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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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办法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以及其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结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量化考核,是指由****公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人员,主要指施工单位生产负责人、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状况进行的量化考核。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主要采取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监理单位以及主要监理人员主要包括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合同段监理组长、旁站监理员、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进行安全巡视和旁站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在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对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第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量化考核主要按照以下分部结构组成进行检查考核:
1、文明施工
2、临时设施及单项作业:
施工驻地;各集中施工场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起重吊装作业(包括龙门吊、架桥机、履带式或汽车式、固定塔吊);高处作业;水上起重作业
3、桥梁工程:
基坑开挖;桩基施工;支架施工;脚手架施工;悬臂浇筑;预应力后张法;钢筋加工;大模板施工;滑模施工
4、隧道工程
5、路基工程
6、路面工程
第二章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五条基本要求
1、现场出入口、路线交叉处、拌和场、危险品存放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孔洞口、高边坡、临边处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制作规范、醒目,有安全标语,重要危险路段有专人看守,并严格按照安全分级制度设置警示牌和警示带。
2、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交叉处应在距交叉路口200米处设立警示标志并设40公里限速牌;100米处设立警示标志并设30公里限速牌;50米处设立警示标志并设20公里限速牌。
既有道路两侧设立不低于1.2米高的防护栏,张贴反光标识。
施工过程中须配备专职安全指挥人员。
3、现场各种孔洞、高空、临边防护到位,上下通道搭设满足要求。
4、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图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巡查,及时补充完善。
5、现场排水设施完善,有防尘、减噪、防止水污染措施。
6、施工便道畅通,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施工便道,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7、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按规范悬挂标牌。
8、仓库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按规定分类存放和防护。
9、各种施工作业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第六条量化考核
1、临边、临水、洞口、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域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扣5分。
2、预留洞口、孔口、桩基孔口没有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无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或未按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总平面图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扣3分。
4、现场无排水设施或排水不畅扣2分。
5、施工便道安全警示标志不全、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无专人对安全警示标志巡查扣2分。
6、施工材料混堆或区分不严格、堆放不整齐扣2分。
7、危险品存放不符合规定,扣10分。
8、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人扣1分。
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每发现一人扣1分。
9、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三章临时设施及单项作业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一节施工驻地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七条基本要求
1、办公生活区域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办公生活区域应与施工现场有合格的安全距离。
3、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食堂、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按规定配备防火器材。
5、有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
6、爆破器材、易燃易爆材料库、油品库等设置须满足消防安全。
7、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灭火器材。
第八条量化考核
1、生产、生活区须分别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否则扣5分。
2、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每栋扣3分。
3、无消防通道或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扣10分。
4、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与生活区的距离小于50米,扣5分。
5、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未设围栏和进行覆盖,扣5分。
6、钢筋、水泥、模板码放高度不符合安全要求。
每项扣2分。
7、爆破器材、易燃易爆材料库必须符合防爆、防火、防雷、防潮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0分。
8、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每发现一处扣10分。
9、驻地未设门房,未配备门卫和专职保卫人员昼夜值班,没有值班电话、值班记录,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入项目部,每项扣2分。
10、集装箱或金属房屋未防雷接地的,每处扣5分。
11、项目部未配备应急医疗设备,扣5分。
12、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环境卫生不达标,扣5分。
13、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扣10分。
14、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二节各集中施工场区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九条各集中施工场区主要是指混凝土拌合场、钢筋加工场、梁板预制场等。
第十条基本要求
