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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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房地产抵押手续如何办理?
首先,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且应当规范。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抵押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
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质押的概念: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质押详解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
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的概念: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详解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设置留置权的必备条件
担保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二、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三、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四、
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五、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六、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
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
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
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
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
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
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
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
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
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保证
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合同法定义: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第三人;
被保证人:
债务人
特征:
①从属性②相对独立性;
③补充性
(1)、保证人的积极资格
①具有清偿能力
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2)、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①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目的不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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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与典当的区别
关于典与当、典当的称谓,学者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
在我国法制史上,典与当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民间往往‘典'
‘当'
并称,造成混乱。
"
也有的学者认为,一般说来,典权是指典卖,典当是指当。
为了使用上的对应,本文也采用典权和典当的概念,并对两者做出比较。
典权与典当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区别。
典当在法律上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把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质权。
在典当关系中,经特许而从事典当营业、接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用以担保的债权人,为当铺;
向当铺提供动产用以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当人;
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当铺用以担保的标的物,为当物。
典权和典当都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此为两者之相同点。
但是,应该看到,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典当是一种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典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不能为不动产;
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不能是动产。
(3)内容不同。
在典当关系中,当铺只占有标的物,不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未经出当人同意,当铺不得随便使用、出租当物或者设定抵押;
出当人回赎当物时,应该支付利息;
出当人如果到期不能回赎时,当铺不能直接取得对当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将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的价款清偿债务和清偿利息;
因过失造成当物毁损灭失时,当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典权关系中,典权人不仅占有标的物,而且对标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除只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典权人有权以典物转典、出租、设定抵押权;
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有权交还典价,回赎典物,并且不支付利息;
典权人在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或者经过法定期间不回赎典物时,可取得对典物的所有权;
在典权存续期间,因典权人的过失,致使典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时,典权人只在接受的典价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抵押、质押和担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购房贷款实行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
(一)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持公积金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他项权登记。
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押。
(二)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有价证券所有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将有价证券原件和冻结手续交中心存档后发放贷款。
(三)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主要是由担保人填写提供第二处住房保证承诺书。
浅议权利质权设定方式
(一)
摘要:
权利质权是质权的一种,已为我国《担保法》所确认,它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权标的而设定。
标的的特殊性决定其在设定上与其他担保物权有所不同,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的确认伊始,本文就权利质权中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及某些用益物权的设定方式稍作论述。
关键词:
权利质权设定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质权的标的多为家具、首饰等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因此质押制度对于一般的民众经济往来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建立了质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确立了质权制度,并采各国通例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就权利质权而言,其标的为债权或证券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这些标的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具有物的使用价值,不会因为占有的转移而影响这一价值,因而权利质权有其特殊的领域。
权利质权的设定是权利质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设质权利为标的而设立债权担保的各种行为。
权利质权的内容涉及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质权的标的、被担保债权以及设定方式等问题,而其设定方式因标的的不同而不同,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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