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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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户均人口数为3.2人。
中心城区内的镇、乡、村,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户均人口数为3.5人。
新建、扩建和改建办事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条敏感类公共设施是指因提供某类服务可能会引致当地居民不安和关注的设施,主要包括殡葬设施、医院、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场、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
敏感类公共设施一般需要独立用地,应尽量设于远离居住聚集的地区,不宜紧贴或靠近住宅楼和非敏感社区设施,如果无法避免,则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
敏感类公共设施建设,应有明确的规划依据。
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规定。
(一)地块各项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贵州省产业园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的相关规定。
(二)工业项目地块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三)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规划条件执行。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明确的,相关指标的确定按照表2-1、2-2规定执行。
表2-1居住建筑控制指标表
控制
范围
建筑
性质
高度
老城区
新区和其他区域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限高
(米)
低层住宅
40
1.2
25
10
35
1.0
30
多层住宅
2.5
24
1.5
中高层住宅
3.0
60
2.2
高层住宅
4.0
100
3.5
注:
1.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
绿地率指标为下限值;
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
表2-2公共建筑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商业建筑
多层
4
20
27
55
高层
6.5
50
5.5
办公建筑
3
22
45
28
6
5
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
3.依据修规和城市设计,局部标志性地块可按照城市的开发要求适度放宽控制指标。
第三节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第十三条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为各类计容建筑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根据规范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构筑物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应记入容积率。
但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物首层架空部分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有顶盖的出入口坡道,仅用于绿化、停车或车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该层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室用作停车库(场)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用作停车库(场)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专用停车库(场)和专用设备用房按城乡规划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二)住宅建筑计算容积率的特别规定。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0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2.跃层式住宅,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通高部分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层高大于7.2米的,小于等于9.4米(即7.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层高大于9.4米,小于等于11.6米(即9.4+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3.住宅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方式计入容积率;
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全部计入容积率。
且每套住宅的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办公建筑计算容积率的特别规定。
1.商业、办公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即6.0+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层高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以此类推。
2.商业、办公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层高大于6.6米,小于等于8.8米(即6.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层高大于8.8米,小于等于11.0米(即8.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进行专题论证确认后,可不执行该条款规定。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五)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十四条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建筑密度为总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物基底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围围护结构勒脚根部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论围护结构内倾、直立、外倾),无勒脚的应按外围落地围护结构根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仅以柱或剪力墙落地的则按其外边缘连线计算。
若外围围护结构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属等幕墙的,则算至幕墙落地根部。
建筑物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三)有柱或支撑且有永久顶盖但无外围围护结构的建筑物(诸如车棚、货棚、加油站和收费站等),应按其柱或支撑的根部外边缘连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应按其永久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四)沿城市道路设置的骑楼底层,按其外侧骑楼柱的外边缘与底层骑楼内侧走廊的外墙外缘连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居住建筑底层内部的围合空间,四周均有围护结构(指门、窗、墙或栏杆)但无顶盖的应计算。
(六)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处有永久性顶盖的部分应计算。
(七)建筑物外墙外的永久结构台阶、室外楼梯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砖砌等非永久结构台阶可不计算。
第十五条建筑高度计算规定。
(一)平屋面建筑物高度从该立面对应室外自然地坪最低点算至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若有女儿墙屋面,则算至女儿墙。
若无,计算高度是则是檐口与檐口挑出宽度之和,参见图1。
(二)坡屋面建筑高度指该立面对应的室外自然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
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计算高度是檐口与檐口挑出宽度之和;
大于45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三)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以及空调冷却塔、烟囱、通风道、建筑装饰构件等构筑物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但当建筑位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空域保护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图1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四)当建筑两侧存在地形高差时,建筑高度从该侧室外地面最低点算起,且符合上述规定。
(五)当建筑退台设置时,不同退台建筑的高度应累加计算。
第十六条绿地率计算规定。
绿地率为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各类绿地按以下类型分别计算:
(一)地面绿化用地:
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按表2-3折算系数计算。
绿化类型
要求
折算系数
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化用地
悬空高度≥2.2M
100%
2.2M>高度≥1M
50%
高度<1M
备注:
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表2-3:
