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三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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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开展教学等活动的资金消耗和损失,主要包括职业支出和特殊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收集。
专项支出应与拨入专项支出相匹配。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以下口径办理:
(1)购买的办公用品可以直接报告支出,购买其他批量物品时,可以单独报告支出。
(2)购买固定资产,经验收后报支出,同时记录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费用以实际报销数列报销费用。
第十条人员费用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奖金、福利和补贴。
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资金来源,不要借钱发放奖金;
其次,制定评估奖惩办法,严格按照评估结果发放。
并将评估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公共资金应当在教育局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的需要,按月计划合理使用。
凡因实际情况超过年度预算指标的,
需要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
支出要严格坚持支出标准。
对于不报销不该报销的项目。
如果发现不该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收回报告的资金。
无法追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
学校的主要支出应由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处理。
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制度控制报销,不处理无计划费用、超标费用和不完整费用。
购买商品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买计划;
小学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上,初中3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按照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成本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计。
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设施项目,会计不办理支付手续,支付时,承包商必须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修工程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装修方案,报县局财务部,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
商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
如果确实需要招待各种活动或来访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
所有商务招待费必须在商业支出-公共资金-商务招待费节目中计算。
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
县内不支付出差补贴,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
原则上,出租车不得用于外出会议。
差旅费的报销应该一件一件地注明原因。
所有差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共经费-差旅费项目中计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
任何需要支付培训费用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费用标准执行的同时,必须附上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临时支付、贷款、存款等。
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当天支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消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记账员应当根据业务费用及时报告,并补足备用金。
每个学校都录现金日记账。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完善固定资产账户,做到账户一致,在支付固定资产购置价格时同时核算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类,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分为教学房、生活房、办公房、其他辅助房)和建筑(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等建筑);
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化体育设备等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烹饪设备、服装等一般设备);
文物和展品;
书籍;
其他。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定价:
(1)购买和转移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或转让价格、运输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购买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买费和附加费计入购买价格。
(2)自建固定资产,按照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和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和扩建中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证记账。
收取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估计价值入账,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买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会计部门立即进行资产核减会计处理,处理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回的学校资产。
第二十九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
每年夏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损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会计部门应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调整会计。
第五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应当成立5-7人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学期结束一次民主理财,并向教学代表大会报告招待费、差旅费、一学期末收支余额。
财务管理小组评估了一个学期的收支情况。
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
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财务管理专用印章后,报销人员按程序报销。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二篇
第一章,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程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小学金融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
正确处理职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学校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地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会计,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学财务管理由校长负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小学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会计。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会计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也就是说,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的会计,学校设立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机构报账。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会计人员的工作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免除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会计和定期公开会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是指中小学根据教育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贴、超支不补充、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性,结合中小学的特点、职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和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定项补贴。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
第十二条以中小学预算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所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前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计算和编制。
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性,按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计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职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预算控制数量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批准预算,规范收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用账户管理资金预算一般不调整。
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职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实需要调整,中小学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用账户管理资金以外的预算需要增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增加或减少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小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要加强决算审核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十一。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
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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