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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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矿业企业的特殊性
✷
(一)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
✷
(二)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三)矿业投资的高风险性
(四)矿业企业经济效益的递减性
(五)矿业基建投资的持续性
✷(六)矿山作业场所的移动性带来开采条件的复杂性
✷(七)矿业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艰苦性
✷(八)矿山生态环境的广泛破坏性
✷(九)矿山企业生产投入原料的特殊性
✷(十)矿业效益的后续性
矿业企业税费负担重,高于加工工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矿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1、税改后增值税增幅大
✷2、矿业企业增加了新税种,加重了矿业企业的税费负担
✷3、税改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
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1、工业固体废弃物成灾
✷2、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3、水污染比较严重
✷4、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5、空气污染
矿难不是越来越多,而是逐渐在减少
✷解放前,中国的矿难十分频繁;解放后,中国的矿难有两个高发时段,一是大跃进的时候,最多一年死了6000多人;二是九十年代中期。
现在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百万吨死1人左右;地方煤矿是5人左右;小煤矿死人将近17、18人。
与过去纵向比,中国每百万吨死亡率一直呈下降趋势,80年代死8.7个人,现在死4.64个人。
但如果横向与世界其它产煤大国比,就会发现,美国50年代1.27个人,现在0.03人,我们每一百万吨煤死人率到90年代中期将近美国的200倍。
如果说美国是发达国家,也可以与印度比。
在各项经济和人类发展指标方面,印度都无法与中国比,但说到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中国却是印度的10倍。
✷一是监管对象有问题,一是监管机制有问题。
凡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就会产生对能源的高需求和高开发,这时往往是矿难的高发期。
就拿代表世界经济水平的美国为例,也经历了一个事故多发、加强立法和管理、最终进入一个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的过程。
美国的煤矿生产和事故多发期发生在生产和技术都比较落后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
当时是每年6%的矿工死亡,6%的残废,6%的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加起来每100个人里有18人会碰到这样的事情,情况最严重的是1907年,那年死了3000多个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矿难也发生在这年的12月份,一次矿难就死了362人。
拿美国今天的"结果"和中国现在的"过程"进行比较是不合适的,只有用类似的发展阶段比较才是合理的。
我们比人家晚起步一百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
✷一是来自于国有煤矿经营者的问题,以前实行的是软预算
✷二是来自乡镇煤矿的问题,
✷第三是矿工的问题,
✷第四是地方政府有问题,
监管机制的问题则是,1999年前,中国的煤矿监管机制有两个特点:
一是煤炭系统的煤炭安全检查机制只管国有矿,排斥了乡镇领域——而恰恰是这部分为事故高发区;二是监管机构都隶属于负责煤炭生产的行政机构,自己监管自己。
这从制度安排来讲,缺陷是明显的。
✷美国的煤矿安检人员每年必须进矿山检查4次,中国根本不可能做到,因此中国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惩罚而不是事先的防卫。
这也跟总体的指导思想有关系,总的思想就是发展经济,其他东西都可以等,包括社会公正,包括环境保护,包括安全生产;这就变成上边有这种偏好,底下更加严重。
✷煤矿生产美国先后出台了十几部法律,最重要的是1977年出台的安全法律。
美国的矿难在1907年达到最高点后,随着政府监管的增加而开始下降;下降最快是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到二战时期,政府放松了监管,死亡率开始出现徘徊。
二战后,继续加强监管,到1977年,就降到很低,2003年,美国整个煤矿产量比中国低一点,但总共只死了53个人,是我们的一个零头。
扔掉的煤够用10年
三大因素致煤炭资源浪费严重
✷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煤炭企业的资源回收率平均只有40%左右,小煤矿的资源回收率更低,平均只有15%,与国际上产煤国家一般都在60%以上、高的可达到70%到80%相比,资源浪费十分严重。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我国累计产煤约370亿吨,煤炭资源的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有人估计可能超过2000亿吨,即使按1000亿吨计,也至少扔掉了630亿吨煤炭资源。
按2005年的全国煤炭消费21亿吨左右和国际平均采煤回收率计,被扔掉的煤炭资源至少仍够我们再用10多年。
矿业活动中“三率”指标
执行监督博弈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性资源,在世界及我国资源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面对资源的短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三率”系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它是衡量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集约利用的重要指标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9条明确规定,“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仍有部分矿山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矿山设计的“三率”指标要求。
✷在企业采矿活动中,企业“三率”指标的执行与监督机构的监督是一对矛盾,存在相互博弈的关系。
部分企业不执行矿山设计时核定的“三率”指标(如采富弃贫等),是为了提高采矿“效率”,从而提高经济利益,但却浪费了资源。
监督机构对企业“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为了管理好有限的矿产资源,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却需要监督成本。
博弈论
✷关于,流传最广的是一个叫做“囚徒困境”的故事。
话说有一天,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杀,财物被盗。
警方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抓到两个犯罪嫌疑人,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
但是,他们矢口否认曾杀过人,辩称是先发现富翁被杀,然后只是顺手牵羊偷了点儿东西。
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审讯。
检察官说:
“你们的偷盗罪确凿,所以可以判你们1年刑期。
但是,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
如果你单独坦白杀人的罪行,我只判你3个月的监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10年刑。
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10年刑,他只判3个月的监禁。
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刑。
”
✷ 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1年。
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下无法串供。