1、各场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避开崩塌,滑坡,水淹等危险区域。
2、各场区主要地面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
3、混凝土拌和站水泥罐、钢筋加工场龙门吊以及各场区防雨棚架必须基础牢固并安装防雷装置及防风缆。
4、各场区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场区各工位应悬挂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
6、拌和机、钢筋加工机械、支模脱模、张拉压浆等设备作业和检修应符合安全要求。
7、各场区道路须设置避免车辆发生碰撞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有效安全设施。
8、各场区应做好排水系统的综合规划,做好场区的排水工作。
9、各场区应设污水沉淀池,并落实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量化考核
1、各场区选址不合理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扣5-10分。
2、场区地面未硬化处理,扣3分。
3、混凝土拌和站水泥罐、钢筋加工场龙门吊以及各场区防雨棚架等未安装防雷装置及防风缆,每处扣3分;基础不牢固,每处扣5分。
4、各场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部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
5、场区未悬挂工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处扣2分。
6、拌和机、钢筋加工机械、支模脱模、张拉压浆等等设备作业和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3分。
7、未设置场区道路车辆防撞标志和安全设施的,每处扣2分。
8、未做好场区排水系统的,每处扣2分。
9、各场区防尘、污水处理措施不足,扣2分。
10、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三节临时用电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
1、施工用电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安全配电箱、开关箱。
2、配电箱开关箱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闸箱门落实防雨措施,电线无破损现象。
3、有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4、配电线路和电器符合安全规定。
5、潮湿作业照明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6、高空带电作业用电必须有人监护;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7、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第十三条外电及电气设备防护量化考核
1、与外电线路间距小于安全距离且无防护措施,扣5分。
2、外电线路下搭设作业棚,扣3分。
3、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扣2分。
4、电气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污染源和腐蚀介质,或可能遭受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且未作防护处置,扣3分。
第十四条接地与防雷量化考核
1、未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扣5分。
2、规定的电气设备未作专用保护接零,扣1分。
3、接地电阻不符合规定要求,扣2分。
4、移动式发电设备未作保护接零,扣2分。
5、高于20米的金属设备或金属脚手架以及墩身钢筋未作防雷装置且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扣5分。
6、中性线与保护零线混用扣3分。
第十五条现场照明量化考核
1、未设应急照明系统,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无扣2分。
2、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与PE线连接),每一处扣2分。
3、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5米时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扣3分。
4、特殊工作场所未使用12V、24V、36V安全电压,扣5分。
5、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扣2分。
6、行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扣3分。
7、未按照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照明器的,每处扣2分。
8、照明变压器使用自藕变压器的(必须使用双绕阻变压器),每处扣3分。
9、灯具相线未经开关控制,直接引入灯具,扣1分。
第十六条配电箱开关箱及电器装置量化考核
1、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要求,扣5分。
2、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没装设隔离开关,每一处扣5分。
3、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每一处扣2分。
4、配电箱内未采用DZ系列透明塑料外壳式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者采用刀型开关,每一处扣2分。
5、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每一处扣3分。
6、安装位置不得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每一处扣2分。
7、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每一处扣3分。
8、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每一处扣3分。
9、配电箱、开关箱导线进出口未设在箱体下底面,每一处扣2分。
10、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及箱门与箱体未作软铜线电气连接,每一处扣2分。
11、固定、移动配电箱安装不端正、牢固,且与地面垂直距离不符合要求(固定1.4-1.6米,移动1.2-1.6米),扣3分。
12、开关箱控制2台及以上电器设备,扣3分。
13、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混用,扣3分。
14、漏电保护器未采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每一处扣5分。
15、使用木板配电箱和开关箱,每一处扣2分。
16、配电箱、开关箱电源进线端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每一处扣2分。
17、配电箱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操作规程,扣2分。
第十七条配电线路量化考核
1、电线老化、破皮无包扎,每一处扣5分。
2、架空线一个档距内接头数超过50%且一条导线超过1个接头,或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有接头,每一处扣2分。
3、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扣2分。
4、架空线路档距或线间距离不符合要求,扣3分。
5、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不符合要求,扣3分。
6、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电线替代五芯电缆(即未使用五芯线缆),扣3分。
7、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或沿地面明设,扣3分。
8、未使用三相五线制及未按照导线相序架设线路,扣5分。
9、电动机械设备未采取耐气候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或电缆破损、有接头,每一处扣1分。
10、电源线路与金属物体直接接触未作绝缘处理,过道无保护的,每处扣2分。
第十八条变配电装置及自备电源量化考核
1、未进行有效防护,非电气工作人员可以随便进入或接触变配电设备,扣5分。