悬空建筑下绿地折算系数表
(三)在绿地范围内的景观水体、跌水、景观良好各类水池(不包括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绿地面积按表2-4折算系数计算。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表2-4:
水体折算系数表
(四)中心绿地内硬质景观折算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布置在项目中心绿地内的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其占地面积可按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绿地总面积20%时,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大于绿地总面积20%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2.布置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铺装上种植乔木,乔木树干胸径6cm≤¢<10cm的每株按0.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10cm≤¢<20cm的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20cm的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五)地下车库屋顶绿化、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表2-5折算系数计算。
表2-5:
部分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突出地面高度≤1M
平均覆土厚度≥1.2M
0.6M≤平均覆土厚度<1.2M
80%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
30%
2.2M≥突出地面高度>1M
20%
10%
一层屋顶绿化
平均覆土厚度≥0.6M
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六)室外停车场折算绿地面积,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第十七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一。
停车场建设鼓励采用多种方式。
满足规划条件规定外的,独立建设三层及以上地面停车楼的,满足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公共卫生和安全的要求,经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行,可不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超规划条件要求多建停车位,并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经规划部门认可,每多建一个车位奖励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本条不适用公共服务专业停车场建设。
第四节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地,是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需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应先申请规划许可,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工期较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
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土地使用性质。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二)不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
(三)不影响建设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
(五)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二条建筑不同方位折减系数应符合下表3-1要求。
表3-1:
建筑不同方位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
-30°
30°
-45°
45°
-60°
60°
-9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5L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是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确定间距。
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为遮挡建筑的建筑半间距的2倍;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为遮挡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半间距之和。
第二十四条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50%(即0.5H),居住建筑正面间距折减,按第二十二条执行。
(二)居住建筑半间距按表3-2执行。
表3-2:
居住建筑半间距控制表
建筑计算高度H(米)
采光面宽W(米)
主采光面半间距(米)
山墙面
H≤24
0.50H且≥4米
4米
24<
H≤60
W≤40
≥13米
W>
0.50H且≥15米
60<
H≤100
≥15米
0.50H
(三)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表3-3执行。
表3-3: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控制表
建筑高度H(米)
主采光面半间距(米)(老城区)
主采光面半间距(米)(新城区)
W≤50
≥12米
50<
W≤60
≥16米
0.50H且≥17米
≥17米
≥21米
≥23米
≥60米
第二十五条高度大于100米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要求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论证确定。
第二十六条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之间,其最小间距在相应消防间距的基础上增加2米。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间距要求。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住宅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中住宅山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非住宅建筑不得小于最小退让值(见下表)。
表3-4:
建筑间距最小退让值表(单位:
米)
最小退让值建筑计算高度
建筑类型
24<H≤60
60<H≤100
居住建筑
13
15
非居住建筑
12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
(2)项执行。
第二十八条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遮挡建筑屋顶标高在被遮挡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沿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高压走廊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的退让,相邻用地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时,应满足第三章建筑半间距规定,无日照要求时,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的最小间距。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的退让不得小于4米。
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表3-5执行。
表3-5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红线
退让宽度
距离
退让
30米以上
大于等于20米小于等于30米
小于20米
100米以下建筑
10m
8m
4m
100米以上建筑
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
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三)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5米。
第三十五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学校、大型医院、星级酒店等公共建筑,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和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老城区高度不超过24米的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6米;
高度在24至60米之间的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0米;
高度超过60米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5米。
城市其他区域建筑,退让蓝线不小于15米。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4米。
第三十七条建筑红线距最近的高速铁路和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3-1所示)应符合表3-6的规定,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表3-6建筑物退高速铁路和铁路路轨控制表
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单位:
建筑物性质
等级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围墙
(墙高≤3)
高速铁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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