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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税基础。
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构成暂时性差异。
如开办费摊销。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节核算的一般程序
集团所属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核算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
二、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一一递延所得税。
四、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
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
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即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第三节确认和计量
一、计税基础的确定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
对资产负债表中各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应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基础。
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外。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比照处理。
4、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
其他资产均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
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
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1、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按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
税基础。
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2、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确定
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人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按税法规定,预收账款销售商品的,应在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3、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确定税法对于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如:
工资支出、福利费用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社会保险费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人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4、其他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合并等)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遵从税法规定。
二、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区分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区分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一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计税时按
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
除的金额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部分;
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减少所有者权益;
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人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遵循以下原则:
1、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商誉的初始确认。
(2)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需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负债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X转回期间所得税税率
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不需折现。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对税前会计利润或是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人所有者权益;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相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人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4、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计量1、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计量。
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资产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X转回期间所得税税率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不需折现。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需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除原确认时记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记人所有者权益外,其他情况减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以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要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五、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
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
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
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
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
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一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
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企业按照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一般记人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人所有者权益的,由
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
应计人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
誉或是记人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计算公式: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四节所得税费用的帐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并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并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会计处理
(一)当期所得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借: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
1、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对税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在购买日形成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商誉或相关损益科目(4)预计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2、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递延所得税负债
(2)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在购买日形成的,
商誉或相关损益类科目
(三)企业收到所得税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所得税退回:
银行存款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四)所得税费用结转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结转所得税费用:
本年利润
所得税费用一当期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五)所得税缴纳
企业缴纳所得税时:
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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