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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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
实施意见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努力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由此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相关责任
(一)强化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应当按规定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属地管理责任
县政府负责全县境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总协调和总调度。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在河流、湖泊、水库、沿海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
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
三、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和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
其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行、财政补助”的原则,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实行分类处理、市场运行与财政补贴相结合模式运行。
(一)处理方式
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全县病死猪实行集中碳化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及放养公司不得自行处理。
其他病死畜禽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模式。
定点屠宰场应对产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和按规定摘除的腺体等全部集中碳化处理或交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二)处理程序
1、自行处理
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养殖场(户)应当对经兽医确认后的病死畜禽拍照存档作为证据保存,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方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核准处理数量并填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样式见附件2)。
2、集中处理
(1)病死畜禽确认。
依托基层兽医、执业兽医及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建立一支有经验、高素质的兽医队伍,为病死畜禽确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我县养殖数量及分布,合理设置病死畜禽收集点。
收集点的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配备冷库等冷藏设施,并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管理。
养殖场(户)必须经负责本区域确认工作的兽医人员核实确认后,方可送交病死畜禽至收集点。
确认过程中须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收集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
(2)收集、处理程序。
一是收集点负责人在收集病死畜禽时,要认真核对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收集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同时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子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拍照、填写完整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运输时要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点移交单》(样式见附件2)同时将装车登记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二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移送和收缴的病死畜禽要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单》(样式见附件3),同时留存视频备查。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要求
1、收集行为要规范。
集中收集环节收集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严禁虚报、多报或伙同他人套取专项资金。
各收集点做好收集台账及影像资料保存。
对于死胎、流产不作为上报数量,但一并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2、监管工作要严谨。
收集点监管环节可采用电子监管平台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的工作方式,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收集点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以实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监管。
处理环节监管要对病死畜禽入库、出库及产品流向做到全覆盖、无缝隙。
3、无害化处理场要自律。
病死畜禽运输过程要按既定路线往返于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点及定点屠宰场,运输车辆要做好消毒且不允许开往或停靠与运输病死畜禽无关的路线或区域。
无害化处理场冷库、处理车间等主要场所及运输车辆要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以便监督。
严格审验无害化处理副产品收购商资质,以免造成因副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资金申报
对国家有财政补贴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其他无财政补贴的无害化处理由相关方按照无害化处理场收费标准自行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
《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样式见附件4)、《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样式见附件5),作为定点屠宰场、自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和获取保险理赔的凭证。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收集登记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点移交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单》作为集中无害化处理确认、送交、收集、处理数据的原始依据,由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存档;上报数量以电子监管平台自动提取的审核数据为准,该数据也作为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获取保险理赔及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与政府财政结算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主要依据,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经汇总无误后,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农牧、财政部门。
六、强化政策保障
(一)完善运行保障机制
合理利用国家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按照省政府“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给予每头80元补贴(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50元,省、市、县财政各补助10元)。
其确认、收集、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具体分配比例由处理厂按市场化运行模式自行安排。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子监管平台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补贴支付范围,由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支付,从而保障各个工作环节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开展。
因国家补贴政策变动,具体分配比例、补贴范围由县政府责成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相应调整。
财政、发改、畜牧等相关部门,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
到2020年全县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的全覆盖。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简化理赔流程,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
县供电部门要做好病死畜禽收贮、处理场所的用电保障;税务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
七、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
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将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监管工作措施
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并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子监管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
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
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
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
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
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收集登记表
2.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收集点移交单
3.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单
4.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
5.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
附件1
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收集登记表
沧县乡(镇)村收集点:
№:
养殖场(户)名称
联系电话
时间
送交病死畜禽情况
畜禽
种类
数量
重量
是否参保
畜禽标识号
备注
保单号
赔案号
赔款金额(大写)
确认
签字
养殖场(户)
收集点负责人
保险公司人员
官方兽医
备注:
1、此表五联。
第一联留存动监分所,第二联留存保险公司,第三联附移交单后,第四联留存养殖场(户),第五联留存收集点。
2、没有填写的栏目一律用斜线“/”划掉。
附件2
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收集点移交单
沧县收集点:
运输车辆牌照:
日期
移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畜禽
种类
总数
参保畜禽
未参保数量
备注
数量
畜禽标识见附注
确认
签字
收集点负责人
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人员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官方兽医
附注
(畜禽标识号)
备注:
1、此表五联。
第一联留存动监分所,第二联留存收集点,第三联留存无害化处理场,第四联留存保险公司,第五联留存动监所办公室。
2、没有填写的栏目一律用斜线“/”划掉。
附件3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单
No
处理时间
处理数量
签字
确认
(手印)
处理人员
处理场负责人
官方兽医
1.一式二联。
一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二联无害化处理场留存;2.没有填写的栏目一律用斜划线“/”划掉。
附件4
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
№
定点屠宰场
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
备注
名称
负责人姓名
定点屠宰
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畜禽种类
数量
重量
处理方式
处理时间
确认签字
定点屠宰场负责人
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
官方兽医
1.一式二联,一联留存监管机构,二联留存定点屠宰场;2.没有填写的栏目一律用斜划线划掉。
附件5
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登记单
No
养殖场(户)
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
备注
名称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畜禽种类
数量
重量
(体长)
处理时间
处理方式
深埋
化制
高温
化学
其他
确认签字
养殖场负责人
保险公司出险人员
防疫人员
处理人员
无害化处理厂负责人
官方兽医
1.一式三联,一联留存监管机构,二联留存养殖场(户),三联留存保险公司;2.没有填写的栏目一律用斜划线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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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建立 病死 畜禽 无害化 处理 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