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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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
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试行)
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
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任免、调整,必须在三日内报洛阳煤业公司备案、审查。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第11条的规定。
第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
必须具备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规范性图纸,并及时填绘。
凡要求上报的各类图纸、报表、资料,必须及时上报。
第四条 矿井实行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下井次数、工作要求,应符合《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义煤集团“义煤安【2010】55号”文《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矿井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隐患排查工作按《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成立机构、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入井检查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六不准”:
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的不准掘进施工;高沼高突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的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
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配备传真机,保证矿内外信息畅通,并同时也要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
煤矿企业必须有为其服务的创伤急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二章 井下开采
第十五条 必须编制年度生产计划。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并建立贯彻规程登记簿(表),签名盖章。
贯彻学习后,还要组织考试,成绩要归档存查,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并严格按计划和规程施工。
第十六条 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1.8m,其净断面在支护变形后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
第十七条 加强顶板管理,各煤矿生产副总经理对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安全副总经理负监督检查、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区(队)长负本区(队)安全管理责任;班、组长负本班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安检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三大规程”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应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管理顶、帮,不得空帮空顶。
严格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必须正确使用前探支护。
采用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靠近工作面10m长度内,必须有防倒棚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
第二十条 每一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
一个通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联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设专人维护。
开采边角地段,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的支架必须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倾角25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小眼应分段错开布置,小眼口应设置警标、箅子、围栏等,防止人员坠眼。
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第二十三条 开凿或延长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和斜巷道修护地点的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车栏,其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或锚喷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其锚杆布置、安装和喷浆的工序都必须按照锚喷支护操作规程作业,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
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超前支护,其形式和规格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规定。
当护顶锚杆打到迎头后(最大不超过一排锚杆间距),超前支护方可拆除。
第二十五条 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锚杆眼要按线布置;护顶锚杆到迎头的空顶距离不准超过设计规定的距离;锚杆应垂直岩壁或岩石层理;锚固力要达到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冒顶。
第二十七条 架棚支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梯形棚扎角应根据巷道的压力合理确定;支护的材质和规格要在措施中有明确的要求;严格按标准施工;支架顶部及两帮应背紧、背严、背牢;按要求打齐木楔。
第二十八条 巷道拨门位置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
所有架棚巷道拨门都必须架设双抬棚。
拨门前应对拨门点两旁的巷道予以检查、维修、加固。
拨门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区(队)干部现场跟班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用垛盘反井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采用反井掘进以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垛盘四角必须用扒钉钉牢;垛盘与煤岩帮之间应背严、背牢;施工时必须有护头板等安全设施,其规格要求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立眼施工前、贯通前应对上、下口的棚子进行加强支护。
架棚巷道要采用挑棚、托梁等措施,防止棚子失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伤人、冒顶等事故的发生。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部门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两个巷道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
被停止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贯通点及其附近巷道应进行加固,并有防止人员进入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该巷道支护、积水和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支护完好、无突水可能时,方可装药放炮。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的维修,建立矿井巷道维护台帐,失修率控制在标准以内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的安全。
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巷道维修及改扩棚等,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上口应下好阻车器,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严禁多段作业,维修点以里不得有人从事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巷道维修(包括改扩棚)应由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要有区(队)干部跟班,安检员现场监督。
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排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 交岔点的维护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必须采用特殊支护,确保维护工作安全。
第三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条 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
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隐患排查,并要有“一通三防”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十一条 矿井要有专门的“一通三防”机构,按规定配备人员。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各煤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通风区、队要有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配齐瓦检员、爆破工、监测工、防尘工、通风调度员、测风工、抽放泵司机等。
制定计划,定期培训、考试,要有记录,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有保管、维修制度,建立台帐,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第四十五条 矿井都要有“一通三防”管理“五图、五板、五记录、三台帐”。
五图:
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五板:
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五记录:
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三台帐:
瓦斯调度台帐、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瓦斯抽放台帐。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正规、合理及风流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要保持畅通,不得影响通风行人。
第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的测风。
第四十九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第五十条 井下机电峒室应设置在进风流中,如果峒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的,可采用扩散通风;如设在回风流中,回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五十一条 矿井必须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得生产。
第五十二条 矿井装设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的管理,必须符合《规程》第138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体积达0.5立方米)。
第五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的地点交接班,并要有记录,确保无空班漏检,无虚报。
检查瓦斯严格按照《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执行,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第五十六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五十七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烧焊,确需烧焊按《规程》第223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排放瓦斯要有专门的措施,经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排放,严禁擅自排放瓦斯。
第五十九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
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规程》第103条规定,风筒距迎头的距离:
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
第六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
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
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有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且必须使用直径400mm以上的风筒。
