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docx
- 文档编号:6666010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46KB
关于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docx
《关于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
关于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
一、目前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豆产业发展情况。
大豆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最近几年来,由于受进口转基因大豆价格比较优势较强、国内种植大豆比较效益较低和加工企业亏损因素等影响,我国大豆进口呈逐年递增趋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2010年至2012年进口大豆分别为5480、5263和5838万吨,占我国大豆国内需求量的80%以上,占全球进口量的40%以上。
从2004年起,我国在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的同时,建立了政策性收储、农业补贴及进出口调节为主要内容的价格调控体系。
在市场和政府调控的双重因素下,全国粮食生产实现了“九连增”。
在此背景下,我国大豆产业在发展中却遇到了十分严峻的形势。
(二)大豆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大豆种植面积和产量连年下降。
由于种植比较效益明显低于其他主要粮食品种(大豆亩均净收益为113元,玉米净收益为191元,水稻净收益为435元),农民对大豆的种植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同时,随着玉米种植技术的改进和新品种耐寒等适用性的增强,原4、5积温带种植的大豆逐渐被调整为种植玉米,使大豆种植面积逐年减少。
以黑龙江省为例,2010年大豆种植面积为5321.8万亩,产量117亿斤;2011年种植面积减少到4802.6万亩,产量为108.3亿斤;2012年种植面积下降到3995.7万亩,产量为92.7亿斤,2013年下降到3645万亩,产量为77.3亿斤。
二是加工企业举步维艰。
由于进口转基因大豆价格较低,含油量较高,使国产大豆加工企业效益下降,加之粮油加工企业市场竞争激烈,大豆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企业发展缓慢,因此,黑龙江省绝大部分大豆加工企业出现亏损状况。
由于受进口大豆冲击等因素影响,本地大豆油脂加工企业开工不足,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经测算,按目前国内大豆临储收购价格2.3元/市斤(进口转基因大豆到岸价格为2.10元/市斤左右),大豆油销售价格9200元/吨,豆粕销售价格4150元/吨,三级豆油产出率16.5%,产品得率豆粕80%,加工费280元计算,加工1吨大豆亏损30―50元,如果按网上竞拍每市斤2.40元计算,加工每吨大豆将亏损230―250元左右。
据统计,2012年1―11月,黑龙江省加工大豆294.4万吨,实现利税9790万元,吨大豆利税仅33.25元。
2012年大豆加工量比上年减少100万吨,产值减少30亿元。
三是初级加工产品多。
目前黑龙江省大豆加工企业多以油脂加工为主,而且中小油厂产品以初级油和散油为主,主要加工产品依旧是豆油、豆粕,产品结构单一,加工后的副产品利用率不高。
四是非转基因大豆优势没有体现。
黑龙江省非转基因标识不明显,缺乏对非转基因食品的宣传,导致消费者对非转基因食品的认知度低,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大豆产品在市场中区分不明显,价格趋同。
在此期间,一些大豆加工企业被外资企业收购。
为上述形势所迫,黑龙江省九三等一些大型大豆加工企业被迫转向沿海地区办厂,生产转基因大豆油,严重影响了黑龙江省非转基因大豆产业和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大豆加工企业中,内资企业(153家)年产值225亿元,仅占全部加工企业总产值的20%。
外资企业不仅控制着大豆加工的绝对份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大豆、豆油和下游产品的供求和市场价格。
二、当前对大豆生产主要扶持政策和实施目标价格补贴的必要性
(一)大豆生产主要扶持政策。
2004年起,我国全面放开粮食市场,近年来在扶持大豆生产发展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粮食补贴。
为了减少由于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支出的影响,保证种粮农民收益,国家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实施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两项强农惠农支出,习惯统称为“粮食补贴”。
按照黑龙江省“有税有补、无税不补”的基本原则,全省粮食补贴面积为1.78亿亩,全省平均每亩补贴标准为70元,种植大豆的耕地基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享受国家粮食补贴。
二是良种补贴。
2005年国家为了促进粮食良种化发展,对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四个主要粮食品种,实施了良种补贴政策,黑龙江省良种补贴基本是有种有补,使用优良品种种植四大粮食作物的耕地全部享受良种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大豆等其他三个品种每亩10元。
三是中央储备粮收购政策。
为了保证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的稳定,由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包括大豆在内的中央储备粮收购计划和具体收购价格,由中储粮公司在大豆主产区组织收购并调往销区销售。
四是临时收储政策。
为了保障种植大豆农民的利益,在大豆主产区出现农民生产大豆销售困难的时候,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大豆临时收储计划和临时收储价格,由粮食主管部门和中储粮公司组织收购。
