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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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节基础概念
一、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在历史长河中,虽然作为国家职能之一的侦查工作早已存在,但刑事侦查学却只有百年的历史。
在这方面,最早的代表人物,应推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1847-1915)。
此公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人当地检察机关工作,后又人格拉茨大学任教。
当时欧洲各国正兴起科学侦查。
1893年他第一次撰写并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书中一部分内容是论述犯罪现象,一部分内容是论述侦查策略方法和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
格罗斯把多门学科知识融合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使用“Kriminalistiks”这一个由他本人创造的新名词,来表示这个新的概念。
这个新名词很快为欧美各国学者所采用,并按发音被译成英文、法文和俄文。
他的那本《司法检验官手册》实际上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发端。
西方国家学者把汉斯·格罗斯誉为“警察技术奠基人”、“物证技术奠基人”、“刑事侦查之父”。
(一)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
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
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1、学科名称的中心词
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
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我们主张本学科名称的核心词用“侦查”一词。
因为,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察”与“查”的字义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字义基本相同,它们都有查看、调查、勘查、查核、观察、查究之义,因而“侦查”与“侦察”的词义也应该是相同的,联系到“侦察”多数情况下与军事斗争有关的实际情况,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己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考虑到法律术语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我们应采用“侦查”一词。
至于那种以侦办案件手段的公开性与秘密性来区分“侦查”与“侦察”的观点则是十分片面的。
2、学科名称的限定词
(二)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中外学者刑事侦查学的认识有很大不同,对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这门科学的名称和概念也有所差异。
刑事侦查学是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规律为对象,研究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有效的策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门学科。
(三)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门科学区别于其他科学的依据。
1、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
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不同于侦查活动的一般法律规定,它探寻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侦查活动的一般概念,侦查活动的理论依据,侦查活动的历史渊源,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侦查活动的基本形式等。
2、侦查活动对象——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刑事犯罪事件是侦查的对象。
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对犯罪情况不了解,若明若暗,决策不可能合乎实际,既没有针对性,又无灵敏性。
以这种策指导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必然表现出某种盲动性。
所以,研究犯罪活动及其规律特点是刑事侦查学的首要任务。
3、侦查活动内容——程序、方法、措施策略的规律特点。
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律主要地体现在侦查的程序和方法中。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概念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事件。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1999年,我国对现代缉私体质进行了改革,组建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走私犯罪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
1、刑事案件管辖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2、刑事案件是立案的犯罪事件,这是刑事案件最本质的属性。
3、刑事案件是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事件。
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犯罪事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审理的过程。
那么犯罪事件和刑事案件不是等同的概念,他们之间是有差别的。
犯罪事件只有在被人们发现后,才有可能被立为刑事案件。
隐藏的、没有被发现的犯罪事件是不能和刑事案件等同的。
另外,有些犯罪事件及时被发现了,但是经过有管辖权的机关审查,更具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犯罪事件的行为人已经死亡等),二决定不予侦查或审理,这类犯罪事件就不能叫做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概念
刑事案件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法所进行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的含义:
1、侦查必须由国家侦查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侦查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具有对刑事犯罪活动的侦查权。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犯罪活动。
即侦查机关对具有刑事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而对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干群矛盾、党内矛盾等,不得进行侦查活动。
当然,由于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个过程,它包括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的准备、犯罪实施,以及实施后掩护犯罪行为、毁证灭迹等多个环节,因此对于犯罪活动的侦查不是仅仅对犯罪实施过程的侦查,而是对于整个犯罪过程的侦查。
3、侦查活动的具体表现是就某一起刑事案件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侦查是一种专门的调查工作。
它和一般调查工作不同的地方就在于:
(1)目的不同。
侦查的目的是要调查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一般调查的目的是要调查一般工作中的问题;
(2)程序不同。
侦查中进行的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调查工作的程序通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3)方法特殊。
一般调查工作采用公开的方法,侦查中采用的调查方法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4)后果不同。
一般调查工作的结果仅供工作参考,侦查中进行调查的结果则是诉讼证据。
4、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侦查中采取的措施有一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一些由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调整的。
