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处理群体性欠薪事件浅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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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曾因欠薪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就欠薪达成协议,但协议并未履行。
为此,员工于4月上旬集体到省政府上访,围堵省府大门,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责令迅速解决纠纷。
与此同时,区公安、工商、休息、司法和街道办事处连续数日奋战,积极采取措施,想方设法敦促其中一名尚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股东解决部分薪金,其余部分由政府暂为垫付。
目前,本案根据区委、区政府指派由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158名员工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案例二]武汉女人时尚世界百货有限公司集体讨薪案
2006年6月,武汉女人时尚世界(简称女人时尚)与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丰公司)、惠州市海联置业集团签订场地租赁三方协议(简称海联集团),女人时尚为承租人。
同年7月,女人时尚与裕达(武汉)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与365户经营户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女人时尚百货开业,但因为消防设施未达标,在开业第二天,就收到消防部门责令立即停业整改的通知。
女人时尚重新封门整改,进而引发因装修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合同纠纷,又由于装修工程合同不履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
临近春节,300名农民工提出结算工资回家过年要求无法满足,多次围堵商场大门。
因消防安全、装修质量、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女人时尚一直无法正常经营(-),365户经营户效益严重受损,四处上访。
这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区委主要领导均有批示,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多次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研究解决措施,中南路街司法所在征得各方同意并受休息部门委托,积极提出调解思路,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放在首位优先解决。
在多个部门持之以恒的努力下,花近十个月的时间不间断协调、敦促,分四次给付农民工工资共计金额195万元,这起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关系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
[案例三]武汉君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集体讨薪案
,位于武昌首义园的武汉君豪嘉年华会(工商注册为武汉君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停业,该公司从2008年2月以来拖欠137名员工工资和押金合计金额25万元,该公司员工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未得明确答复,又集体到区信访局上访,在区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区司法局、休息局、法院和街道迅速联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案。
区法律援助中心受政府指派,先后为其中88名员工(68名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积极核查身份,收集证据,已进入诉讼阶段。
[案例四]中山路百名民工集体讨薪案
2006年8月,武昌亚当男科医院与武汉四方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签订门诊大楼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四方公司又将装修工程分别转包6个包工头,由他们负责木工、泥工、油漆、水电施工等项目。
四方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亚当医院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并暗中唆使民工到亚当医院索要工钱。
2007年2月,百名民工因在承包方处讨薪未果,继而到发包方门前扯横幅、围堵医院大门讨要工资。
事实上,亚当医院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四方公司工程款51万元,余下部分款项合同已明确约定需验收合格后支付,然而,四方公司为保自身既得利益,故意操纵民工向亚当医院讨要工资。
此案,通过司法所的及时介入,在讲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指出本应由四方公司承担民工工资,考虑到快过年了,为让民工们过好年,应尽快解决问题,而一时间四方公司拿不出这么多钱,由四方公司和亚当医院分别出资3.5万元、5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5万元从今后的余款中扣除。
为确保民工利益,司法所全程监督,保证工资逐一发到民工手中。
二、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基本特性
群体性欠薪事件具有四大特性:
行业的规律性。
绝大多数群体性欠薪事件集中在建筑工程、餐饮服务等休息密集型产业。
上述四个案例全部涉及相关行业。
此类职业市场门槛较低,使得一些专业知识欠缺、无特殊专业技能的人趋之如潮;
而用工单位容易受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技术、资本等因素影响,且部分企业投资者本身存在短期投资行为,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薄弱,首当其冲就是员工个人利益受损;
再者建筑行业运作长期不规范,承包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最基层的农民工成为这一切风险的承受者。
矛盾的尖锐性。
欠薪纠纷涉及的标的是休息者用以保障最基本生存权益的工资,双方利害关系明确,劳资双方矛盾尖锐,特别是长期(三个月以上)、恶意拖欠的,很难有效调和。
上述四个案例拖欠工资时间全部在三个月以上,更有长达近一年的。
参与人往往放弃时间长、成本高、风险大的仲裁或诉讼途径,而采取过激甚至违法的方式寄希望于政府解决或承担以达目的,在不理智情绪的控制下,当其要求一时无法满足,通常采取极端方式和行为,致使合理请求与违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容易使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其中也不排除受到极个别政治组织、敌对势力的操纵、指使。
群体性欠薪事件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悲剧。
诉求的合法性。
群体性讨薪事件参与者提出的诉求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但表现方式往往过激。
群体性欠薪事件起因是由于多数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事发时经营者或逃匿,或无力承担,即使诉讼,执行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使得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受害人放弃对用工单位的追讨,进而要求政府承担责任,寻求政府解决是员工认为最为有效的讨薪方式。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群体性休息争议案件通常不仅仅是休息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简单的休息用工问题,集体讨薪从表象上看是休息者利益受损,与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冲突,实质上在事件的背后,往往还有多种权利义务主体间复杂的法律关系。