2、配电室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扣3分。
3、未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扣2分。
4、未设置电气操作规程牌或岗位责任牌,每一项扣2分。
5、配电柜无编号及用途标记,扣2分。
6、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未进行连锁保护,扣3分。
第十九条用电档案量化考核
1、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且未经项目经理每周审核,扣2分。
2、无地极阻值摇测记录,扣2分。
3、排查隐患无处理记录和整改结果,扣3分。
4、档案乱、内容不全面、无专人管理,扣2分。
第二十条电动机械和工具量化考核
1、起重设备、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物料提升机未作重复接地,扣3分。
2、设备和金属结构之间未作电气连接,扣2分。
3、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扣2分。
4、轨道式起重设备电缆拖地行走,扣2分。
5、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无日检查记录,扣2分。
第四节施工机械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
1、机械设备应有检测合格记录、标示,按规定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
2、机械设备应建立“一机一档”的维修、保养、使用记录。
3、机械外露传动部位有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有防雨设施。
4、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之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5、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对焊作业区有防护措施。
6、各种机械均应有可靠制动。
第二十二条量化考核
1、设备未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每台扣1分。
使用不合格设备,每台扣3分。
2、外露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无防雨设施,扣1-3分。
3、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扣3分,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扣3分。
4、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扣3分。
5、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五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基本要求
1、吊装工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2、吊装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并且进行试吊;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统一指挥。
3、设备检验合格证明应放置于明显位置。
4、塔吊基础应符合规范要求。
5、轨道式起重机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未作业时使用夹轨钳。
6、垂直升降设备架体附着装置必须稳定牢固。
7、垂直升降设备吊笼出入口设置防护设施。
8、设备承载不得超过额定承载重量。
9、起重作业时不得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10、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11、六级(含六级)以上风力及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架桥作业。
第二十四条架桥机吊装量化考核
1、架桥机就位后,前后支点处,未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的,扣5分。
2、架桥机吊装作业时,吊装构件上仍有作业人员停留的,扣3分。
3、架桥机纵移或横移轨道的两端,未设置挡铁的,扣3分。
4、吊装作业时,构件长时间在空中停留的,发现一次扣2分。
5、施工桥梁设计纵坡大于3%时,架桥机架梁未设置防止滑行措施的,扣5分。
6、架桥机主梁未调平即架梁的,发现一次扣5分。
7、架桥机停止工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扣5分。
8、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3-5分。
第二十五条龙门吊吊装量化考核
1、龙门吊顶部未设置避雷装置,扣3分。
2、龙门吊轨道基础有局部沉陷的,发现一处扣5分。
3、吊装作业时,构件长时间在空中停留的,发现一次扣2分。
4、起吊时作业人员随构件一起升降的,发现一次扣5分。
5、起吊作业范围内有人员随意走动的,发现一人次扣2分。
6、工作完毕后,未开到指定地点,将所有手柄均转到零位,切断电源的,扣5分;
7、牵引移动的跨墩龙门架,在行走时两侧牵引卷扬机必须同时、同速启动和运行,否则,发现一次扣5分。
8、龙门吊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费标准的,或锈蚀、缺油或绳卡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项扣3分。
9、使用电缆拖地的,发现一次扣2分。
10、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3-5分。
第二十六条汽车式、履带式起重机吊装量化考核
1、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未保持垂直的,发现一次扣2分;各台起重机升降不同步的,发现一次扣3分。
2、起吊作业时在现场吊着重物行走的,发现一次扣5分。
3、起吊作业范围内有人员随意走动的,发现一人次扣3分。
4、吊装作业时,构件长时间在空中停留的,发现一次扣2分。
5、在输电线路下作业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等与输电线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但没有进行外电防护的,发现一次扣5分。
6、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3-5分。
第二十七条固定式塔吊吊装量化考核
1、安装基础应坚实、平整、设有排水措施,需严格按安装规程逐段拼装,否则扣5-10分。
2、塔吊未按规定与墩台进行安全锚固的,发现一次扣5分;锚固装置的自由段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5分。
3、塔吊使用限位作为停止运行开关的,发现一次扣3分。
4、提升重物,自由下落的,发现一次扣2分。
5、塔吊安装、拆卸时,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的,发现一次扣5分。
6、停止作业时,未松开回转制动装置、未顺风放置起重臂的,扣5分。
7、塔吊无力矩限制器的,或力矩限制器不灵的,扣5分。
8、塔吊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的,或限位不灵的,每项扣5分。
9、塔吊吊钩无保险装置的,扣2分。
10、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的,扣3分。
11、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扣5分。
塔吊无接零、接地的,扣3分。
12、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或措施不可靠的,扣3分。
13、在塔吊吊装时塔吊下严禁站人,并有专人指挥,否则扣2分。
14、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2-5分。
第六节高处作业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二十八条基本要求
1、相对高度超过2米的垂直作业,特别是6米以上的边坡施工,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施工、3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3、高处作业必须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根据工程实际,20米以下设置可靠锚固的带护圈人行爬梯;20-40米设置“之”字形人行爬梯;40米以上需安装附着式电梯。
