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部部分内容含重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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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收到副本之后根据合同确定运行控制方,并且对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运行规范提出修改项。
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湿租之前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租赁合同双方的名称,合同的有效期限,湿租涉及的每架飞机的注册号和国籍,运行种类,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具体说明实施运行控制方的时间机场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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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湿租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5.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相关规定
承运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阶段进行。
运行合格证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方式书面向主营运基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需要审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121部的规定,能否安全运营。
如果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不能安全运营的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修订申请材料或者对威胁运行安全的内容做出修正。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是由于申请人延误时间,或者验证检查组织专家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不计入二十天内。
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的,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
6.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A.符合121部和中国民航规章的全部要求
B.具备数量足够且具有资质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且能够按照规章安全运行的
C.安保方面符合相关的中国民航规章的要求。
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情况如下
A.不具备数量足够或者资质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的或者不能按照规章安全运行的
B.申请人原来持有大型飞机合格证被吊销的。
C.申请人拟安排的或者安排的管理人员,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且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吊销有主要责任的
D.申请人主要的运行控制管理权的人员,曾对另一个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吊销有主要责任的。
7.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运行合格证的内容主要有: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主营运基地,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批准的运行种类,合格证的编号,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局方名称和联系方式。
说明经审定,合格证持有人符合规则要求,批准按照运行规则进行运行。
运行规范的内容:
A.合格证持有人主营运基地的地址,与局方进行通信的与主营运基地地址不同的地址,接收文件的收发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批准的运行种类以及限制和程序
C.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特殊程序。
D.营运人的运行中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以及在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一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这些项目列在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清单以外的机场。
E.批准的航路,区域,机场的运行极其限制
F.飞机发动机,螺旋桨,设备设施的维修期限和确定维修期限的依据。
G.飞机互换的条件
H.飞机湿租的规定。
I.经过批准的豁免和偏离的条款
J.控制载重平衡的方法。
8.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运行合格证的失效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且交回局方,另一种是合格证持有人的合格证被局方吊销暂扣。
运行规范的失效分为四种
A.合格证持有人的合格证被暂扣吊销的,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B.局方暂停终止运行规范的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运行规范失效
C.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则被暂停终止的内容失效。
D.对于某一类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相关规定的近期经历的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来恢复该类运行,则这类运行在运行规范中的相应内容失效。
9.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保存在主运营基地,接受局方检查,在国际运行的过程中还应当携带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清单副本
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10.安全管理体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如下功能
A.能够及时识别影响安全的风险源
B.能够采取纠正措施,保持安全水平
C.能够持续的监督评估安全水平并且能保持和改进安全水平
明确体系内的安全责任界限,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直接承担的责任
建立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具备保护数据来源的防护措施
建立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11.按照规则运行所需要的机构和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安排能够控制监督其运行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主要包括安全总监,负责监督运行安全管理过程,向总经理直接报告,运行副总经理,对飞行运行进行管理,维修副总经理,对飞机维修管理,总工程师,对维修工程技术管理,总飞行师,对飞行人员培训和技术管理。