如案例一、二、四中,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休息关系,还包括各种利益主体间民事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在个别案件中也不排除存在由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违法犯罪行为,权利义务主体众多、履行能力各异。
群体性欠薪事件涉案人数也逐年递增,四个案例均在百人以上,最多达300余人。
三、解决群体性欠薪事件有效途径
首先是厘清法律关系,依法处理。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及时、准确的厘清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找出矛盾双方争议的焦点,梳理出事件的核心要素和主线,对有效、快捷的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四案例中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均形成休息合同关系,属于休息法调整范畴,适用我国《休息法》、《休息合同法》、《工会法》等休息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法律和部门法十分注重休息者保护与休息管理的统一,也决定了我国休息部门法带有强烈的社会法(公法)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休息争议事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
另一方面,应敦促包括休息保障部门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灵活运用经济制裁、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快速有效化解矛盾。
其次是建立多元化处理机制。
逐步建立、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确立调解解决为先导,行政措施和司法诉讼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
1.自决(和解)。
即休息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
由于群体性事件双方冲突激烈、分歧很大,且一方多为主观恶意逃避或客观确无力履行,双方自行和解的可能性甚微。
2.调解。
即第三人依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有关法律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体现了纠纷主体自主解决纠纷的社会整合能力,有利于避免因纠纷而引发过大的社会动荡,具有程序简易、快捷、协议履行效率高,但也存在非强制力和非严格的规范性的缺点。
案例二、案例四均采用人民调解方式有效解决矛盾,对各方当事人不失为一种明智、双赢的选择。
3.仲裁。
即休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
该程序既具有休息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休息纠纷的重要手段。
体现出纠纷主体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充足的程序主体权,并且程序简便迅速,方式灵活,成本较低。
4.诉讼。
即休息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强制性使得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这是其它纠纷机制所不及的。
由于司法程序的被动性和法律规范的严格性,与其它方式相比,诉讼存在举证难、程序繁琐、耗费时间久、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
此外,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也限制了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有碍纠纷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所以四个案例中的休息者无一例外放弃诉讼权利。
四、解决群体性欠薪事件对策
1、大力开展休息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提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休息者在内全体社会成员的休息法律意识,树立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政机关积极维护休息双方合法权益的休息法治理念。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
对违反休息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休息者合法权益的,要进行有效制约。
在目前实际工作中,企业欠薪的后果仅仅是行政处罚,且处罚程度相对较轻,导致拖欠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令违法者无所畏惧。
只有对违法者的及时、有力处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对一般性违反休息法律法规行为者,应由休息监察、工商管理、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实施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缓注册、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如对有预谋的拖欠工资且数额较大的,或欠薪逃匿的,视为违法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讨薪过激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休息者认识其采取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2、建立工资保障金和群体性欠薪应急金制度,防患于未然。
鉴于群体性欠薪事件这一社会现象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只有提前预防,才能打主动仗。
一是建立工资保障金。
对新成立的建筑、餐饮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要求必须提前预留一定数额(三个月员工工资)的工资保障金之后,或者提供担保,才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老企业,要交纳一定的工资保障金。
一旦发生欠薪情形的,休息保障部门可启动工资保障金,或者先行进行偿付,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欠薪问题。
二是设立群体性欠薪应急金。
这是解决企业欠薪的较合理办法。
欠薪应急金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由企业缴纳、政府预算拨款以及休息监察部门的处罚所得三部分共同组成,用于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因企业投资人逃逸,造成休息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欠薪应急金仅用于垫付休息者临时的生活费,且垫付数额以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为限。
法院执行到位的资金,首先用于偿还应急金,这不仅可从根本上解决欠薪引发的集体静坐、上访等社会问题,而且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群体性欠薪纠纷。