这样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5年的结局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
✷ “纳什均衡”首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提出挑战。
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效果。
从“纳什均衡”引出一个悖论:
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
两个囚徒的命运就是如此。
从这个意义上说,“纳什均衡”提出的悖论实际上动摇了西方经济学的基石。
因此,从“纳什均衡”中我们还可以悟出一条真理:
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
但它必须符合以下黄金律:
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但只有他们也按同样方式行事才行。
也就是中国人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前提是人所不欲勿施于我。
其次,“纳什均衡”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均衡,在现实中非合作的情况要比合作情况普遍。
3.2.2关于C
✷C为监督成本,其值大小与监督人员的劳动投入、监督的设备投入、监督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有关。
C值越小,不等式A-C>0越容易成立。
因此,政府应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尽量减少监督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A-C>0,说明监督机构的监督得益大于其监督成本。
“理性”选择的情况下,只有不等式成立,监督机构才会选择“监督”,这是均衡(监督,执行)实现的基本前提。
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
考核和测算
✷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取整数,测算公式为:
✷实际开采回采率=(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100%。
✷有多个采区开采同一个煤层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井的采区总回采率,测算公式为:
✷采区总开采回采率=(各采区实际开采回采率与其动用资源储量乘积的和÷各采区动用资源储量之和)×100%。
✷对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测算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所谓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这项工作。
✷今后国土资源部将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
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区、市),应在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矿山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辽宁省从2001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山东省是目前全国实施储量动态监管比例最高的省份,监测比例达74.9%,实施动态监管的矿山为5006家。
意义所在
✷1、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有利于国家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贵州省已有2341家矿山基本摸清资源储量家底;山西省各市都建立起较为准确的矿产资源储量台账,摸清了资源储量家底。
✷2、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
近两年来辽宁省通过储量动态监测,先后发现和制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41起,其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440起。
吉林省通过动态监测,全省共发现113个矿区的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的范围不一致,矿政部门及时予以了纠正。
储量动态监管有利于监督矿权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
如安徽省淮南市认真开展储量动态监测,把储量管理与回采率管理、推广运用新技术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了回采率,自2002年以来共增加经济效益近7亿元。
3、储量动态监管还为科学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了客观依据,有利于加强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时也有效促进了矿山的科学开采和安全生产。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
✷
1.围绕整顿和规范工作,摸清矿山企业各类矿产资源家底,加强储量登记和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逐步实现全国各类矿山基础状况和矿业权网上登记与管理,提高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善各类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探索实施矿山开采专家会诊等管理制度。
3.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重点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矿政监管力量,保障人员、经费和监管设备,明确职责,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建立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定义: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恢复治理资金。
✷ 原则:
保证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建立。
✷ 征收部门:
保证金由市政府统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所)和稽查局是保证金的征收机关,负责全市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采矿权人。
✷保证金的征收范围包括:
(1)原煤(不分煤种);
(2)金属矿产。
主要是铁、铅、锌、铜等;(3)非金属矿产。
主要是磷、石灰岩、大理岩、砂岩、粘土等。
✷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销售的,按销售数量从量计征;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从量计征。
✷ 采矿权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品目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品目产品的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品目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定额。
✷保证金应纳数额,依照应缴保证金产品数量和规定的单位定额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
✷ 应缴保证金=应缴保证金产品数量×单位定额
✷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缴纳保证金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矿产品,缴纳保证金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采矿权人必须向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证金。
✷采矿权人缴纳的保证金,列入生产经营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保证金的使用和归还