采取任何措施,不论是公开的或隐蔽的,都必须依法。
决不能擅自作主,为所欲为。
5、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案清、收集证据、查缉案犯,不言而喻,有赃款、赃物的,还应追缴赃款、赃物。
(三)刑事案件的结构要素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我们认为刑事案件的结构要素主要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的手段方法等五个方面。
1、犯罪时间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犯罪时间包括犯罪预备的时间,犯罪实施的时间、销赃毁证
和逃避打击的时间。
而对我们侦查工作具有直接意义和作用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
这是任何刑事案件必备的要素之一,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都必然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的。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过程哪怕在短促、在迅速,也需要时间。
没有时间的刑事案件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1)犯罪时间差,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上实施犯罪行为的活动与他人(被害人、案件的发现人、侦查人员)在其他场所的活动时间上存在的一种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这种相互交叉重叠反映在他们在犯罪现场上的活动在时间顺序上存在着向后之别。
具体而言犯罪行为的实施与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犯罪现场的活动上存在时间差(学生举例:
主要存在于盗窃、个别杀人等案件之中,如投毒、爆炸杀人案件,而不存在于强奸、抢劫案件等犯罪人与被害人有正面接触的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于案件的发现之间纯在这时间差(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和现场抓获的很少,案件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被发现);发现案件与侦查活动的开展存在时间差。
(2)犯罪分子常用的掩盖犯罪时间的手法:
具备犯罪时间并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但是犯罪人一定具备犯罪时间。
长途奔袭(日常工作居住地和犯罪事实地的距离较远,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远距离奔波,迅速实施犯罪,整个犯罪过程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幕后操纵(犯罪人不出现在犯罪现场,仅仅是幕后指挥,例如雇佣他人事实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等等);
利用现场物品,推迟时间(撕掉日历,拨调现场时钟的指针然后将其损坏,还有利用定时装置延时引爆等);
冒名顶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在犯罪时间段内指使他人冒充自己的名义从事某项活动,还有就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冒充他人,嫁祸于人);
出示假证(犯罪人为了证明不具备犯罪时间,往往故意出事能够证明一定时间的物品,如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
利用他人作伪证(让别人证明自己不具备犯罪时间,这样的人一般都是与犯罪人有密切关系的亲朋好友)。
2、犯罪空间
也就是犯罪地点,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的处所。
根据犯罪时间的先后顺序,犯罪空间有预备犯罪的空间、实施犯罪的空间和处理赃物等罪证的空间。
所以犯罪空间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和静止的点或者是地方,而是一个运动的、移动的并且是相互联系的场所。
这种联系就是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串联的。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称呼,侦查阶段称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和审理判决的时候称之为被告人。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但是自然人构成了我国犯罪主体的绝大多数。
犯罪主体的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三个人以上、组织结构严密,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和犯罪目标,主要从事一些重大的贩毒、走私案件)、犯罪团伙(三个人以上、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比如一些盗窃、抢劫的犯罪团伙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单个犯罪人。
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同人或物。
一般具有两种形态:
被害人和赃物。
但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具备犯罪对象这个要素,例如我们的刑罚所规定的脱逃最、偷越国境边境最就没有犯罪对象。
5、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刑事案件结构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任何犯罪都由一定的起因、都有一定的形态,也都有一定的结果。
第二节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一、犯罪活动的基本规律
1、犯罪与政治、经济、文化有一定的关系。
政局越稳定,社会安定、治安形势就好,犯罪也相对就少。
如果一个国家政治动荡,犯罪就会大幅度上升。
现在的利比亚,每天发生的盗窃、抢劫数量就远远高于战争之前,索马里为什么会有大量的海盗,就是因为国内政局动荡,人民饥不果腹。
同样经济活动、文化道德风尚同样也会影响犯罪的数量。
2、同时犯罪和时间、犯罪和地点、犯罪和年龄以及犯罪和侦查打击也存在着一些内在的联系。
二、犯罪活动的基本特点
(一)活动的隐蔽性
1、犯罪时空的隐蔽性:
在最不容易被发现的地点并且力图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犯罪活动。
2、犯罪手段的狡猾性:
例如嫁祸于人、伪造现场、伪装、消除痕迹、流窜作案等。
(二)犯罪活动的客观反映性
1、犯罪行为是犯罪意识的反映:
在犯罪意识的支配下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能够反映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2、犯罪痕迹是犯罪行为的自然反映。
手印、脚印、工具痕迹等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客体物的自然反映。
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形象反映和思维再现。
(三)犯罪活动的复杂性
1、犯罪成员的复杂性:
年龄成分复杂、职业成分复杂、文化程度高低不同、犯罪分子的危害程度不同等。
2、犯罪动机和目的多样性:
不同类型的犯罪,犯罪目的不同(盗窃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杀人就是为了剥夺他人的财物);但是相同类型的犯罪,犯罪动机也各不相同(就杀人案件而言,杀人犯罪的动机可以分为报复性杀人、盗窃杀人、抢劫杀人、奸情杀人、婚恋家庭纠纷杀人)。
3、犯罪方式的多样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犯罪时间、地点和手法都各不相同。
4、犯罪结果的多样性。
(四)犯罪活动的特定性:
每一起犯罪活动都是由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要素构成。
不同的犯罪活动的这些要素是不相同的,所以任何一起犯罪活动都区别于其他犯罪活动。
第三节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
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有其特定的任务。
其基本目的就是以法律为根据,以具体的线索和案件为对象,依照法律程序,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及时查明犯罪事实,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侦查的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破案,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
