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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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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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详解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详解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包括工程概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施工总结等。
1. 工程概况表(表A8—1)
(1)工程概况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单位工程的一般情况、构造特征、机电系统等。
(2)“一般情况”栏:
工程名称、建筑用途、建筑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建筑层数等。
“构造特征”栏:
地基与基础、柱、内外墙、梁、板、楼盖、内外墙装饰、楼地面装饰、屋面构造、防火设备等。
“机电系统名称”栏:
工程所含的机电各系统名称。
“其他”栏:
指特殊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表格中各栏目填写可参照图纸设计说明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语言简练,在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时应填写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
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B1-17表B1-18)
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其中发生事故时间应记载年、月、日、时、分;
估计造成损失,指因质量事故导致的返工、加固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事故情况,包括倒塌情况(整体倒塌或局部倒塌的部位)、损失情况(伤亡认定、损失程度、倒塌面积等);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质量低劣等)、设计与施工的共同问题、不可抗力等;处理意见,包括现场处理情况、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措
施、主要责任及处理结果。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 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
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A8—3)。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属于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应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资
料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A8—3)应由施工单位填写,
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4)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A8-4)、《单位(子单位)工程安装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A8-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A8-6),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A8-3)的附表。
4.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
(2)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施工总结
施工总结是建筑工程的阶段性、综合性或专题性文字材料。
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可包括以下方面:
(1)管理方面:
根据工程特点与难点,进行项目质量、现场、合同、成本和综合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总结;
(2)技术方面:
工程采用新的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总结;
(3)经验方面:
施工过程中各种经验与教训总结。
6.工程竣工报告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企业自评施工资料完成情况;
(4)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情况;
(5)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工程组织和监督等情况的资料统称。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1—6)
(1)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及现场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掌握施工技术标准,审查资质证书、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技术文件等。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1—6),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做出检查结论。
(2)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在正式施工前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表B1—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
(1)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是近几年工程资料管理中新增加的内容。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质量,体现施工检查、检验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的重要管理制度,应予以重视。
依据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GB50300—2001系列规范执行。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数量及注意事项:
1)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是指在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
3)每个项目需涵盖建设工程全过程,均衡取样(按施工部署、进度及工程量确定),做好记录;
4)应将各种有试验、见证检验等原始记录,按其类别如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和施工试验记录进行分类收集、汇总整理;
5)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
6)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施工试验计划的编制应科学、合理,保证取样的连续性和均匀性。
计划的实施和落实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
(3)见证管理用表
1)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表A6-3)
关于见证试验室资质要求:
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2)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表A6-4)
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并在《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见证记录应分类收集、汇总整理。
3.施工日志(表C1-4)
(1)施工日志是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是编制施工文件、积累资料、总结施工经验的重要依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
(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
(3)施工日志可采用计算机录入、打印,也可按规定式样(印制的施工日志)用手工填写方式记录,并装订成册,但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内容齐全。