上述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任职于多个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够证明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上述人员编排中除安全总监的工作任务并且能够保证运行安全水平,则局方可以认可其人员安排。
安全总监可以由其安排的人员兼任。
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要在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C.上述管理人员应当在训练经验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熟悉中国民航规章,熟悉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熟悉其他规章中有关适航维修的相关条款,熟悉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D.合格证持有人设立的安全监察部应当独立于运行,由安全总监领导对运行的安全水平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
12.运行的近期经历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的某类运行连续中断30个日历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恢复检查,方可重新此类运行。
恢复运行的相关要求
A.在恢复运行的五个日历日之前通知局方
B.如果局方决定重新检查,以查看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具备了合适和足够的配备,能否实行安全运行,则合格证持有人在上述的五个日历日内应当保持随时都可以接受检查的状态。
13.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维修基地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一个主运营基地,可以建立多个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在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合格证持有人在建立主运营基地或者计划变更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的至少三十个日历日,需书面通知局方。
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
14.121.93航路宽度
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和航线的宽度要至少等于规定的宽度。
如果民航局另行规定航路宽度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越障高度,最低航路高度,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空中交通密度,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如果另行规定了航路宽度,应当记录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当中。
15.必需的机场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批准的航路上具有足够数量的机场,并且这些机场具备适合运行的设施。
B.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个使用的机场,都能获得并且保存先行有效的航行资料并且有资料管理系统将这些资料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
C.民航地区管理人认为合格证持有人的资料管理系统应当经过改正之后才能继续工作,应当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应当立即进行改正。
合格证持有人接到通知起的30天内可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相关的概念:
公众保护设施,跑道停止道,净空道,道面性质,PCN值,仪表飞行程序(进场程序,离场程序,进近程序和复飞程序)
16.通信设施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整个航路飞行过程中,都应当具备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使得飞机与其签派室之间,飞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得到及时可靠的通信联系。
同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的通信系统应当独立于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
F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17.飞行跟踪系统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在补充运行的情况下使用飞行跟踪系统。
具备合格的人员和设备为飞行机组和运行控制人员提供信息,利用公用和私人设施获得通信进行监控。
G章手册的要求
18.手册的保存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飞行维修以及其他地面运行人员制定供使用的手册,并且有合适的手册管理系统负责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手册
19.手册的总体要求
手册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概述,飞机的运行信息,航路以及机场,训练。
这四个部分可以成一册,也可以多于两个分册。
各个部分应当具备的内容要求如下,也是基础知识的大纲
A.概述
实施运行人员和职责的说明,飞行签派和运行控制,航路飞行,导航和通信设施,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期以及休息期的规定,基于性能导航,远程导航ETOPS运行,飞行最低高度的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乘客在飞机上加注燃油的规定,所要装载的然后和滑行油的计算和说明,客舱以及驾驶舱的供氧要求和携带氧气的要求,重量和平衡控制方法,地面除冰防冰,飞行计划的填写规范,离场进场简令,避免可控飞行撞地的操作指示,近地警告系统,避免空中交通防撞和空中交通防撞系统ACAS,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危险品的运输。
B.飞机的运行信息
C.航路和机场
航路信息的指导,包括通讯设施助航设施等,每一个所飞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每个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飞行剖面的信息,干湿污染跑道情况下起飞跑道的长度,起飞爬升限制,航路爬升限制,进近爬升限制和着陆爬升限制。
干湿污染跑道情况下着陆跑道长度的要求
D.训练飞行机组,乘务员,飞行签派员的训练大纲要求
20.飞机飞行手册的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使用的每一型号飞机保持先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每架飞机应当携带飞行机组所熟悉的文字的局方必准的飞行手册。
H章飞机的要求
21.飞机的基本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有三种证件:
适航证,国籍登记证以及无线电台执照。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的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家航空公司的民用飞机实施运行,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飞机有经民航局申请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以及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B.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的租赁合同报给局方。
22.飞机的审定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按照121部运行的飞机应当是经过审定的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且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发飞机实行本规则运行。
23.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除了作延程飞行之外,不得在任何一点到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个小时(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必须按照25部中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的或者被认为是适合水上迫降的飞机。
24.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的飞机运行时,需要满足100小时的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如果局方认为熟练水平达标则可以减少100小时的验证时长。
上述验证飞行至少有10小时是夜间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或者对飞机做了实质性的更改的飞机运行时,需要进行25小时的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
其中实质性的更改主要是指飞机发动机的更改以及对飞行性能有影响的更改。
C.验证试飞中,除了验证试飞人员以及局方规定的人员,不得携带旅客,经同意,可以携带邮件,快递或者其他货物。
25.应急撤离程序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演示,以证明载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每一型号飞机,能够使包括机组成员在内的全部乘员在90秒内撤离飞机。
B.使用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下列情况下要根据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部分演示
a)合格证持有人引进新的某型号飞机投入载客运行
b)应急撤离程序要求的乘务员的人数位置或者应急撤离的职责程序发生了变化
c)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型号等发生了改变
C.在实施B.要求的应急程序的部分演示的时候应该满足如下规定
a)在实施应急撤离程序演示之前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取批准
b)实施不要求旅客参加但是必须由局方观察下进行,按照规则要打开50%的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和50%的非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以及50%的应急出口滑梯。
这些应急出口和应急滑梯的位置均由局方选定。
c)实施应急撤离程序的乘务员由局方从具备相关自制的乘务员中选择。
d)在实施该型号飞机运行之前应当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申请获得批准。
D.合格证持有人在用一架或者多架陆上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时,需要进行模拟水上迫降,证明有效的完成水上迫降程序。
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26.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
所谓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27.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的重量不得超过机场气压高度和当时机场的温度限定的起飞重量。
B.起飞重量也不得大于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某个重量,该重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是加速停止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起飞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的长度,且净空道的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的长度。
C.起飞重量不得大于手册中规定的某个重量,在该重量下要保证飞机的净起飞航迹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
或者能够以一个侧向距离避开障碍物。
这个侧向的标准为90米加0.125D,或者对于目视飞行规则下,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15°
为300米,>15°
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下,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15°
为600米,>15°
为900米。
取较小值。
28.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上规定的某个重量,该重量考虑了滑行油,正常的燃油以及航路上预计的温度后,使得飞机在一发失效后的航路净飞行轨迹符合如下要求
A.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里对所有的地形和障碍物至少300米以上具有正梯度,且在一发失效的情况下飞至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具有正梯度
B.净飞行轨迹要求飞机飞至相关规定的目的地机场,能够至少以600米的余度超越预定航迹两侧25海里的障碍物,且飞至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具有正梯度。
以上两点的假设
A.飞机发动机在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B.飞机在发动机失效之后飞跃临界障碍物,飞机距离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飞机距离最近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
C.考虑了航路上不利风的影响。
29.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考虑到正常的滑行油和燃油消耗后,飞机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不得超过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和该机场预计温度所限制的着陆重量。
B.在飞机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着陆重量,根据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着陆时的风确定的着陆距离,允许飞机在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的15.2米处算起,咋跑道有效长度60%内做全停着陆。