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根本目的是侦查破案,刑事侦查机关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围绕侦查破案进行,而刑事侦查的各种效能主要也是通过侦查破案表现出来的。
在侦查破案中,必须切实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收集证据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实践证明,只有掌握了真凭实据,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结论。
侦查人员应当把收集证据作为刑事案件侦查中头等重要的任务,切实作好发现证据、固定和提取证据、检验和核实证据的工作。
其一是发现证据。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犯罪分子犯罪时留下的痕迹物品也是客观存在的。
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有些完好无损,有些则被人为地销毁、破坏、隐匿。
因此,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首先必须采取有效的策略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搜查辨认等,及时、准确地发现这些证据事实。
其二是固定和提取证据。
只有将发现的证据材料加以固定和提取,证据才能得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固定和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较多,如照相、绘图、制模、笔录等。
其三是检验和核实证据。
固定和提取的证据材料并不都是客观真实的,侦查人员只有将发现和提取的每一种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必须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检验鉴定和调查核实。
2、查明案情
查明案情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刑事案件侦查中,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都是围绕查明案情展开的。
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准确地确定犯罪人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一项基本任务。
查明案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如果发生了犯罪事实,必须查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
也就是说,凡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事实,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都必须周密地进行调查。
3、查缉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总是力图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制裁,如毁灭罪证、转移赃物、伪造证据、制造假象,或者逃跑、隐匿、串供,甚至栽赃陷害,嫁祸于人。
特别是那些未实施终了的犯罪人,知悉检举人、控告人的犯罪人可能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报复,甚至杀人灭口。
因此,刑事案件侦查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对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及时地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匿,侦查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追缉堵截,实施追捕,或发出协查通报、通缉令,请求外地侦查机关协助查缉。
二、防范、控制犯罪,减少刑事案件发生。
1、主动进攻,侦破预谋犯罪案件,把犯罪制止、打击在预谋阶段。
预谋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分子正在策划、准备着手或即将实施犯罪时,侦查部门即立案侦查并在尚未造成现实危害之前予以破获的刑事案件。
鉴于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对社会构成的现实危害特别严重,侦查工作必须有效地贯彻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指导思想,广泛开辟情报来源,大力加强秘密侦查工作、技术侦查工作和犯罪情报资料建设,及早发现线索,快速反应,将侦查工作由过去的从案件现场开始逐步向案前延伸,力争将刑事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消除可能的犯罪因素,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
通过侦查破案,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并采取措施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起到了阻止其进行新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刑嫌调查,对一部分有作案可能或可疑的人,经教育和控制,消除他们的作案因素,打消他们的犯罪念头,使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通过快侦快破和依法从重从快地处理,配合强大的政策和法律宣传攻势,消除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一方面可以对那些图谋不轨、企图犯罪的人有警戒作用,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己经实施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同时,通过快侦快破,不仅使人民群众产生一种安全感,而且人民群众会更加信赖公安机关,从而激发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3、加强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进行刑嫌控制、阵地控制和技术预防。
为了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侦查部门必须加强自身的基础业务建设,通过秘密调查和必要的侦查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刑事犯罪嫌疑分子的活动材料,以发现和制止现行犯罪活动。
加强对刑事犯罪分子吃、住、行、销场所的控制,发现犯罪活动线索,为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情报。
同时,要运用光控原理、声控原理、磁性感应原理等现代科学的研究成果,指导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安装专用的安全防范装置,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或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4、认真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发现并堵塞防范上的漏洞,消除犯罪隐患。
在侦查中,认真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客观地估量和分析社会治安情况,深人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做好犯罪预测工作。
同时,通过侦破案件,发现各地区、各单位的管理漏洞和防范的薄弱环节,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认真总结侦查破案经验教训,研究犯罪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同时,要客观分析犯罪形成的具体原因,对于发现的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工作制度上的漏洞和空隙,要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并报告给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四节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刑事案件侦查管辖
第二章刑事案件侦查若干理论简介
第一节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认识论
第二节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
第三节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四节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证据与证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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