4、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安全护网,夜间施工必须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发光警示标志。
5、作业平台脚手板必须满铺,并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6、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有牢靠悬挂点,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7、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使用各种起重机械进行吊人。
8、作业高度超过20米时,必须设置避雷设施。
9、雨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积水应及时清除。
10、台风和暴雨过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1、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堆放应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量化考核
1、酒后从事高处作业,发现1人次扣3分。
2、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否则,发现1人次扣2分。
3、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发现一人次扣2分。
4、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发现一条扣3分。
5、作业人员徒手攀爬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下高处作业的,发现1人次扣5分。
6、高处作业没有工具袋,随意投掷物料、工具的,发现一次扣5分。
7、同一架梯子二人并排同时上下,发现一次扣2分。
8、不适合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在高处作业的,扣5分。
9、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三十条高处作业现场量化考核
1、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专人负责,或配备专用通讯设备,不符合要求,扣3分。
2、高处作业所用的爬梯缺档或垫高的,发现一处扣2分。
3、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防抛网的,发现一处扣5分。
4、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或雷电、大雨、大雾、大雪等气候条件下施工的,发现一次扣10分。
5、超过20米未设置避雷接地的,扣3分。
6、台风和暴雨过后,不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就作业的,扣8分。
7、雨天进行高空作业不清理积水的,扣2分。
8、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七节水上起重作业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1、作业前应根据起吊物性质、重量等确定下锚位置、起吊方法。
2、起吊前应查看和计算船体吃水是否满足要求。
3、物体吊至空中时,禁止舢板和车辆从起吊物下方通过。
4、吊重物移船时,各绞车应注意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做到松紧均匀,避免突然停止或突然启动,使重物在空中摇摆。
5、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体时,两船应互相联系,并明确一个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保持物体吊起同一高度,并保持同步作业。
6、夜间起重作业时,工作地点应由足够的照明,但不能妨碍指挥人员的视线。
7、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第三十二条量化考核
1、不进行实地查看,随意确定下锚位置和起吊方法的,扣3分。
2、未查看和计算船体吃水深度就起吊的,扣5分。
3、无警戒使得舢板和车辆从起吊物下方通过的,扣3分。
4、吊重物移船时不稳定不均匀,使得重物和船体摇摆的,扣3分。
5、夜间作业照明不好或无照明的,扣3分。
6、水上起吊无专人指挥的,扣5分。
7、天气恶劣条件下,不适合起重吊装而执意作业的,扣5分。
8、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3-5分。
第四章桥梁工程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一节基坑开挖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1、基坑开挖前作好四周截水、排水、降水,并对既有的管线采取防护措施。
2、根据地质地貌条件进行放坡或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
3、机械作业及弃土距坑边距离均不小于1米。
4、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基坑采用护壁时随时观测变形情况。
6、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
7、基坑支撑拆除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量化考核
1、未设置出入基坑安全通道的,扣5分。
2、基坑深度超过2米,未设置安全围挡(高度1.2米以上的安全网或安全护栏)的,发现一处扣3分;安全护栏(护网)设置高度低于1.2米的,发现一处扣2分;离基坑边少于0.5米的,发现一处扣3分。
3、基坑周边在夜间未设置发光警示标志的,扣5分。
4、未采取坑壁防护措施的,扣5分。
5、基坑未采取特殊措施,开挖坡度陡于设计或规范要求,发现一处扣5分。
6、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开挖物,堆积高度大于1.5米的,发现一处扣5分。
7、人工挖基作业用土台分层抛掷传运出土时,台阶宽度小于0.7米的,发现一处扣5分。
8、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小于1米的,发现一处扣5分;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小于0.8米的,发现一处扣5分。
9、采用物料提升机出土,不使用锁口挂钩的,发现一次扣3分;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进入吊斗升降、移动范围内的,发现一次扣5分。
10、爆破作业未设置安全警戒线或爆破时未安排专人进行警戒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1、爆破作业后,未对哑炮、盲炮和爆破作业区内危石、松动物进行处理就继续作业的,发现一次的扣10分。
12、作业人员在坑壁下休息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13、机械作业半径范围内有作业人员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14、有水基坑未设置集水坑及相应抽排水设施的,扣5分。
15、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每处扣1-5分。
第二节桩基施工安全生产量化考核
第三十三条基本要求
1、桩基施工孔口均应设置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防护网,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10米,应采用机械通风。
2、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就位后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底部必须用枕木、钢锲垫实,钻架应加设缆风绳或斜撑。
3、钻进时,严密监视钻进情况,观察孔内有无异常情况,钻架是否倾斜、各连接部位是否松动、是否有塌孔征兆等,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钻机停钻时,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不得滞留孔内。
4、钻机操作人员必须持相应操作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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