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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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
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学校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事故附近的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
接到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
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校领导汇报,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安全防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
3、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篇: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即。
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
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
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
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
消防十查十禁
一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
二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
三查照明指示禁遮挡损坏
四查装饰材料禁易燃可燃
五查电器线路禁私搭乱接
六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
七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
八查物品存放禁违规存储
九查场所人员禁超员脱岗
十查人员宿舍禁三合一体
二、扑救初级火灾能力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
掌握“三近”原则
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防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保障火场通讯联络
灭火行动组―利用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灭火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
安全救护组―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
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熟悉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火场逃生基本技能。
疏散逃生十诀
第一诀。
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第二诀。
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第三诀。
保持镇静,快速撤离。
第四诀。
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第五诀。
简易防护,不可缺少。
第六诀。
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第七诀。
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第八诀。
大火袭来,固守待援。
第九诀。
发出信号,寻求救援。
第十诀。
火已烧身,切勿惊跑。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六掌握”: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岗位火灾急陷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技能、掌握安全疏散路线及引导疏散的程序方法、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操作程序。
第三篇。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安徽省消防总队近日出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为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安徽省消防总队近日出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规定社会单位必须要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要“自理”。
根据导则规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要“自理”的项目主要有:
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员工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灾发生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等。
消防部门或派出所将通过随机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
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检查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档案资料、记录等形式进行考核。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
而存在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和标识的;
未按要求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员工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不通过的等情形,将被判定为不达标。
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和谐社会的消防基本要求,将是每个人进入社会基本的工作能力。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总则
1.1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1.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建设要求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1.1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2.1.2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b)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g)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h)有无违章用火情况;
i)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j)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2.1.6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2.1.7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8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2.1.9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10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
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1.1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2.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2.1.14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
a)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b)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c)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本标准3.2.1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2.2.3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分钟内自发形成灭火救援力量(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a)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应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c)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2.2.4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分钟内组织员工形成灭火救援力量(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2.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2.6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2.7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高级旅馆、
22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宜配备细
水雾灭火装置、逃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
2.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3.2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
2.3.3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2.3.4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5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
b)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
c)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
d)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
e)疏散走道每20m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
f)消防车通道每50m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
g)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2.3.6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2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4.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3验收
3.1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
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3.2.1组织验收人员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
3.2.2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提问;
3.2.3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期火灾的情况;
3.2.4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档案资料;
3.2.5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3.3.1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3.2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3.3社会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
3.3.4社会单位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3.3.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数量不足,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3.3.6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3.3.7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3.3.8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3.3.9没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3.3.10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员工提问,不会使用常用消防器材、不知道本人在预案中的职责任务、不知道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不懂如何组织火场逃生多于被提问人数20%的。
3.4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4附则
4.1本标准自xx年9月15日施行。
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
4.2本标准由河北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方案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渝办发〔xx〕153号
渝办发〔xx〕1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七日
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xx〕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xx〕135号)精神,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顺利实施,决定从今年开始至xx年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包括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开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建设(以下简称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为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以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为目标,以预防火灾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推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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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 消防安全 四个 能力 建设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