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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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
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年内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涉及人身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
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新产品应提供新产品鉴定或评审证书;
进口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
第七条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提出申报。
(二)设区市建委受理备案申报后,应组织材料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材料齐全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报材料。
(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公示7天,如无异议,将颁发《广西建筑备案为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以下简称备案证书)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
产品。
对备案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申报企业,并抄送市、县(市)建委(建设局)。
第八条使用管理
(一)区内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鼓励举报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抽检力度。
(二)备案证书,全区通用,有效期2年。
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或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材料性能时,须重新申请备案。
(三)所有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工程使用,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查实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区通报,并取消备案证书。
(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备案的项目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建筑节能专栏中公布,供全区查询使用。
(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检测机构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全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六)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凡区内企业并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广,自主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申报国家级推广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七)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进行诚信考核及不定期抽检,抽检达不到备案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整改期内仍达不到备案标准的,收回备案证书。
第九条获得备案证书的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消备案证的供应商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监督管理抽查(抽样检验)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后,经复查或抽检仍不合格的。
(二)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备案证书的。
(四)在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使用现场抽样检测中,1年内有2次不合格的。
(五)1年内被市、区(县)相关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2次以上的。
(六)申办资料与生产企业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伪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申报表⒈附表:
⒉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
⒊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
⒋设区市建委备案项目季报
附表1
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委托代理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材料和产品名称
材料和产品类别
人员情况
姓名职称
手机号移动电话
传真号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产生情况
1、设备年生产能力:
、近两年工程应用量:
2.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企业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2、产品标准名称:
标准号:
企业标准备案部门:
备案号:
()3、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申报材料)4、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
、主要工程应用清单(含工程名称,使用建筑面积、时间、效果等);
()5、其它(视情况提供):
61)新产品鉴定(评审)证书;
()()进口产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
()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设区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报申建市年月日日年月单位
意委(盖章)意见(盖章)见
签字:
签字:
示评公审情况意见日月年日月年
(盖章)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
附表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样本)
备案单位名称
备案材料和产品名称(含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核实,现对你单位的×
×
节能材料和产品予以备案登记。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登记单位:
(盖章)年备案登记日期:
月日
份。
1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市建委各留份,2式1本备案登记表说明:
3附表
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样本)
(盖章)备案登记单位:
备案登记日期:
月年日
说明:
本备案证书交备案企业存。
.
4
附表设区市建委备案项目季报表(年第季度)
设区市建委(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材料和产品名称
申报企业名称
产品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号
1
3
5
6
7
8
9
年月日
经(科)处单位负责人签字:
室负责人签字:
办人签字:
湖南长沙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包括以下范围:
1、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产品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
2、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入户门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如:
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等;
4、其他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生活用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
二、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可在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推广应用。
采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
负责)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三、.
长沙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
四、申报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产品(材料)国家、行业或我省的技术标准要求。
3、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认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鉴定评审意见为准。
4、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应通过市节能新墙办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向市节能新墙办提交《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申报书》及相关资料。
(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要求见附件,申报书在长沙建筑节能网站()下载)。
六、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有不符合项。
七、受理备案申请后,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认定条件组织现场查勘,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八、经现场查勘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长沙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制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九、《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
《备案证明》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布:
1、备案产品(材料)备案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2、提交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
3、产品(材料)生产地点、主要原材料或主要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4、因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5、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明》或制作虚假《备案证明》;
6、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换证手续。
十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验备案情况,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查验所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备案证。
明》
十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办证(换证)费用、证件工本费、手续费。
十三、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条件
一、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和其他保温系统)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应有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3、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4、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生产工艺设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大于1500L的混合机;
(3)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生产企业应有无重力二次混合设备、均匀出料系统;
(4)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5)自动除尘设备。
5、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建筑保温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2.5万m3;
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3万吨;
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6.
