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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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备管理规定38
二十五、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39
二十六、建筑施工噪声控制管理规定40
二十七、关键/特殊过程、不可容许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公示制度45
二十八、门卫制度49
二十九、厕所卫生管理制度49
三十、施工现场办公室管理制度49
三十一、试验室管理规定50
三十二、职工宿舍卫生治安防火制度50
三十三、食物中毒防治措施51
三十四、木工棚安全管理规定51
三十五、施工现场中小型机械安全管理规定52
三十六、建筑施工现场用火制度53
三十七、建筑施工现场危险点管理办法53
一、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下列工作须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开始实施:
第一条施工许可证:
工程开工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后才能开工。
第二条项目开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
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登记。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
施工所用的特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完后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夜间施工审批:
因施工需要须在夜间施工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夜间施工,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在附近住宅小区等地点张贴。
第五条卫生许可证:
工地食堂须报上级卫生部门验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本制度安全处和生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结合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及具体施工方案,制定出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第二条《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分管工长负责编制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工长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书》一式三份,报专职安全员审核;
工长在交待施工任务时,负责向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人(工长)与接受交底人(作业班组)、专职安全员三方签字有效;
工长留存一份,交作业班组长一份,专职安全员存档一份。
第三条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督促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要根据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分阶段进行,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危险的,要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水暖通风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防火工程等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三、安全生产报表制度
第一条工伤事故报表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条工伤事故月报表由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统计填写,经项目部经理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于当月26日前报送生产管理处。
第三条公司安全处负责统计全司每月工伤事故情况,填写劳安1-2月报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于当月30日前报院集团公司。
第四条公司安全处负责统计全年全司工伤事故情况,填写劳安1-2年报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院集团公司。
第五条月报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指标,对不按时上报和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公司将通报批评。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坚持按照“生产必须安全,先防护后作业,不防护不作业”的原则安排施工生产,树立以安全求质量、求效益、求发展的安全意识。
第二条树立施工现场是“窗口”的意识,实现施工现场硬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安全员(兼职或专职)负责组织实施,做好详细记录。
本班组的有关不安全因素或隐患,由本班组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措施,班组安全员负责复查。
本班组范围外的给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不安全事故的隐患,可书面通知项目专职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协调解决,保存有关记录。
第五条各工地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月初由项目部经理组织,月中旬由项目部副经理组织。
检查出的问题,要实行“三定”:
定人、定时、定措施,限期整改,专职安全员负责复查。
检查记录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填写,各检查人员签字齐全后存档。
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交项目部副经理组织整改,整改结果由专职安全员验证。
第六条分管工长负责日常安全自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检查的责任,指导处置重大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苗头,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带队、安全处负责组织。
检查以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地方规定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院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为标准,检查主要内容有,安全教育情况;
季、月、旬、日安全检查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文明施工情况;
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标准化建设情况;
工伤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次检查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七条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符合《停工令发放办法》的,将下发停工令责令停工整改,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专项安全检查主要由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安全处按施工进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井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
施工临时用电在正式施工前,由项目专职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且定期进行临电安全检查,电工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脚手架由项目专职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按施工进度情况分段分层进行检查验收。
井架、施工电梯和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完后,由项目专职安全员组织安装单位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报当地有关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报建筑行业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五、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一条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工人进场及变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项目教育、班组教育),作好教育记录,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受教育人签字,归档管理。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单位工程和公司重点信誉工程,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处组织实施。
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的单位工程,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经理参与。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第四条每月二十六日上午(节假日顺延),各单位专职安全员到公司安全处参加安全员例会,进行业务学习,交流经验。
安全员例会由安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工地每月底,由项目部经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大会,时间一般为2小时,学习安全知识,总结、评比工地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专职安全员负责做好教育记录,受教育人签字齐全后存档。
第六条各班组每周一班前半小时,由班组长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安全工作,明确重点难点;
由班组专(兼)安全员负责作好活动记录,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在活动记录本上签名;
班组长每日要实行班前口头安全交底制度。
第七条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场内驾驶员、起重司机、起重工、司炉工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项目部劳资员负责特种工取证培训工作和验证工作。
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区域公司、直属项目部、站、中心及公司机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主管领导指:
所属二级公司、区域公司、直属项目部、站、中心及公司机关、经理、站长、主任。
第五条本规定中所称主要负责人指:
所属二级公司、区域公司、直属项目部、站、中心及公司机关的书记、副处长、副经理、副站长、副主任、主任工程师及二级公司、区域公司总工程师。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伤亡人员或财产损失情况划分为: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未达到重伤等级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有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步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再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范围
第八条事故责任者中关于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的认定以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结论为准。
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具体指:
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本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失效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制订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应措施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专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不能适应管理需要、未持证上岗的;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
(六)未如实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需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七)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持合格证上岗的;
(八)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未知因素时,未采取经专家评审确认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十)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一)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十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办公区、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或者易燃易爆场所未实行定员定量管理的;
(十四)生产经营场所(如办公区、施工现场)、职工家属院(含集体宿舍)、文化娱乐场所和食堂餐厅等未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明显标志、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如办公区、施工现场)、职工家属院(含集体宿舍)、文化娱乐场所和食堂餐厅等安全出口的;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
(十六)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责任主体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七)未与外来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分包承租责任主体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
(十八)无事故应急预案或虽有事故应急预案,但对生产安全事故未立即组织抢救或抢救组织不力,以致延误抢救、扩大损失的;
(十九)其他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四章处分和处罚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办法。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有第九条中任意1个条款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次事故重伤2人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对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对专职安全员和主管工长各罚款6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
(二)发生以下事故情形之一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记大过或降职、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3万元,对主管领导3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对专职安全员、主管工长各罚款15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0元。
(1)一次死亡1人事故;
(2)一次虽无死亡,但重伤3人事故;
(3)虽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三)发生以下事故情形之一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降职或撤职、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降职,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6万元,对主管领导罚款6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各罚款4000元,对专职安全员、主管工长各罚款30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6000元。
(1)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
(2)一次虽无死亡,但重伤4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四)发生以下事故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撤职,主要负责人降职或撤职;
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主管领导罚款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各罚款6000元,对专职安全员、主管工长各罚款4500元;
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万元。
(1)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一次虽无死亡,但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主要责任不在本单位的,则降低一个档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既应负领导责任,又应负直接责任者,按相关档次之最高处罚类别处理。
第十七条 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干扰事故调查的,则加重一个档次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款由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本办法会同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报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发生重大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除按照上述程序外,还需报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由事故责任单位依据《事故处理通报》向公司财务处缴纳,事故责任单位将相关的处罚收据复印件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动力管线管理制度
动力管线包括电(电力、通讯)、汽、气、水等到敷设在地下及架空的线路和管道,是公用的供能设施,是保持建筑施工正常生产和安全经济运行的命脉。
因此必须加强对动力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现场施工生产辅助动力管线设计、施工、安装由项目部生产技术科归口管理。
动力管线设计、施工、安装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并贯彻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各种动力管线系统工程,均有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线图。
管线图以施工现场平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正确标明坐标及有关的技术数据。
第三条动力管线的更改和加装,事先必须向项目部生产技术科申报,经批准并填写施工单后方可施工。
施工时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并作好施工记录,并绘制竣工图归档。
第四条动力管线应有名称和编号,敷设在地面以上的动力管线必须有明显的规定色标。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
各种气体、液体管道的识别色。
第五条各类动力管道上的阀门应设功能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动力管线的运行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热力管道必须有可靠完整的保温层。
供水管道在冰冻季节到来前,必须做好防冻保暖措施。
第七条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建筑物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
第九条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第十条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架空有困难时,可与其他非燃烧气体、液体管道共同敷设在用非燃烧体作盖板的不通行的地沟内;
也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填满砂,并不应与其他地沟相通。
第十一条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应共沟敷设;
油脂及易燃物不应漏入地沟内。
第十二条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套以密闭的套管,且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各约0.2m。
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吹扫接头;
吹扫管线应防止气体串通。
第十三条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管道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每对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所有法兰盘连接处应装设导电跨接线。
第十四条氧气管道每隔90~100m应进行防静电接地,进入建筑物的分支法兰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十五条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管壁温度不超过70℃。
第十六条各类动力介质管线,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第十七条做好动力管线经常性的维修工作。
按照维修保养周期的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预防性试验工作。
进行定期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消除管线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管线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各种动力管线系统的管线图每年整理一次,根据上一年的更改资料进行修改绘制新图,历年和管线图应归档保存
八、短期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短期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短期用工的需要,保障公司和短期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短期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辅助性的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录用条件:
一、有较好的思想素质及个人素质,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在40周岁以下,特殊工种不受年龄限制。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岗位证书者优先。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四条
基层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用工需要计划,填写招聘申请报公司人事劳动教育处。
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或用人单位推荐相关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条件、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初步确定拟聘对象。
第六条公司人事劳动教育处对用人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录用。
第四章
待遇
第七条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
报酬不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由所在基层单位和短期工协商确定,并由所在单位发放。
第九条公司不负责办理短期工的西安市户口,短期工不享受公司住房分配。
第十条
短期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方法办理社会保险:
一、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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