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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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纪办发〔2017〕19号)和《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纪办发
〔2018〕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和单位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选拔使用、评先评优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县纪委出具对其党风廉政情况的回复意见。
(一)拟提拔为科级干部或科级干部平级重用的;
(二)拟晋升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或晋升职务职级的;
(三)科级干部试用期满转正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的干部通过调任进入党政机关的;
(五)拟推荐为县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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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推荐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按照上级规定,其他有必要听取县纪委意见的。
第五条 县纪委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听取镇办纪(工)委及其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第六条 县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由牵头部门党委(党组)向县纪委出具“党风廉政征求意见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涉及干部个人的,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提供回复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初步鉴定意见(附件2);
(二)县纪委收到党风廉政征求意见函后,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填写《**县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征求意见表》
(附件1),及时启动党风廉政审查和评价程序;
(三)县纪委组织部分别向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分片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或其他相关室发送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名单;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或其他相关室接到人员名单后,要对问题线索、查核办理情况或党政纪处分情况进行认真比对核实,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五)所联系纪检监察室协助县纪委组织部根据各室审查意见和本室掌握情况,对问题线索认真比对核实,经综合研判后,提出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明确意见,报委协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六)委主要领导审签后,县纪委组织部起草复函,以县
纪委书面意见形式回复来函单位。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照以下8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可建议不影响提拔使用或推荐表彰。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
这种情况由问题线索承办室或单位,经研判并请示相关领导后,决定是否可查;如决定查,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这种情况可建议暂缓提拔使用或推荐表彰,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由相关室签注意见,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核相关报告,可建议不影响提拔使用或推荐表彰。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
由相关室签注意见,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核相关报告,可提出对其提拔使用或推荐表彰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
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处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提拔使用或推荐表彰。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有严重问题。
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处情况,可建议所列干部不适合担
任现职或推荐表彰,并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建议。
第八条 相关室收到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人员名单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县纪委组织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函复来函单位。
第九条 对拟推荐为县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有关意见办理。
第十条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及以上班子成员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影响期内的,或者上述人员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论的,或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单位及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相关室及镇办纪委(纪工委)、各派驻纪检机构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回复掌握有关人员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县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征求意见表》
2.《**县纪委党风廉政回复意见表》
附件1
**县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征求意见表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
室部审查意见
信访室
审理室
案管室
党风政风监督室
联系纪检监察室研判意见
县纪委组织部拟办意见
委领导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县纪委副书记
县纪委副书记
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附件2
**县纪委党风廉政回复意见表
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问题线索摘要
线索来源
收件时间
办理处置情况
回复意见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委机关各室(部)、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和镇办纪委(纪工委)对党风廉政回复对象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回复单位严格按8种格式提出回复意见,同时对是否影响提拔或表彰奖励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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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各室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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