3、建立事前预警、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要把处理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工作重心前移,增强工作主动性,开展前瞻性和预警、调研工作,及时了解当前劳资关系、休息争议、劳资纠纷的新特点,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对应策略,为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在预警机制中,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预防处理原则,做到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预防、报告制度,对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和调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果断解决,从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大休息监察的力度,督促休息保障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作为国家休息保障专门机构的休息行政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用好用活预防群体性欠薪事件前置程序和行政手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休息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防范引发群体性欠薪事件至关重要。
休息部门要指导企业严格休息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休息标准,督促企业完善休息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休息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有效预防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发生。
要进一步重视工资支付的休息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申诉拖欠工资的案件,做到尽快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
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仲裁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资产保全,强制执行,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成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由于群体性休息争议事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矛盾呈延展事态、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双重连锁效应等特征,要使事件得以切实解决,绝非一个部门单打独干所能为,它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做到各施其职、相互配合、专施所长、取长补短,形成工作合力。
一定要防止有成绩时各部门竞相表功,出现问题互相推诿、指责,更为甚者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烫手山药“躲”而不理,把责任推给最后一棒。
4、对事件要总体把握和关联性分析,克服短期行为。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问题过程中,不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协调着、裁决者,更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这要求我们解决问题时,树立社会性、长久性、示范性的观点,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只求某一件事件或局部利益的暂时解决,而应该充分考量整个事件的起因、症结、争议焦点、解决方式、社会效果。
我们对每一个个案都要采取通盘考虑,谨慎处理,不留隐患,否则,一个个案的特别处置方式和特殊处理结果都有可能带来无法预计的社会效果和连锁效应。
克服短期效应。
群体性休息争议事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求政府迅速介入、有效解决,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这一效率必须上构建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同时兼顾效率,因为只有法律的既定目的达到了,法的效率也就实现了,法的效率实现了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体现法治政府的形象。
反之,为解决迅速平息事端,在没有完全分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一味的通过行政干预和强制手段迫使非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使争议得以快速解决,那也是暂时的、不彻底的和非正义的,它不仅会在不久的将来重新以另一种方式出现,而且会将政府及其部门无休止的卷入其中,极大损害政府形象,耗费行政资源;
更为甚者,善良的人抛弃对法律的尊崇,违法者则将会事无忌惮,逐渐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丧失公平、正义的法则。
5、选择最佳处理群体欠薪的途径,不留隐患。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
它们相互之间往往是功能和利弊互补。
鉴于法治社会以尊重当事人自治和处分权为前提,法律调整的最大意义在于为社会主体提供一个自由的活动空间,在强制性的边界以外,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因此,具体到纠纷解决方式上,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向社会主体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供纠纷主体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进行选择。
在个案的处理中要采取谨慎态度,优选解决途径,不留隐患。
若当事人采用自行解决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很多非规范性问题因当事人的自决将不会引起新的事端和争议。
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休息争议(群体性欠薪事件)调解。
探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休息保障工作平台协同办案机制,可以将案情相对简单、争议双方有一定调和基础的争议交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完成,使调解休息争议的成功率逐步提高。
运用行政执法处罚和休息争议仲裁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加大对用人单位欠薪的查处力度。
休息仲裁机构受理人数众多、工资额较大的群体性欠薪案件后,可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并立即移送法院或由休息者申请法院执行,以保证休息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费用。
同时休息仲裁机构在受理群体性欠薪案件后,可提醒申请人及时提起财产保全,并转交法院执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如发现欠薪企业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或者可能发生其他债权人哄抢企业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作者单位:
武昌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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