C.对于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了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70%以内完全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其他要求,则允许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气象报告和预报中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
的或者是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B中所述跑道长度的115%
30.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本规则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
31.飞机的仪表和设备
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装有下列仪表设备
A.一套空速指示系统,具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用于防冻的设施,如果飞机是以马赫数测量速度的还需要有一个马赫数表
B.精确到时分秒的时钟
C.灵敏高度表
D.大气静温指示器
E.陀螺坡度和俯仰指示器即地平仪
F.陀螺航向指示器
G.磁罗盘
H.带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
I.垂直速度指示器
J.副驾驶所配的仪表如下:
(1)空速指示系统,具有加温空速管或者等效防冻装置以及马赫数表
(2)灵敏高度表
(3)陀螺坡度和俯仰指示器即地平仪
(4)陀螺航向指示器
(5)垂直速度表
(6)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
★除了涡轮螺旋桨飞机,涡轮动力飞机上除了每位驾驶员各有一个陀螺坡度和俯仰指示器外还需要配有第三套陀螺坡度和俯仰指示器。
该指示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该系统使用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B.该系统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能够正常持续工作至少30min
C.该系统在正常发电系统失效后无需选择就工作
D.该系统的工作不依赖于其他姿态指示系统
E.能让驾驶员清楚的看见并且有照明
32.厕所防火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每一架飞机上的卫生间都应当装有烟雾探测系统,驾驶舱内应当提供警告灯光或者在客舱内有警告灯光或者警告音响
厕所内处置纸制品和废物的容器内应当装有内置式的固定灭火器。
当容器失火的时候应当能自动喷射灭火剂。
33应急设备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和漂浮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以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易于机组人员和旅客取用,具有清楚的标记和标志指明其使用方法,并且当应急设备装于某容器中,应当在容器上表明具体设备和上一次的检查日期。
B.在驾驶舱客舱货舱和厨房内应当装有手提灭火器。
其中,机组成员能够进入的E类货舱,厨房以及驾驶舱内应当至少具有一个手提灭火器,方便取用。
C.客舱内的手提灭火器的要求如下。
7~30人配备一个,31~60配备两个,61~200配备三个,201~300配备四个,301~400配备五个,401~500配备六个,501~600配备七个,601以上的配备八个。
以上阿拉伯数字都是客舱内的座位数。
D.载运旅客的手提灭火器中应当至少有两个装有halon1211灭火材料。
E.其他应急设备:
应急斧。
扩音器,扩音器的数量要求如下,客舱座位数在61~99个,配备一个扩音器放在客舱后方易于乘务员取用的位置,座位数大于99的配备两个扩音器分别放在客舱的前方和后方。
该扩音器由电池供电。
34.旅客座椅和安全带以及肩带配置
为机上每个两周岁以上的乘客配备桌椅和安全带。
35.机内广播系统
对于旅客座位数大于19座的飞机上应当配备有符合如下规定的机内广播系统,1.除手持受话器,耳机,话筒,选择开关,信号发送装置之外,都应当与机组成员通话系统相独立。
2.符合121部的相关规定。
机内广播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驾驶舱内的两个驾驶座位上工作的每一个驾驶员在其工作的位置上都便于取用。
2.在每个临近客舱乘务员的地板高度的旅客紧急出口处配备一个话筒,且临近的客舱乘务员在其座位上方便取用。
且在10s之内就能够用相关设备工作。
3.使得客舱内的旅客,客舱乘务员,工作台以及厕所,都能够听见。
36.夜间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实施夜间飞行的飞机除了装备以上所述的设备之外,还应当加装一下设备和仪表
航行灯,两个着陆灯,防撞灯,仪表灯光,空速指示系统以及灵敏高度表。
37.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的要求
在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
A.所提供的氧气应当至少符合机组成员和旅客的供氧需求量
B.对于具有座舱增压的飞机,其氧气量应当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下列假设来进行补充供氧:
假设飞机座舱增压故障发生在供氧要求的临界状态的某一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的某一个点,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审定的应急程序,最不超越飞机运行限制的前提下,飞行高度下降至不再需要补充供氧的飞行高度上。
C.当飞机座舱增压故障之后,飞机的座舱气压高度视同于飞行高度,除非能够证明,在任何座舱增压故障时,飞机的座舱气压高度都不会等于飞行高度,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飞机最大的座舱气压高度来确定补充供氧的氧气量。
机组成员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的氧气量规定:
A.座舱气压高度在3000米至3600米之间,即10000ft至12000ft之间,应当为每一驾驶舱内执勤的机组成员供氧,他们也应当用氧,在此高度上飞行超过30min,30min后的飞行应当也为其他机组成员供氧。
B.座舱气压高度在3600米以上,即12000ft以上,应当为驾驶舱内执勤的每一个机组成员提供氧气他们也应当用氧。
并对其他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C.要求某一机组成员用氧时,应当是连续用氧。
对于处于待命状态并且在接下来的飞行中一定执勤的作为备用的机组成员,按照AB中所述的其他机组成员进行供氧。
对于那些不再待命状态,完成飞行任务之前不会执勤的机组成员,就补充供氧而言,视为旅客。
旅客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的氧气量规定:
A.座舱气压高度在3000米至4300米,即10000ft至14000ft之间,飞行时间超过30min的,在30分钟之后的飞行过程中,为10%的旅客提供氧气
B.座舱气压高度在4300米至4600米之间,即14000ft至15000ft之间的飞行,为30%的旅客提供氧气
C.座舱气压高度在4600米即15000ft以上飞行,为全体旅客提供氧气。
38.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
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的要求规定如下:
A.机组成员
当飞机飞行高度大于3000米即10000ft以上时,应当为飞机机组中执勤的每一位驾驶员提供37条中规定的氧气量且该氧气量不得小于2小时,所谓两小时的氧气量是飞机经审定的最大飞行高度在10min内下降至3000米并且在3000米的高度上飞行110min所需要的氧气量
B.飞行机组成员氧气面罩的使用规定
1.对于飞行高度大于7600米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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