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广播电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31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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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全县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设计、安装、使用及引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对卫星地面设施的生产、销售的检查;
(4)负责全县广播电视音摄录、刻录、复制经营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新建、合并和撤消,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套数变更和节目频道配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6)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播出实行管理;
(7)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建立和撤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核工作;
(9)负责全县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对县县广播电视设备运行和维护实行管理;
(11)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行管理;
(12)负责对非法侵害、扰乱有线、无线网络挂接收视器具的行为进行管理;
(13)负责对全县广电局行业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喀左县广播电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改动。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较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执法科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较轻的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重的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2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较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的罚款
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或部门领导批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的罚款
3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情节较重的,连续两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处罚款1万元
违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情节严重的,连续三次以上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4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情节较重的连续两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情节严重的连续三次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初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较重的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属初次的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连续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达三次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属初次的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连续两次的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属初次的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较严重达两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情节严重的达三次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属初次的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较严重达两次的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属初次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达两次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情节严重的达三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属初次的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达两次的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5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属初次的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情节严重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属初次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达两次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属初次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达两次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初次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未经批准,两次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初次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两次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属初次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达两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情节严重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属初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达两次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情节严重的
6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属初次的未造成损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害的
处3万元的罚款;
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7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初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多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处3000元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初次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2万元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多次次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4万元的罚款;
8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重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初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多次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个人
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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