施工日志填写须及时、准确、具体,不潦草,不随意撕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4)施工日志填写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当日生产情况记录(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当日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
2)每个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施工勘测资料、工程进度及上级有关指示;实际管网、拆迁、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3)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如变更设计、施工与设计图不符情况、变更施工方法、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
4)建筑与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专业工程等的生产情况记录(具体施工项目、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文件,以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正式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B1—1)
(1)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B1—1)报监理审批。
(2)工程技术文件报审应有时限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3)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4)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B1—1)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
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并进行交底。
3.技术交底记录(表C1—3)
(1)技术交底记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交底。
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把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项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交底。
(5)“四新”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
(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4.图纸会审记录(表C2-1-1)
(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
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
5.设计变更通知单
(1)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翔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3)设计变更通知单可使用设计单位的自用表。
设计变更内容如有文字无法叙述清楚时,应附图说明。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其内容的准确性和修改图号的明确性会影响竣工图绘制质量,因此强调两点要求:
其一,应分专业办理;其二,应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4)分包单位的有关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后办理。
6.工程洽商记录(表C2-1-3)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翔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认。
(3)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施工测量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工程定位、尺寸、标高、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1.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表B1-6)
(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校核成果、水准点引测成果及施工过程中各种测量记录后,予以填写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2.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2-2)
(1)工程定位测量主要有建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标准轴线桩等)。
测绘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批准的建筑工程位置及标高依据,测定出建筑物红线桩。
有关测量的规定
1)建筑物位置线
施工测量单位(指专业测量单位)应根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作出平面控制网,绘制成图。
2)标准水准点
标准水准点由规划部门提供,用来作为引入拟建建筑物标高的水准点,一般为2-3点,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核,测定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
定位测量检查内容含a.校核标准轴线桩点、平面控制网;b.校核引进现场施工用水准点;c.检查计算资料及成果,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2-2-1)报监理单位审核。
(2)填写要求:
1)工程定位测量必须附加计算成果、依据资料、标准轴线桩及平面控制网示意图。
请将建筑物位置线、重要控制轴线、尺寸及指北针方向、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红线桩、周边原有建筑物、道路等采用适当比例绘制在“定位抄测示意图”栏内(可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制)。
2)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填写要求:
①工程名称与图纸标签栏内名称相一致。
②施测日期、复测日期按实际日期填写。
③平面坐标依据、高程依据是由测绘院或建设单位提供。
在填写时要写明点位编号,且与资料中的点位编号一致。
④使用仪器栏:
应将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标注清楚。
⑤仪器应由法定检测单位校验,并附校验合格证复印件。
⑥定位测量示意图要标注准确,具体要求:
a.示意图要标注指北针;
b.建筑物轮廓要用轴线示意,并标出尺寸;
c.坐标、高程依据要标注引出位置,并标出它与建筑物的关系。
若坐标、高程依据按比例画超出表格范围,可将其控制点用虚线相连,只标出相对位置即可;
d.特殊情况下,可不按比例,只画示意图,但要标出主要轴线尺寸。
同时须注明±0.000绝对高程。
⑦复测结果一栏必须填写具体数字,各坐标点的具体数值。
不能只写“合格”
或“不合格”。
由施工(测量)单位写,根据监理要求手写或计算机打。
如:
①/F:
①—⑩边±3mm;①—④边+1mm,角+5〞;D/④:
①—@边:
±2mm;①—④边0mm,角+8″;引测施工现场的施工标高+0.500m:
53.000m,三个误差在2mm以内。
符合要求。
@签字栏中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总工;施测人是指定位仪器操作者,复测人是指施测单位的上一级测量人员。
3)工程定位测量完成(经内部检查)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验线。
3.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表C3-2) ,
(1)基槽放线就是根据主控轴线、基底平面图、地基基础施工方案,检验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
(2)检查内容:
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位置、尺寸、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放坡边线、坡度、基槽断面尺寸等。
(3)填写要求:
1)“轴线定位方法说明”:
应说明轴线确定的方法、施测的依据等。
比如依据工程定位控制桩用经纬仪放出A轴,①轴等,再用钢尺确定其他轴线位置。
2)“标高确定方法”:
应说明用水准仪或者钢尺依据现场水准点(+0.500或±0.000)上翻或者下翻多少确定为本层标高,如+3.000等。
3)“测量仪器名称及编号”:
应填写测量使用的仪器名称及仪器编号,必要时应附仪器的校验记录复印件。
