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协议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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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协议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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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协议三篇
分户协议
甲方: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身份证号**(系原户主)。
甲方: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身份证号**(系原户主之长女)。
甲方: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身份证号**(系原户主之孙子)。
乙方: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身份证号**(系原户主之妻子)。
乙方: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身份证号**(系原户主之次女)。
经家庭全体人员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分户协议:
一、户口分立:
甲乙各成一户,甲方*、*、*为一户,乙方*、*为一户;
二、房产分割:
坐落于浙江省平湖市***自建房二底三层及附属房一间、畜舍两间分割如下:
自建房东边一底一至三层,及附属房一间归甲方所有;自建房西边一底一至三层,及畜舍两间归乙方所有;
三、承包田分割:
地块代码为***及**归甲方所有,地块代码为**归乙方所有;
四、父母赡养:
父亲**由长女**赡养,母亲**由次女**赡养;
五、本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甲乙自愿履行,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每人一份,派出所一份,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
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
时间:
时间:
股权代持协议模板
股权代持协议
(适用于隐名股东)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义出资人(股权代持人):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此为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具体以公司成立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
下称“公司”),为明确股权代持的各项基本事项,股权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公司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的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出资情况
(一)甲方
1、甲方在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人民币【】万元
2、出资方式:
货币
3、甲方的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即本协议所称“代持股权”),甲方享有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一切股东权利。
(二)乙方
1、姓名:
潘海鸿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
2、家庭住址:
【】。
二、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
1、为明确代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2、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 】%股权的名义出资人。
乙方系根据甲方的决定,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代持股权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4、乙方声明并确认:
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和红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三、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的工商登记即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或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如公司能在股权交易所上市需明确股东身份的,再从乙方所持股权中办理股权分拆手续,由甲方自行持有自己的股权)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乙方应妥善保存代持股权的完整记录,以便甲方查询。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原则,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形。
4、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5、乙方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任一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赔偿:
(1)乙方在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均视为乙方故意或有过失)。
6、若因乙方个人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强制执行等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并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五、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公司相关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双方的书面约定等,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全面、如实告知甲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应向甲方尽到与甲方股权行使权利及公司运作有关的全部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
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的相关事务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八、投资收益
1、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息、配股、股权转让价款、新股认购权等,以下亦同。
)以及清算剩余财产等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就该投资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此等任何投资收益,不得对甲方有任何隐瞒。
2、甲方对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乙方承诺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于代领后【】日内无条件全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划转,应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按日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追回全部投资收益为止。
九、协助处分甲方股权的义务
1、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等)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或口头指示,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签署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2、甲方对自己股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的转让、赠与、放弃、设定各类担保措施(抵押、质押)、表决权、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公司利润分配处分、分红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股东起诉权、提起清算权等作为股东、出资者应有的全部权利权利。
十、行为限制
1、乙方根据甲方之建议和指示担任公司监事。
2、在代持股权并担任监事职务期间,乙方应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的全部义务性要求。
3、乙方行使监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4、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监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行为,如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赔偿。
5、如乙方未按甲方意愿和指示,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或甲方利益之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十一、代持股权的报酬
1、乙方为甲方代持股权、担任监事的报酬一并以监事报酬的形式加以支付。
代持股权报酬已包含在监事报酬之内,不再单独计算。
十二、股权本协议的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解除本协议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
2、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如下:
(1)甲方需至少提前【】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预通知(但甲方认为乙方有损甲方利益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
(2)乙方收到甲方的预通知之日起【】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上述【】日期满后,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4)解除合同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基本相同,具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上述程序进行。
4、代持股权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单方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全部或部分调整。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权。
5、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权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权。
6、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权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名下。
十三、保密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均负保密义务。
3、本条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十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该等补充协议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4、乙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本协议执行。
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该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即乙方配偶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省【】市【】区收起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解释与分析
(一)概述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的一种。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一国的委托人与另一国的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明确有关与销售的代理权限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的应用很广而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国际贸易代理是商业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
在国际销售代理中,对销售代理有不同的分类,如依其代理权限大小划分,可将销售代理商分为总代理商、独家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如依其有无代卖方订立合同的权利划分,可划分为缔约代理商和媒介代理商。
(二)标题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的标题首先要明确标明这是代理协议,而非经销协议,而且同时要标明是独家代理或总代理,一般代理,从而明确协议的性质。
在我国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就是代理仅是推销商品,代理商从中周旋,买卖双方直接订立合同,而代理商吸取一定佣金,这可以说是一种独家媒介代理。
另一种是我方与外国代理商直接签订合同并确认代理权,这种代理商既为买方,又为代理。
(三)代理权限
由于不同的代理权限下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不同,对被代理人的利益影响也不同,所以代理权限的问题是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重要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这一问题,以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奠定基础,在这一条款中,主要明确是否给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
如授予代理商以某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则卖方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地或间接地在该地区销售。
正因如此,卖方在授予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品格及经营能力,一定要慎重行事,否则,如果代理商不努力推销商品的话,就会使卖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四)代理产品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代理产品的项目、种类及方式。
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将卖方的一种或数种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另一种是将卖方所有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对方这一条款,在前一种情况下,在草拟合同时,要将代理产品的有关细节如种类、名称、规格、质量要求等详细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此外,由于卖方有可能在不断更新某产品,所以双方在合同中还应订明卖方新产品的代理的有关事宜。
(五)代理地区
代理地区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着合同双方的利益。
在此地区外,双方就不受此条款的限制,在这一条款中,双方一般以国、州、地区等行政区划为标准加以确定代理地区范围。
这一条款如不明确,不具体,日后就容易产生纠纷。
在确定代理地区时,还要明确代理人在这一地区内对有关商品的订单有无权利,以防止该商品或商标在第三国发生侵权。
此外,在确定这一条款时,双方还要注意研究确定的地区的法律,避免国与此地的法律抵触而无效。
(六)最低代理额
在授予独家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销售权,为避免代理商不尽职责,保护卖方利益,就有必要确定最低代理额,以保护卖方的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在约定这一条款时,必须要综合考虑代理商的代理能力、经营状况,代理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从而比较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代理额。
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双方要确定最低代理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而且要规定这一代理额适用或需要变更的期限,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外,双方还应规定违反此条款的补救方法。
(七)佣金及支付
支付佣金是卖方对代理商所承担的基本的合同义务。
双方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约定佣金的计算方法,如按商品或发票金额计算,或约定一定的佣金比率。
此外,双方还要约定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多约定定期汇总支付一次。
至于具体的结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八)商情报告
这一条款主要是规范代理商应及时向卖方报告其商业活动的情况,以便卖方了解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一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代理商向卖方报告的时间,如一定时期内汇报,另外,还要约定报告的方式及内容,一般来说,商事报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业活动,市场信息,以及其所在国与此有关的法律、法令及外汇、海关方面的内容。
(九)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涉及的对象是产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识产权,其中关系较密切的是商标。
而卖方为了保护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境外不受侵犯,就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如对商标,双方可以约定商标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协议终止后,代理商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等等。
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如在代理商国内出现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卖方,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卖方授权,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进行诉讼等保护卖方的知识产权。
(十)订单
前面已经谈到,有的代理商无权代理签订契约,在这种招揽订单的情况下,代理商应将卖方的成交条件及合同一般条款通知顾客,对顾客要求订立合同的订单也要及时转交卖方,以供卖方做出决定。
在这类条款中双方应规定代理商对订单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
而在代理商有权签订契约的情况时,代理商可以以卖方名义签订订单或销售合同,此时双方应在协议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的条件、并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充分的履约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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