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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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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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资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三、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
(一)对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采取财政托低不限高的办法核定。
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财政托低水平线的,可将其调整至财政托低水平线;
高于财政托低水平线,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且发放的项目不违法违规的,经主管部门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批准,高出部分可予以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的限制。
(二)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级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在职人员绩效工资财政托低水平线的一定比例计发,比例按我县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与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之间的比例执行。
但是,为有效控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该单位自筹解决。
四、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不超过结余的20%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不超过结余的30%提取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
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由各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特殊人才津贴等项目。
其中特殊人才的执行对象仅限于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个别业务骨干,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主管部门指导确定,一般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实施,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保留。
(三)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我县离休人员补贴已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含增量部分),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
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放;
不合格的,按60%发放。
(七)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八)新聘人员、调出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聘任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九)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
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
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十一)请事假连续或累计达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十二)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
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
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
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
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
(十四)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五)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
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按原发放渠道执行,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如未达到托低水平线,由县财政统筹资金保障其达到托低水平线。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和补助,按政府卫生医改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县财政部门将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存折)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我县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对于完成年度业务工作绩效考评目标的,县财政局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全额予以支付;
对于未完成年度业务工作绩效考评目标的,相应调减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县财政局在下一年度核拨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本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并严格执行该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本实施办法,如遇中央、自治区、百色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进行调整,原实施方案执行至2011年10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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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 基层 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 绩效 工资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