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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基本经济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法纳税。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行政法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基本原则是: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3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权利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继承权;
5、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构成。
《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公约。
4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2、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①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②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③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税收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作业题:
1、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3、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4、我国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
5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3、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2、刑罚的裁量:
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十大种类。
6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与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称。
2、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民事诉讼人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A、第一审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
C、第二审程序。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执行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2、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又包括: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3、回避。
4、辩护制度。
5、与代理。
6、证据。
7、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一)仲裁概述
仲裁法的原则:
自愿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或裁或审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的开庭与裁决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如何理解犯罪构成要件。
3、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7国际法
一定义及原则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7个基本原则:
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
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
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
:
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我国学者认为: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8环境法
一定义以及体系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
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
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
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
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9军事法
一定义及体系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SubstantiveLaw)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ProceduralLaw),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举个例子:
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有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
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第二节﹝劳动法律制度中﹞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维权实务热点。
第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所指的均为广义)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结果。
第二、救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10条-1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条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定标准月工时:
167.4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36、41、44条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3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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