4)“放线依据及成果”:
应附放线简图和依据。
如依据建施3一层平面图等。
5)“复测结果”:
施工方根据监理的要求,由施工方手写或电脑打(应有测量的具体数据误差)。
如:
基底外轮廓及电梯井、集水坑位置准确无误。
垫层标高6.800m,误差均在土5mm以内。
6)签字栏中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总工;质量检查员为现场质检员。
4.楼层平面放线记录(表C3-3)
(1)楼层平面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偏差等;在完成楼层平面放线后填写(表C3-3)报监理单位审核。
(2)填写要求:
1)“放线部位”:
应注明楼层;(分层、分轴线或施工流水段填写)。
2)“放线依据”栏应填写①定位控制桩;②测绘院BMl、BM2;③地下/地上XX层平面(图号XX)。
3)“放线简图”应标明楼层外轮廓线、楼层重要控制轴线、尺寸、所在楼层相对高程及指北针方向、分楼层段的具体图名等。
同时应注明:
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线见XX施工图。
4)“检查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的要求手写或电脑打,应有测量的具体数据误差。
如:
e/⑦:
①—A边+3mm;⑦—④边+1mm,角+5”;D/④:
①—⑩边+2mm;①—④边0mm,角+8”;本层结构面标高—6.750m,误差均在土3mm以内。
5)签字栏中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总工;测量负责人为施测单位主管;质量检查员为现场质检员。
5.楼层标高抄测记录(表C3—4)
(1)楼层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或+1.0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在完成楼层标高抄测后填写(表C3—4)报监理单位审核。
(2)填写要求:
1)“抄测部位”:
应注明楼层(分层段);
2)“抄测依据”栏应填写:
①首层+0.500m:
53.000m水平控制点;②X层建筑平面图(图号:
XX);
3)“抄测说明”:
可写明建筑+0.5m(或+1.0m)水平控制线标高、标志点位置、测量工具(应写明抄测仪器型号、出厂编号)等,涉及数据的应注明具体数据;本栏应画简图予以说明,标明所在楼层建筑+0.5m(或+1.0m)水平控制线标志点位置、相对标高、重要控制轴线、指北针方向、分楼层段的具体图名等;
4)“检查意见”栏:
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的要求手写或电脑打。
如:
经检查,墙、柱上所抄测+0.500m:
12.500m标高线误差在±2mm以内,就近两点在土1mm内;
5)签字栏中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总工;测量负责人为施测单位主管;质量检查员为现场质检员;
6)施工单位一栏按“谁施工填谁”这一原则执行。
6.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表C3—4)
(1)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要求,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填写(表C3—4)报监理单位审核。
(2)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3)填写要求:
1)“观测说明(附观测示意图)”:
采用仪器类型,观测点位布置,观测时间的确定等,均应说明。
如:
用2”精度激光垂准仪配合量距测得全高、垂直度。
用计量50m钢尺外加三项改正量得总高偏差。
2)“观测部位”栏:
应按建筑物各方位确定。
“实测偏差”栏填写具体的方向偏差值。
3)“评价与建议”栏:
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的要求手写或电脑打。
如:
经检查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允许垂直度偏差值以内和标高高差值以内。
7.沉降观测记录
(1)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2)测量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或监理单位批准的观测方案,设置沉降观测点,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沉降观测记录,并应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沉降观测: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3)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单桩承受荷载在4000kN以上的建筑物;
6)使用灌柱桩基础而设计与施工人员经验不足的建筑物;
7)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4)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1)荷载变化期间,沉降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层建筑施工期间每增加1-2层,电视塔、烟囱等每增高10—15m应观测1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应少于4次;
②基础混凝土浇筑、回填土及结构安装等增加较大荷载前后应进行观测;
③基础周围大量积水、挖方、降水及暴雨后应观测;
④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⑤施工期间因故暂停施工超过三个月,应在停工时及复工前进行观测。
2)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沉降周期宜符合下列要求:
①均匀沉降且连续三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每三个月观测一次;
②连续两次每三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时,每六个月观测一次;
③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观测;
④交工前观测一次;
⑤交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六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基本稳定(1mm/lOOd)为止。
3)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观测次数:
①第一年4次;
②第二年2次;
③第三年以后每年一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
1.施工物资资料管理的总要求
(1)质量必须合格,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或检/试验报告单、产品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并应符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建筑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2)合格证、试(检)验报告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需采取技术处理的,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得到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使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并符合有关规定方可使用。
不合格物资不准使用,并注明去向。
(4)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具备鉴定资格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设备、器具和材料除符合规范规定外,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5)按规定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需做好见证记录。
(6)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设备和材料(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计量器具)应附有相关文件和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证明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等。
(7)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施工过程试验项目以及取样批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B1—12)
(1)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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