✷恢复治理保证金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一般不予返还;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封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封坑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情况进行验收。
✷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部门按统筹比例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前款规定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息。
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 第二十三条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保证金管理部门主要用于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恢复治理资金补助以及矿区群众生产生活等相关支出。
✷开采矿山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
✷ 保证金仅是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资金来源之一,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仍是采矿权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
对不进行恢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除不予返还保证金本息外,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采矿权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应继续缴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恢复治理义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从1994年征收入库的2亿元,到2005年已达到43.1亿元。
去年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数超过1亿元,排在前五位的省(区)分别是黑龙江、山东、山西、新疆和河北,共计征收入库24.3亿元,占全国征收入库总额的56.4%。
北京、内蒙古、四川入库额比去年成倍增长。
天津、青海、广西、河南、辽宁等省(区、市)入库额年增长率超过了50%。
云南、重庆等省(市)征收额起点较低,近年来加大征收力度,增长稳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
✷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算方式为: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其中:
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
✷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取得的经验
✷主要有:
✷一是抓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要企业的补偿费征收管理,有效提高了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入库率。
✷二是实行征收目标责任制,强化征收考核,做到目标明确,层层有责,保证了征收工作全面落实。
✷三是推进分级征收,充分发挥省级以及市(地)级征收机关的职能作用,使省级直接征收的缴费大户占到大部分份额,进一步完善了征管工作体制。
✷四是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矿山企业年检等环节相衔接;对没有足额缴纳补偿费而申报补偿费勘查项目、资源保护项目的矿山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促使矿山企业履行缴费义务。
存在的问题
✷一些矿山企业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存在欠缴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使征收机关难以正常履行征收职能或违反规定把收缴的补偿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一些征收机关违规设立过渡帐户,存在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
对这些问题要加以重视,不断创造条件,逐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各级征管机关要强化征收管理,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帐,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
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缩减“应征、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年末累计额。
✷2、规范补偿费减免管理。
认真贯彻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从严掌握补偿费减免的条件,进一步规范减免程序和减免比例,进一步发挥补偿费减免政策在促进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的作用。
明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清理工作。
对不具备减免条件的、不符合减免政策的、违反减免审批程序要取消减免。
✷3、严格补偿费入库管理。
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
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补偿费专用票据的检查。
✷4、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回采率的提高。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的精神,以煤炭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逐步加强其他矿种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会计核算
✷一、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代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交纳的滞纳金、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交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会字[1994]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
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国土资源部首次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开采回采率挂起钩来。
今年起,开采回采率高的矿产企业,补偿费将相应减少,开采回采率低的矿产企业,补偿费将相应增加。
这项工作将以煤炭为重点展开。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称,按照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必须严格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
✷据悉,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
✷率提高的通知》。
《通知》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
复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今年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并公示复查结果。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以后,对新建煤炭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将及时核定。
✷ 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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