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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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登记所需要件
登记类型
权利类型
登记所需要件
首
次
登
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七)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六)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林权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材料;
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
(三)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合同;
一般抵押权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最高额抵押权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四)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二、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六)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七)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变更登记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林地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地役权合同;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转移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转移登记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四)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完税证明;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除因继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外,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林地转移的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完税证明;
(四)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转移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四)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四)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注销登记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证明材料;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林地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消灭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五、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类型
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不动产转移
(三)不动产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不动产抵押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销预告登记
(三)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六、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事项错误的,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依法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
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三)利害关系的证明;
七、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三)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八、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5、登记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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