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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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确认签字。
(二)B类,监检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如果不能及时到场监检,可在受检单位自检后,到场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并签字。
第十条《监检内容和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一条对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原则上应当逐台进行监检。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0吨的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630kNm的塔式起重机,当同一型号产品在同一个生产指令中,投产批量超过10台(含10台)时,可以对其采取抽样监检的办法,抽样比例为30%。
当该批产品抽样有不合格时,应当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然不合格时,则逐台进行监检.
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在其资格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监检工作.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所覆盖的品种、范围.
第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及其注意事项在内的监检工作手册。
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印制。
监检机构应当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对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1至附件3的要求从事监检工作,并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及证据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采取抽样监检未抽到的70%产品,受检单位应当将出厂自检报告提交监检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检过程中发现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检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监检人员对监检的项目负责,因违反本规则规定而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检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6,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附件7)。
监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受检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存档.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含有起重机械制造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的产品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且予以公告),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并且打监检钢印标志的起重机械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
需要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依据生产计划提前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受检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为监检人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条件。
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对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监检机构发生的下列问题,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
(三)无正当理由,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产品出厂的。
(四)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五)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监检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吊销检验员资格。
(一)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者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起重机械的情况,在监检中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报告的;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志的;
(五)既无正当理由又未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产品出厂的。
第二十八条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受检单位存在的下列问题,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二十九条受检单位对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
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所在地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时,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接到投诉的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检机构交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2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3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4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50
架桥机
416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70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8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2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30
万能杠杆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4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装卸桥
4280
3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塔式皮带布料机
4330
4
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1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2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30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
升船机
4850
施工升降机
4860
简易升降机
4870
升降作业平台
4880
5
门座起重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1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2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3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40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50
固定式起重机
4760
液压折臂起重机
4770
附件2
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监检项目
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技术资料审查
1。
1设计资料
B
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其主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应当与图纸相符。
2制造图样
(1)起重机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构件图(见注)、电气原理图等签字齐全;
(2)图样更改符合规定程序;
(3)图样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制造工艺
(1)主要受力构件和机构部件装配工艺及主要零部件热处理工艺、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符合要求;
(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有经过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进货、过程、出厂检验规程(或检验指导书)齐全.
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监督检验
2。
1材料质量
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1)进厂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2)按规定要求复检的,应有复检报告;
(3)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材料标记
移植
主要受力构件材料和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标记移植应该正确无误,并且与实际用材相符。
6
2.3材料代用
手续
主要受力构件和主要零部件材料实际用材若发生材料代用情况,应当有材料代用手续,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
4配套件
(1)所用主要配套件应当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并且符合图样要求;
(2)合格证上应当有制造厂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和出厂编号。
8
5安全保护
装置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证书,或者在备案公告上列出。
9
6外协件
外协件应当有合同(协议)及其起重机械制造厂的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其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应当符合规定。
10
主要受力构件制造质量
3.1材质
(1)主要受力构件的主要材料及材质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2)焊材符合图样和工艺要求。
11
3。
2焊工资格
从事起重机焊接的焊工应当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续表
12
3.3隐蔽件
A
对主要受力构件的隐蔽件在封闭前,必须经过监检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3
3.4主要几何尺寸及焊缝
(1)主要受力构件拼装(组立)成型后的主要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
(2)主要焊缝应当饱满、无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焊缝对口错边量及焊缝布置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当有审批手续。
14
3.5无损检测
报告及其射线底片
(1)所选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和合格等级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相关规范标准;
(2)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须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相关标准(监检人员抽查底片的比例不小于20%).
15
出厂检验和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4.1出厂检验记录及其报告
关键工序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应当符合规定。
16
4.2出厂技术
资料
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合同要求的其他资料)应当齐全,并且符合规定。
17
4。
3铭牌
(1)检查铭牌上的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及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是否齐全;
(2)在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
18
质量管理体系
5。
1建立
审查质量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应当符合规定,并且能够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更新.
19
5.2运转
对照对有关资料和制造过程的检查,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转,各项制度是否能够执行。
20
5.3内部质量审核实施
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21
4管理评审
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管理评审。
注:
主要受力构件分类说明如下:
(1)桥式起重机:
主梁、端梁、小车架;
(2)门式起重机:
主梁、横梁、支腿、小车架、拉杆、门框、梯形架、撑杆、联系梁、行走主平衡梁;
(3)塔式起重机:
塔身、套架、上下支座、塔帽、起重臂、平衡臂、拉杆、支腿、附着架、基架;
(4)升降机:
吊笼、标准节、导轨架、附着架、吊笼横梁;
(5)门座起重机:
主臂架、象鼻梁、刚性拉杆、变幅拉杆、平衡重梁、人字架、转台、圆筒门架、转柱门架、转柱、行走主平衡梁、支腿、车架、台架。
附件3
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电话
制造地址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产品类型(类别)
产品型式(品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监检开始日期
监检结束日期
监检项目表
检查
结果
工作
见证
监检员
确认
(检查)
日期
技术资料
1设计资料
1.2制造图样
3制造工艺
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监督检验
2.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2材料标记移植
3材料代用手续
2.4配套件
2.5安全保护装置
1材质
3.2焊工资格
3隐蔽件
/
5无损检测报告或者射线底片
共页第页
出厂检验和出厂技术资料
1出厂检验记录或报告
2出厂技术资料
4.3铭牌
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
监检:
日期:
审核:
检验项目表中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后,签发《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并在生产厂家出厂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本检验项目表由监检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受检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设备类型、型式或者设备名称)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组或者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受检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受检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检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组.
附件5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设备类型、型式或者设备名称)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监检机构技术负责人:
(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
受检单位接收人:
处理结果:
年月日
本单一式四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两
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
制造许可证级别
:
产品型式(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完成日期:
年月日
所有单位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制造安全质量符合《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特发此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下监督检验钢印:
监检:
审核:
批准:
监检机构:
机构核准证号:
附件7
钢印标志
一、钢印标志为圆形,样式如下图所示。
二、钢印标志规格为φ5mm。
三、钢印标志应当工整、清晰.
TS
图钢印标志式样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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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起重机械 制造 监督 检验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