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主要试验设备,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7、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等轻质保温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基地到本市的运距不应超过300公里。
在长沙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在长沙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二、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及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XPS)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EPS/XPS板应选用阻燃型原料生产,产品应达到B级(对应GB8624-1997中的B2级),现场查验产品必须离火自熄。
发泡剂应选用非可燃类发泡剂,XPS生产必须添加适量的阻燃剂使产品达到B级(对应GB8624-1997中的B2级)。
4、生产EPS板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发泡机、熟化仓、全自动板材成型机(不允许使用手动成型机、3m及以下小型成型机)、板材切割机,陈化室面积不小于200m2/单线,陈化时间不少于5天;
如自然陈化时间不少于42天。
生产XPS板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稳定生产的挤塑板成型机、表面处理机,自然陈化不少于28天,不得使用改苯再生料生产。
5、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EPS板陈化仓库不小于1000平方米,XPS。
)单条生产线(平方米500板陈化仓库不小于
6、应有基本的检测设备,如:
精度为1mm的卷尺、精密天平(EPS板)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三、建筑用外门窗
3、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塑料窗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下料锯床、塑钢门窗自动焊接机、自动清角机、塑钢门窗V型角缝清理机、塑料型材圆弧机、玻璃压条锯、水槽铣、端面铣、铝合金下料锯1台、角码锯、组角机、液压冲床。
检测设备:
焊角强度测试仪、深度游标卡尺、游标卡尺、塞尺、0~200管型测力计、万能角度尺、钢卷尺、钢板尺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铝合金窗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下料锯床、双截锯、组角机、端面铣、钻铣床、仿型铣。
检测设备:
通用量具、卡尺、万能角度尺、塞尺、卷尺、角强度检测仪、铝塑复合型抗剪仪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4、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外门窗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平方米,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一条生产线)。
5、外地节能门窗,产成品进入长沙市场的,必须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并对企业情况进考察核实,符合要求者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放《备案证》。
四、型材、五金配件.
1、入户门、型材、五金配件生产企业其产品和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2、外地建筑节能型材、五金配件生产企业应在长沙市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需经法定管理部门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五、中空玻璃
切割设备、磨边设备、清洗干燥机、上框、合片、压片机、双组份打胶机、打胶及养护车间。
中空玻璃露点测试仪、钢卷尺、千分尺、邵氏硬度计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4、中空玻璃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六、入户门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剪冲折加工设备,如:
剪板机、冲床、折弯机、折边机、金属圆锯机等;
焊接设备,如:
保护焊机等;
表面处理设备,如:
自动喷涂流水线等;
检机压加工设备,如:
冷压机、热压机、车床、磨床、钻床、铣床、刨床等。
测设备:
超声波测厚仪、多功能甲醛测定仪、游标卡尺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4、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七、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设备)
(一)生产企业要求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时间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3、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关认证;
5、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自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经验,无知识产权纠纷。
6、在长沙市设有售后服务部门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
7、供应商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注册时间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相应服务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0人以上);
供应商必须为产品制造商或取得产品制造商针对具体项目授权函的供应商,并能提供厂家出具的原装正品证明;
在以往三年内,诚信经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售后服务承诺)二(
1、维护:
要求供货方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提供产品进行日常维护,保修期内产品出现故障时应在12小时内响应并及时修复。
2、提供整机五年保修,保修期内正常使用出现的质量故障应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故障配件;
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故障或配件损坏及产品使用超过保修期后出现故障或配件损坏的,按成本价维修或更换配件;
应贮备足够的配件,便于产品使用超过保修期后出现故障的维修。
3、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八、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时间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具有地源热泵系统的开发设计、生产、安装经验,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售后服务承诺
要求系统集成企业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安装的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系统运行故障时应在12小时内响应并及时修复。
2、地源热泵系统保修期为五年,如在安装之后出现主机、水泵等配件因质量保修期内正常使用出现的运;
问题运行故障,导致无法制冷或供热,必须更换.
行故障应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配件;
人为因素造成的运行故障或配件损坏及系统使用超过保修期后出现故障或配件损坏的,按成本价维修或更换配件。
九、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生活用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
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施工能力,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
申请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简介、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代理经销商还应提供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经销文件;
2、产品(设备)节能性能详细介绍,节能相关指标及其检验报告(设备类提供抽检测试报告);
3、产品(材料)、技术标准、规范及配套应用技术文件(新产品(材料)需提供技术鉴定(评估)证书)。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产品生产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列入确认及备案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市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哈尔滨市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见确认备案产品目录)实行确认管理。
对外埠生产、本市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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