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仓库联网子系统操作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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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仓库联网子系统操作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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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11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
第12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13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第14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请。
第15条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请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申请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16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
货主应到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电子仓单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第17条交易所批准制作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复核仓单数据。
第18条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
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仓单自动生效。
第19条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应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应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第20条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仓单持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的,应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
第21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纸质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持有人。
第22条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应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指定交割仓库应重新打印。
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加盖“作废”章,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
第23条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一致。
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标准仓单作相应处理。
如果因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导致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给仓单持有人或其他仓单业务参与者造成损害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4条纸质标准仓单一经打印,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标准仓单即不可重复打印。
除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货位变更外,对该编号标准仓单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的更改或变更都应当经过仓单持有人的合法许可,在指定交割仓库或交易所的审核后,对相应的纸质标准仓单同时做相同的更改或变更。
第25条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可通过仓单回库业务恢复为电子形式。
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回库申请。
仓单持有人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回库申请,并将纸质标准仓单交指定交割仓库;
也或可直接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回库申请手续;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
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和纸质标准仓单进行审核;
(三)仓单回库确认。
仓单持有人核对仓单回库清单后签字确认,完成仓单回库操作,对应的纸质标准仓单恢复为电子形式;
(四)指定交割仓库回收纸质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回的纸质标准仓单上加盖“仓单回库”章,并妥善保存。
第26条会员或投资者不得用纸质标准仓单进行期货合约到期的实物交割、经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或在交易所作为保证金。
会员或投资者应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电子仓单系统中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章交割
第27条所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持有者应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一)卖方投资者授权。
卖方投资者应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第一交割日,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投资者授权的(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三)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四)第三交割日,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
交易所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五)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会员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买方会员分配仓单。
买方会员应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28条如果买方投资者交割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买方会员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六章期货转现货
第29条办理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
第30条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卖方投资者应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
(二)卖方会员提交仓单。
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五)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标准仓单。
第31条如果买方投资者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32条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卖方双方按照本办法中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通过提货后自行交付。
第七章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
第33条投资者将标准仓单交存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授权。
投资者应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保证金;
(二)会员交存仓单。
会员选择投资者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会员提交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是作为保证金,还是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
(三)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作为保证金。
第34条投资者提取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
(二)会员提交申请。
会员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会员;
(四)会员释放仓单。
会员应及时将对应的标准仓单释放给投资者。
会员未及时释放标准仓单的,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35条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会员保证金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
如果会员与投资者就提取的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交易所在审核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八章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
第36条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37条出质人应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编号,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
第38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进行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使用纸质标准仓单出质的,出质人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手续。
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出质人应出具纸质标准仓单;
(二)指定交割仓库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三)质权人确认质押登记申请。
质权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四)仓单质押登记。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
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第39条标准仓单质押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40条解除标准仓单所外质押登记流程如下:
(一)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质权人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申请。
申请解除纸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质权人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手续。
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权人应出具纸质标准仓单;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三)出质人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第41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其已签字盖章的标准仓单质押清单和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42条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准仓单质权人(债权人)未受到清偿的,质权人可依据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实现质押权,交易所在审核质权人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质权人的标准仓单帐户。
质权人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九章标准仓单的所外转让
第43条标准仓单可以在交易所外转让。
转让方式分为电子仓单转让和纸质仓单转让两种。
第44条电子仓单转让是指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的转让,买卖双方可自行结算,也可通过交易所结算。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45条电子仓单转让,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转出申请。
卖方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出申请;
(二)买方转入确认。
买方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转出申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四)买方交付货款;
(五)卖方释放仓单。
卖方收款后执行转出释放,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46条电子仓单转让,要求交易所结算的,应通过会员进行,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转出申请。
卖方投资者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投资者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出申请;
(二)买方投资者转入确认。
买方投资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转出申请,并将货款存入指定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交割部;
(四)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交交易所结算部;
(五)交易所结算部收付货款。
交易所结算部向买方会员收取货款后,支付给卖方会员,并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回单交还给交易所交割部。
卖方会员收到货款后应及时支付给卖方投资者;
交易所交割部释放标准仓单。
交易所交割部收到回单后,执行转出释放,将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47条纸质仓单转让是指纸质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其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背书。
卖方在纸质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卖出方背书处盖章;
(二)卖方转出申请。
卖方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纸质仓单转让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三)买方背书。
买方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买入方背书处盖章;
(四)买方转入确认。
买方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纸质仓单转让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确认手续;
(五)指定交割仓库鉴证。
买卖双方应当将双方均背书的纸质标准仓单交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依据纸质标准仓单审核转让申请后,将该标准仓单转入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
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指定交割仓库鉴证处盖章,完成纸质仓单转让过程。
在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和完成鉴证手续之前,买卖双方应完成本条第
(二)和第(四)项规定的操作。
第十章标准仓单的变更
第48条仓单持有人如需修改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等数据,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或块数变更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第49条指定交割仓库如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货位,应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指定交割仓库移动货位后应通知货主,并及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修改对应仓单的货位数据。
对于已经存在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为货主更换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50条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货主应重新质检。
仓单持有人在商品重新质检后,向交易所提交质检日期变更申报,在交易所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指定交割仓库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变更对应标准仓单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第51条电子仓单已打印为纸质标准仓单的,如有本章第四十八和五十条规定的须要变更的情形,指定交割仓库应将纸质标准仓单收回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原仓单持有人要求重新打印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应重新打印。
第十一章标准仓单的挂失
第52条仓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标准仓单。
纸质标准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挂失申请。
(一)仓单持有人申请挂失。
仓单持有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挂失申请,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二)交易所审核。
挂失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挂失人应在交易所指定的专业媒体上连续公告四次,每周一次;
(三)仓单持有人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他人向交易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出异议的,挂失人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
挂失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的申请手续;
(四)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批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五)指定交割仓库转开新仓单,同时注销挂失的标准仓单。
新标准仓单以电子形式存在,在其备注中载明“本标准仓单替代**********(原标准仓单号)号标准仓单”的字样。
第十二章标准仓单的冻结和锁定
第53条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手续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
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实施对应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
标准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封存相关商品。
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
第54条指定交割仓库冻结和解冻标准仓单应报交易所备案。
第55条如果仓单业务参与者之间产生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其他纠纷,尤其是标准仓单的权属纠纷,交易所可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将相应的标准仓单锁定,直至纠纷解决。
第十三章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56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作废或仓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57条标准仓单作废是指标准仓单的持有人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标准仓单数据有异议,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经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注销对应标准仓单的过程。
第58条作废的标准仓单如需生成相对应新的标准仓单,应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第59条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其持有人应在标准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
否则,逾期提货者应与指定交割仓库另行签订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第60条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应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的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第61条仓单持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一)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二)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货主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委托的提货单位应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三)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的,货主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货主应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62条商品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制作标准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
纸质标准仓单的持有人提货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将纸质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妥善保存,定期注销。
第十四章附则
第63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6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65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66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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