权属
2.4.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2.4.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
除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2.4.3在特许期内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甲方在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时须征求乙方意见。
占用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2.4.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乙方无偿将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2.5特许经营期间的风险分担
项目风险分担
序号
风险种类
风险承担方
甲方
乙方
1
政策风险
征收征用和法律变更等
√
税率风险
√
√
利率风险
√
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风险
√
√
2
土地获取风险
√
3
市场竞争风险
新增竞争性项目风险
√
交通量波动风险
√
√
4
项目融资风险
√
5
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风险
延期完工风险
√
施工技术风险
√
运营风险
√
移交资产不达标的风险
√
6
自然不可抗力风险
√
√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甲方的一般责任
3.1.1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照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规范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行为的行业管理。
3.1.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批准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各种批文。
3.1.3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行政许可的批文。
3.1.4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报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3.1.5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
3.1.6甲方在项目开工之前负责协调滁州市政府相关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林地报批、临时用地报批、征地拆迁、拆迁安置等相关事宜。
3.1.7甲方负责办理PPP项目入库等事宜。
3.2甲方承诺的优惠政策
3.2.1甲方承诺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来源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各项补助等。
3.2.2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参照滁州市相关优惠政策。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1乙方的一般责任
4.1.1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
4.1.2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4.1.3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4.1.4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1.5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4.1.6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4.1.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4.1.8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设计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4.1.9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4.1.10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1.11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4.1.12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3乙方应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4.1.14乙方应服从甲方有关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并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联网收费费用。
4.1.15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4.1.16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一切税费,并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1.17乙方应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
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1.18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情况。
4.1.19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4.1.20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4.1.21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部门依法行政。
乙方无偿为路政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配备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4.1.22乙方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如收费标准、收费期等),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4.1.23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乙方的经营范围
4.2.1乙方应在特许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其经营范围包括:
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等。
4.2.2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
4.3乙方的注册资本
4.3.1项目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后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增资,最终达到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
4.3.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乙方的替代
4.4.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事件导致本协议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代替乙方。
4.4.2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4.5乙方的存续
乙方应在移交日起至少存续一年。
5.项目建设要求
5.1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
5.1.1投融资的期限及融资方式的批准
建设期内乙方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增加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使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达到项目资本金的全额且满足工程建设资金的需求及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报请甲方批准。
甲方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不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5.1.2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5.1.3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人权益不受侵犯。
5.2建设用地
5.2.1获得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将以划拨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5.2.2征地拆迁
(1)由实施机构组建项目地方工作指挥部,负责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征地拆迁等地方工作。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金额由政府包干使用,其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
5.3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5.3.1交工验收
(1)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及省交通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
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备案。
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在获得政府相关许可后进入试运营阶段。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5.3.2竣工验收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
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行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3延期
(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甲方违反本协议;
(b)项目范围变动;
(c)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d)相连路段未同步实施;
(e)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乙方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均不予批准。
5.3.4决定延期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协议第5.3.3项规定所发通知的30天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长,并通知乙方。
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
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如甲方在30天内未通知乙方,视为甲方认可。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5.3.5延期生效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未经甲方认可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5.3.6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
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如果乙方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11.2.2项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5.3.7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
安全目标: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8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5.4工程建设保险
5.4.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交工证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
5.4.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
以上险种包括不限于:
为本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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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明光 巢湖 高速公路 滁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