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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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须知16
(二)报告材料16
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17
(一)报告须知17
(二)报告材料17
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18
(一)报告须知18
(二)报告材料18
七、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19
(一)报告须知19
(二)报告材料19
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20
(一)报告须知20
(二)报告材料21
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21
(一)报告须知21
十、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22
(一)报告须知22
(二)报告材料22
十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23
(一)报告须知23
(二)报告材料23
十二、公司章程变更报告24
(一)报告须知24
(二)报告材料24
十三、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24
十四、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25
(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25
(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25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25
(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26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27
一、指定公告报纸27
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27
三、监管费28
示例及附表29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在深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由深圳保监局审核。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深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代理等相关业务。
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
),进行机构申请注册。
(二)申请材料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示例1)。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附表1)。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附表2),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见附表3A,自然人股东附表3B)。
投资人中存在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2)。
(3)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4)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3)。
投资人中存在自然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4)。
(3)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4)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5)。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表4)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②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7),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③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
④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
⑤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6);
⑥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⑦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示例8)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0、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联系方式等)。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注:
上述表格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同时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和一份PDF电子扫描文件。
二、区域性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申请
1、全国性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由深圳保监局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复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3、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
1、区域性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申请(示例9)。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附表5),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
3、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4、《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见附表3A,自然人股东附表3B)。
5、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表4)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⑤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6);
9、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等)。
10、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三、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1)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4)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核准。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6、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
1、任职资格申请(法人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10A、分支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10B)。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表4)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4、拟任高管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7),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四、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保险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深圳保监局申请延续。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保监局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4、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
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示例11)。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附表6)。
3、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5、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参见附表10)。
6、前3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8、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持有情况说明,需同时提交从业人员明细表(附表12,内容包括姓名、岗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等)。
9、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3、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销售)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资本金已达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4、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所在地保监局核准的任职资格,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申请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见本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的相关内容);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材料请参见本办事指南“第二部分”“十四”“
(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5、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
iir.circ.gov.c
n/iio),进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二)报告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报告(示例12)。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附表7)。
3、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执行董事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5、新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代理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二、机构解散报告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3、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
1、机构解散报告(示例13)。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附表5)。
3、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解散决议(需经全体股东签字)。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5、清算方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以及清算执行情况。
6、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1)注册资本减少;
(2)许可证被注销;
(3)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1、动用保证金报告(示例14)。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报告表》(附表8)。
3、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4、需同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四、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2、在提交纸质报告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
1、分立、合并、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报告(示例15)。
3、股东(大)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5、实施方案。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的,全国性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深圳保监局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2、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
1、名称变更报告(法人机构名称变更详见示例16A,分支机构名称变更详见示例16B)。
3、有关机构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可不提供。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相关载明机构名称变更公告的报纸材料(注意:
①必须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进行公告;
②公告指定报纸请参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其他注意事项”)。
7、许可证原件,分支机构不提供。
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机构住所或者分支机构住所的,全国性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深圳保监局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1、住所变更报告(示例17)。
3、有关机构住所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不提供。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载明机构住所变更公告的报纸材料。
七、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或者5%以上股权结构变更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2、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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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办事 指南 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