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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
哪些是传来证据?
哪些是言词证据?
哪些是实物证据?
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
说,哪些是本证?
哪些是反证?
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分)传来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2分)言词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2分)实物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2分)直接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2分)间接证据有:
张丁的证言;
(2分)本证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2分)反证:
无。
(1分)
2.(25分);
8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
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
被盗前,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
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
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
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
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
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2.(25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
(5分)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7分).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7分)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6分)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
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
问:
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
答:
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
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
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
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
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证据: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
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丙的陈述——证人证言
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理由是什么?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
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
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
(10分)
可以。
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
了解案件情况;
证人是自然人;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请问:
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动态直观性;
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
5、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
我没有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
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沉默)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
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
)
错。
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
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
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
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
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
6.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
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
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请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甲的脚印——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
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较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收集,应当认定为原始证据。
甲的脚印——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二证据相结合才能与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
甲的脚印只能证明甲曾经出现在现场,却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
甲的脚印——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就属于其中一种,叫的脚印是属于物证中的痕迹证据(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
7、2006年6与人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
期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
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
(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
(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
8、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
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收条,遂提交法院。
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
试问:
(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乙提出的“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2分)
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
(3分)
(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2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3分)
(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法院不应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确立,旨在合理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平,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
(3分)
3、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即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6分)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4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4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8分)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4、张某在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羚羊皮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
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
当张某叫马某卸货时,马某才发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
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且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
经讯问,张某、王某供述了自己的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
请加以具体说明。
(9分)
1)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
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
理由何在?
(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
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6、某化工厂附近的居民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的损害是由该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该化工厂提出了抗辩事实,即自己通过专用地下管道将生产污水储放在工厂外的专用除污池中,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将该专用地下管道损坏,致使生产污水大量泄漏,所以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
(1)对居民的损害是否由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请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沂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对化工厂提出的抗辩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化工厂提出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化工厂应该承担证明责任
8、2005年12月23日,女研究生李某在校超市购买电火锅一只。
12月24日晚李某在与同寝室的三位室友吃火锅共度平安夜时,该电火锅突然爆炸,碎片当场将李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的脸部也被汤液烫伤。
李某的同学闻讯赶快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电火锅的校超市交涉。
李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10000多元医疗费,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也各花费了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
一个月后,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1)什么是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3)在本案中,李某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一,电火锅在超市买的。
二,使用电火锅而受伤。
三,受到损伤。
9、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乙提出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呆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然的,可以再次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应同意。
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确定,旨在合理衡量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正,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正。
10、1973年,英国南部小镇连续发生3起强奸杀人案,3名被害人都是不满16岁的少女。
警方从3名被害少女尸体中提取了罪犯精液,并从中获得罪犯的DNA样本。
警方把夜总会保镖卡蓬列为重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卡蓬提供了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案件成为悬案。
1990年,卡蓬病逝。
2002年警方从卡蓬尸骨中提取DNA样本,结果发现与从3名被害少女尸体中获得的罪犯DNA样本完全吻合。
在本案中,两个DNA样本的吻合成为后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使得3桩拖了30年的悬案终于得以结案。
物证有:
一DNA样本。
二,鉴定结论
该案体现了物证的什么特性?
稳定性客观性
11、1998年7月,原告A以B向其借款6000元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A诉称:
1998年2月自己曾借给被告B人民币6000元,这笔钱是在B家中由A亲自交给B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双方又未立任何字据,现在要求B归还。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收到此款,但是又辩称此款是A拟与C合伙经商,委托自己交给C,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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