第六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的方向、风量、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并标明矿井主要扇风机的负压、总回风量等。
第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
安设地点、报警浓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第168条、第169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配置,安全仪器仪表的配备、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通风永久设施(风门、密闭、风窗)墙体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米,严密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
第六十六条 墙体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体接实,周边不小于0.1米的裙边。
密闭墙要编号、设栅栏、警标、说明牌版,并配检查箱。
第六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需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位置设置要合理。
风门一组至少2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联锁装置,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
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位置应放在门墙的上方。
第六十八条 临时设施(临时风门、临时密闭)周围接实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第六十九条 各种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第七十条 永久风桥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
风桥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
风桥不准设风门。
第七十一条 严格火工品的领、用、退制度。
电雷管的使用必须专人专号。
认真执行爆破器材丢失处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药库的管理及井下放炮管理,要严格按《规程》第295条至第346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井下装药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塞满。
第七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
薄煤层倾角在30度以上的放炮安全距离为15米;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放炮安全距离为20米;工作面有夹矸、开采天然焦和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放炮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采用其他采煤方法放炮应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
直硐煤巷放炮为80米,警戒100米;直硐岩、半岩和天然焦放炮为100米,警戒120米。
挑顶、刷帮、卧底、处理卡眼大块岩石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十六条 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制度。
一炮三检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分别检查风流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生产单位的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七十七条 放炮员、班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及井下电钳工要携带瓦斯报警仪。
第七十八条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按《规程》规定进行预测预报。
根据预测预报结果,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进行作业。
第七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八十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严格按《规程》第199至第203条执行。
第八十一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输送机斜巷及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输送巷道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八十二条 井下所有的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米,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20米)。
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第八十三条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并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震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条 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要符合《规程》要求,并要有记录管理牌板。
第八十五条 矿井所采煤层应进行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鉴定。
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必须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编制防自然灭火的措施,开展自然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
观测地点:
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的高温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第八十六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所报告。
停风区有害气体超过《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先排除积聚的瓦斯。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第八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八十八条 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要求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管理图。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按《规程》第249条执行。
第八十九条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九十条 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
第九十一条 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队伍,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要。
第九十二条 定期检查抽放系统,做到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
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正常使用。
第九十三条 瓦斯抽放工程(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必须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第九十四条 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备,必须符合《规程》第146、第148条规定。
第九十五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应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第四章 机电 运输
第九十六条 地面、井下配电系统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应有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均能负担全矿供电,电路上不得接任何负荷。
双回路不得共杆架设。
启用备用电源时,只能进行通风、排水,且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二)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三)矿井必须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四)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用立井绞车、抽排瓦斯泵等主要设备的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规程》第442条规定。
(五)矿用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MA标志。
防爆电器入井前应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九十七条 井下各级配电点电压等级的标准: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第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和保护
(一)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路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及远程控制装置。
(二)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三)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性试验,且有试验记录。
(四)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五)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严格按《规程》第459条规定执行。
(六)井下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九十九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一)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向外开放时不得妨碍运输,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门起5米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二)变电硐室超过6米时,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三)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设有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有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四)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标志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有高压设备时必须在入口处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第一百条 井下电缆
(一)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子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二)严禁采用铅包电缆。
(三)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四)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五)在倾角大于45度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铅芯电缆,其它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六)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
(七)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铅芯。
(八)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钓钩悬挂。
(九)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大于30度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进行敷设,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十)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使之能自由坠落,并确保高度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
(十一)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斜巷中不得超过3米,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
(十二)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
如条件不允许,必须与风管、水管在巷道的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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