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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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
3、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含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
主要职责
区卫生
计生局
1、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
2、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督促落实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应急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检查和督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5、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社会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常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建立与市卫生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以及“三防”、安全生产、社会安全事件、食物中毒事件、防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办公室,各镇(街道)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上传下达卫生应急相关信息;
8、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9、利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宣传教育阵地,协助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及社区防病知识宣传培训;
10、在对流动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
11、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
12、组织实施疫点疫区紧急杀灭老鼠、蚊、蝇、蟑螂及控制蚊蝇孳生地。
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
1、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和危机心理干预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
4、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5、协调、管理在事件现场进行采访活动的内地及港澳记者,向内地和港澳媒体发出新闻通稿;
6、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8、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了解主要客源国的传染病疫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9、协助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
10、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进行监测、预警,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
11、积极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加强卫生管理,落实预防消毒措施;
12、督促体育场馆等运动场所加强卫生管理,落实预防消毒措施。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外事侨务局)
及时向外国在我区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解释,消除疑虑。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
1、协助卫生部门制定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协助解决储备场所;
2、及时补充消耗的应急物资;
3、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物价稳定,依法查处乘机乱涨价行为。
区经济促进局
1、协助卫生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或生产,保证供应;
2、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3、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4、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或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动物和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5、建立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的动物疫病暴发时,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和环境消毒工作;
6、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迅速采取建立生物隔离带、病样采集等措施,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相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预警信息;
7、负责事件发生地天气情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8、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
9、协调解决检测、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10、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11、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讯;
12、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有害无线电干扰。
区财政局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
1、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在校学生、教职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
3、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做好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4、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学生因病缺课登记、晨检、症状监测工作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中人员的疏散、抢救、校内秩序维护等工作.
公安分局
1、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2、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相关的社会动态,及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及时抵达疫区;
4、负责职业中毒场所的消防灭火工作,迅速控制灾情,参与营救受害人员;
5、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疫情防控等其他工作。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
1、负责组织紧急疏散人员的承运力量;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
3、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承运物品及人员进行交通检疫、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4、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5、负责对重大职业中毒和辐射事件现场环境的应急监测,调查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件,对影响公众健康的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应对方案;
6、负责对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监督,做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
7、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区工商局
1、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食品的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市场、商场(店)、超市的监督检查,查处囤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督促各类市场做好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区质监局
1、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食品的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物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3、组织开展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及时向卫生、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抽检结果。
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1、组织制定全区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新增)
2、建立与完善食物中毒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督促落实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新增)
3、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职业中毒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依据法定职权做好街头无证流动商贩清理工作,依法加大整治力度;
6、认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7、负责食品初级加工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食品的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工作;
3、适时跟踪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态,向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信息;
4、建立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区府办电子政务科
负责维护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确保正常运行。
区人资社保局
1、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协助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工作;
2、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待遇,做好职业中毒人员伤残鉴定和善后处置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4、负责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必须撤离防控区域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对紧急转移和安置中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6、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殡葬和其他善后工作。
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
1、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
2、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高明海事处
1、负责维护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或禁止船舶进出港等措施;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传播扩散;
3、优先办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运载防治药品和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必要时提供护航服务.
区红十字会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3、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总工会
1、负责对企业违反职业卫生和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维护劳动者权益;
2、协助有关部门在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情形时,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3、参加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团区委
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应急救护工作。
武警直属大队
1、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高明边检站
1、随时掌握出入境旅客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2、协助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口岸的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
各镇政府、街道办(卫生计生局)
根据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维护社会稳定。
10.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区政府
镇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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