近年来,我国大豆临储价格一路攀升,2008年为每斤1.85元、2010年为每斤1.90元、2011年为每斤2.00元、2012年为每斤2.30元。
目前黑龙江省大豆库存为715万吨,其中中央储备、临时收储等政策性库存620万吨占86.7%、商品库存95万吨占13.3%。
五是地方储备收购政策。
为了增强地方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黑龙江省建立了省、市两级地方粮油储备机制,在粮食收购价格方面,水稻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玉米和大豆执行国家临时收储价格,总体粮油储备规模150万吨,其中大豆最高储备库存25万吨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
上述政策的实施,保护了种植大豆农民的利益,一定程度增强了国家对大豆市场的调控能力。
但由此也带来了市场机制运行不顺畅的问题,一方面市场收购主体单一,政府收储和财政支出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政策性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出现倒挂。
使作为我国大豆主产区的东北地区,大豆加工企业普遍加工亏损,绝大多数停产,大豆加工产业举步维艰。
(三)实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必要性。
在东北地区实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政策,对大豆产业发展和粮食补贴政策导向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调动农民大豆生产积极性。
国家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在确定大豆目标价格时,既考虑农民大豆生产成本,又考虑相应的收益水平,同时由于对目标价格提前向社会公布,让农民对种植大豆收益有了一个提前预知,能够调动农民种植大豆积极性,让农民有更加充分时间做好土地整理等大豆生产准备工作。
二是有利于大豆产业链条顺畅运转。
目前,我国大豆产业链条连接运转不畅的主要原因,是大豆与成品油价格倒挂,加工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原粮大豆,加工销售豆油体现亏损。
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一方面取消现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不再执行目前大豆每斤2.3元的大豆临时收储价格;另一方面对大豆实行市场定价,国家对种植大豆农民按目标价格给予补贴。
这样大豆就可以真正按照市场需求形成市场价格,加工企业就可以从市场上按照市场价格拿到原料大豆,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加工产品,从两个市场价格之间获取相应利润,保证和促进大豆产业链条顺畅运转。
三是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目前,国家所实施的国家储备、最低收购价收购、临时收储价收购等项政策,虽然起到了保障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作用和目的,同时,也促使粮食价格逐步攀升到历史、国际最高水平,而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敞开收购政策,使大量粮食集中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造成粮食库存爆满。
目前,黑龙江省粮食库存达到历史最高的1300亿斤,已严重超出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储存能力,相当一部分露天坐囤存储,调出、销售十分困难,给2014年新粮收购带来极大难题。
国家财政部门负担大量储备费用和贷款利息,同时还支付巨量的粮食补贴资金。
实施目标价格补贴价补分离后,粮食按市场价格走向市场,国家对农民在实施目标价格补贴的前提下,逐步取消粮食补贴政策,可以减轻大量的存储费用、贷款利息和粮食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发展,进一步从基础方面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发展。
四是有利于推进粮食调控政策价补分离。
目前国家对粮食调控政策,一方面为了减轻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给农民粮食生产带来的增长因素,拿着巨额的粮食补贴资金;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农民种粮收益水平和粮食销售,实行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等价格收购保护政策。
在支付巨额粮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并没有能够稳定粮食价格,而是逐步将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推升到历史最高水平,使有关生产企业难以接受。
实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大豆价格按市场供需情况随行就市,真正体现市场决定价格,既可以促进大豆流通和产业发展,也为农产品价补分离探索积累了经验,将有力推进农产品价补分离工作的进程。
三、对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大豆目标价价格确定。
研究和实施大豆目标价格的目的是深化粮食补贴改革,既要考虑大豆生产又要考虑农民利益,应充分考虑农民种植大豆投入种子化肥各项生产资料、人工机械费用等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
鉴于各省区由于地理条件不同、大豆产量差异和生产成本的不同,我们认为国家对试点省份以分省确定目标价格为宜。
据省统计局初步调查统计,2013年黑龙江省大豆种植成本每亩620.24元,每亩产出大豆262.9斤,每斤成本为2.36元。
如按8%的收益测算,2014年黑龙江省目标价格应为每斤2.55元。
