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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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
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
(2)项规定:
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
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
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
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
(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
《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
《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
《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
“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
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案例三×年×月,某市区公安分局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盗窃犯徐X。
提请逮捕书称:
被告徐X,利用搭乘货车之便,将火车上一捆长360米的尼龙布匹偷去,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批准逮捕。
区检察院以布匹单位不详,无法估计数额大小为由,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分局提出复议,区检察院仍以无单价,数额无法计算为由,未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
于是区公安分局向市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
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徐X盗窃事实已被证实,虽然单位尚未查清,但仍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应批准逮捕。
并函告区检察院,同时又用电话将这一决定告诉区公安分局,请其直接与区检察院联系。
区公安分局接到电话的当天下午,便开具逮捕证,逮捕了徐X。
区检察院认为区公安局违反诉讼程序,不同意开具《批准逮捕决定书》。
结果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卷内却没有《批准逮捕决定书》。
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外?
理由是什么?
【答案】区公安公局未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据此可以看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是依决定执行。
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严格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和执法的严肃性。
而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在没有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情况下,仅凭市检察院的一个电话,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精神。
同时市检察院的电话通知,仅是行政上的工作方式问题,而批准逮捕决定是法律上的诉讼程序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明确提出要依法逮捕后,发现公安分局已经执行逮捕,便不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这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区检察院不能以公安机关已经违法而拒开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就是说,区检察院不能以违法的行动去抵制公安机关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
而应该在指出区公安机关违法执行逮捕人犯后,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决定书尽快送达公安机关。
案件四 刘某某,男,28岁,原系某县农民,刘某某一贯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并有小偷小摸行为,受到了村长徐某的多次批评教育,因此,刘某某对村长徐某怀恨在心。
于是他于某年12月某日夜间写了一张侮辱、诽谤徐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大字报,贴在村委会的院墙上。
为了搞臭徐某,刘又勾结本村对村长有成见的张某和王某,于10天后的一天夜间,又书写了3张侮辱诽谤村长的,与前次同样内容的大字报。
村长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核实案情的基础上,予以开庭审理。
什么样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见,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起诉只是从属于被害人的起诉权的。
是对被害人起诉权的补充和保障。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案件:
(1)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145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179条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第182条规定的虐待案(但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伤害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遗弃案(《刑法》第183条)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所有这3类案件的被害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案件五 1996年12月份以来,某县城风传出现了一个色魔,专门在晚间袭击、奸淫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但一直没有受害人报案。
1997年1月10日,青年女工崔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在前一天夜里下班路上被歹徒击昏后强奸。
崔醒来时已经是清晨了,发现自己被放在离被袭击地点很远的一条胡同里。
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故没有立案。
1997年1月13日,崔某来到县人民检察院,讲述了自己受害、报案的经过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
1.何谓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按照职能管辖的范围,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可见,立案应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
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不是随意猜测,主观臆断;同时,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而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以及作案的动机、目的、具体手段、方法等。
2.县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仅有犯罪事实,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具备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件,才能立案。
因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即使已经立案的,也要撤销案件。
在本案中,县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从法律规定角度讲,并不是违法的。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的规定,控告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本案中,受害人崔某向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提出了异议,要求处理,县人民检察院就应当首先要求县公安局说明作出不立案的理由,再进一步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案件六某县人民法院对犯赌博罪的程某判处管制2年。
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
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应立即释放程某,交由当地群众监督和管束。
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处错误:
(一)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指: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
本案中,虽然被告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但上诉期限届满之前,该一审判决还尚未生效,因此还不能成为执行依据,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执行,是违反法律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但不影响上诉,抗诉程序的进行,如果有合法的上诉,抗诉,经二审程序予以改判加刑的,再执行终审判决。
对于管制这种刑罚,虽不对被告人进行人身羁押,但也不能立即释放,只有当被告被宣告无罪或免除刑罚时,才称之为“立即释放”。
(三)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要求将被告人交由人民群众监督管束是不对的。
虽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服从群众监督,但群众并不是执行机关。
案件七 被告人甲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甲的玩忽职守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罪犯甲在未被羁押之前有肝病,服刑期间病情恶化,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治不见病情好转,需要保外就医。
某监狱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出对罪犯甲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报省监狱局批准,并事先同罪犯家属和居住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甲执行监督考查通知书和《犯人出监鉴定表》送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罪犯甲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中的罪犯甲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本案中罪犯甲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根据《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该条并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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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