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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但是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日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而不是当日。
4.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权法同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基干。
5.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7.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0.夫妻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在我国,法人成立有哪几种方式,并简要说明。
(1)命令设立。
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
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
(2)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3)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现定。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来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但采取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由其性质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①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不能通过调整地理位置来克服权利行使上的局限;
②这些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
③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
3.简述身份权的特征和具体内容。
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_二定的行为和事实取得和消灭的。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身份权的容体是身份利益。
具体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配偶权。
1.王某与刘某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乙。
2004年7月5日后,王某开始音讯全无,生死不明。
若干年后,其妻刘某向法院中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
A.2008年7月5日
B.2008年7月6日
C.2006年7月5日
D.2006年7月6日
2.甲15周岁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3.在下列各类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国务院
C.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6.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丁公司约定甲公司原来欠乙公司的两百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后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发生纠纷,该两百万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A.丙公司承担
B.丁公司承担
C.丙、丁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D.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8.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负连带责任
B.负部分责任
C.负补充责任
D.不负责任
9.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0.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个饭馆,作为合伙人、他们中任何一人有权()
A.将饭馆抵押给丁
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D.将饭馆出售给丁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试题之案例题分析及答案一
1.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8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
(1)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为什么?
(2)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
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1)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
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1)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
(2)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1)由丙公司承担。
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2)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1-10)
一、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
1~30小题。
每小题2分。
共6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
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婚姻关系
B.土地征收
C.委托合同
D.借贷关系
2.下列关于民法渊源说法不正确的是()
A.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B.民法的渊源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C.民法的渊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D.国际条约虽然不是国内法,但仍然是民法的渊源
3.甲欲对楼层市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所在的承重墙上打洞,甲认为在自己的地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
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视野,遂决定将现有的楼房出卖给乙;
但是,甲并没有告诉乙该楼房旁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
A.公平原则
B.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店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
“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
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6.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
A.鞋子与袜子
B.轮胎与汽车
C.汽车与备用胎
D.房屋与窗户
7.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不幸4人在乘坐缆车时坠人山谷无一生还。
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谁先死亡()
A.甲
B.乙
C.丙
D.丁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9.2007年6月17日众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
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2009年6月17日
B.2009年6月18日
C.2009年6月17日
D.2009年6月18日
10.精神病患者甲在要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
一、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
1~30小题,每小题2分。
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王某与刘某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乙。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答案】B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题中选项A、D都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选项C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但它是当事人之问自主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选项A、C、D都不正确,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
(2005年统考也出现过类似的题目: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公民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公民乙向某山区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选C。
)
【评注】
(1)应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在熟记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做到能够在具体的事例中予以准确辨析。
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
B.招待朋友
C.潮起潮落
D.出生
【答案】D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它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时间或者状态,也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
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尽管是行为,但都是不受民法调整的道德关系,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不正确;
选项C是一种自然事实,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也不正确;
只有选项D这种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选项D是正确的。
(1)熟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在对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辨析上,应牢记不论事件还是行为,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概述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决定的。
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
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在答案要点中已明确,在此不赘述。
2.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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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 我国 民法 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