我们建议,在大豆目标价格试点阶段,继续保留现行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前提下,可参照每斤2.55元标准核定目标价格。
(二)关于大豆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黑龙江省大豆市场销售情况,大豆市场价可按照市县价格采集点加权平均确定。
价格采集点选取有代表性的大型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等收购主体,建立价格直报监测系统。
价格采集时间以大豆收购期为宜,一般应为当年10月至来年4月。
(三)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
从调查中各级政府和村屯、农户反映的意见看,大家都比较倾向于“有种有补”原则,即只要种植大豆、土地不违法就应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应该补给大豆种植者,不宜补给土地所有者。
(四)关于补贴方式。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方式,主要应包括按产量补贴、按销售量补贴和按种植面积补贴等,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从目前大豆产销情况看,由于大豆市场销售情况比较复杂,销售对象既包括核算比较规范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包括没有核算手续的小豆腐坊、小酱菜厂和小饲养场等,根本没有渠道和办法准确调查统计大豆销售量。
因此,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主要方式,基本就是按产量补贴和按种植面积补贴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对试点省补贴。
目前,国家对试点省基本思路是按统计年鉴粮食产量补贴,从理论方面看统计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比较充分,也比较简单。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统计粮食产量与各地实际产量存在一定差异,例如:
近两年国家统计认定黑龙江省大豆产量比黑龙江省实际收购入库大豆数量少20亿斤左右,基本占20%。
如果国家对黑龙江省按国家统计大豆产量分配拨付补贴资金,黑龙江省在对市县按实际产量分配资金时,必然造成摊薄分配,降低补贴标准,引起农民不满。
因此,建议国家在分配拨付补贴资金时,按实事求是原则相应考虑试点省核实认定的大豆实际产量,保证上下补贴标准相一致,保证种豆农民利益。
二是省对市县补贴。
目前,在省对市县目标价格补贴分配方式上,主要意见:
一是按大豆种植面积补贴,二是按大豆产量补贴,三是按大豆种植面积和常产补贴。
我们认为应根据国家拨付的补贴资金总额和各市、县(单位)大豆产量确定补贴标准和分配拨付补贴资金。
主要理由是,一是国家对省按产量分配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省里对市县也应按产量分配,使上下分配口径一致,利于理解和掌握。
二是如果按面积全省确定一个统一标准进行分配,即将国家分配黑龙江省的补贴资金按黑龙江省确认的大豆种植面积进行分配,确定每亩补贴标准,可能会产生每亩补贴标准与产量不匹配问题,如差异较大,会引发农民上访。
三是大豆种植面积核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变化频繁,各地难以准确核定。
四是按大豆产量分配办法,也考虑了各地大豆产量差异因素,体现了多产粮多补贴的原则。
三是市县对农户补贴。
考虑黑龙江省各市县大豆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差异性比较大的实际情况,省里对市县对大豆种植农户的补贴方式不宜强行要求一致,应该给市、县自主选择权,允许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实际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数量等自主选择分配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实际种植者。
从简便易行的角度,我们感到市县对农户补贴方式,以大豆种植面积为宜。
大豆种植面积是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关键,有关部门应采取农户申报、村级现场核实、乡(镇)全面核查、县(市)重点抽查等方式,以土地台账和土地承包合同等作为土地来源基础依据,把每个农户大豆种植面积核实核准。
(五)建立应急收购机制。
随着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实施,国家将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为了保证大豆销售市场的畅通,保证不出现大豆种植农户卖豆难问题,政府应在大豆上市前制定好托底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引导具备一定加工、仓储和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收购,确保农民将种植的大豆及时变现,满足农民生活和再生产需要。
(六)执行公示制度。
为了保证对农民发放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对种豆农户的大豆种植面积或产量等补贴基数及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数额等主要补贴信息,应分别在大豆种植面积(产量)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两个环节,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增加补贴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把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
责任编辑:
洪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实施 大豆 目标 价格 补贴 政策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