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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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位学科专业,已由学校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已取得入学资格攻读硕士学位硕士(以下简称硕士生),满足课程要求、达成要求学术水平,经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课程要求
在要求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参与由硕士院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要求学分。
第六条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成下述学术水平: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知识;
(三)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四)有按各学院、学部、系(部)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第七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它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研究结果和为取得其它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材料;
(二)学位论文所研究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含有一定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所做结论或提议应有新见解;
(三)对学位论文所述及各个问题能反应出作者含有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研究方法并有较高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指导老师可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含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作为评阅人。
硕士教学秘书负责搜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
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可由点长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须依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六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老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学部、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三)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原件;
(四)学位论文。
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员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进行审查。
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具体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未达成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者;
(二)有剽窃她人学术结果等行为者。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老师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教授组成,必需有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最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含有高级职称硕士生指导老师担任;
(二)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最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组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依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经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
(三)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学部、系(部)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或答辩后抽取5-10%硕士学位论文,由硕士院组织相关领域教授进行预审或复审。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已取得入学资格攻读博士学位硕士(以下简称博士生),满足课程要求、达成要求学术水平,经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课程要求
在要求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参与由硕士院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要求学分。
第十三条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成下述学术水平: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知识;
(三)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四)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发明性结果;
(五)申请博士学位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需公开发表示到以下要求反应学位论文工作学术论文:
1、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需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博士生本人指导老师);
2、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3、我校依据不一样学科门类制订以下要求:
(1)理科类学科各专业博士生须最少在本学院、学部、系(部)指定关键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最少有1篇为SCI刊源外文期刊论文;
(2)工科类学科各专业博士生须最少在本学院、学部、系(部)指定关键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最少有1篇为SCI或EI刊源外文期刊论文;
(3)人文、经管、建筑类学科各专业须最少在本学院、学部、系(部)指定关键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和1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4、各门类学科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指定相关键影响力中国外一流期刊(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和学位办立案)上发表一篇文章等同于本学科发表论文要求;
5、在我校主办同一个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6、激励各学院、学部、系(部)依据具体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和硕士院学位办公室立案,具体实施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审查,学位办复核;
7、以上发表论文要求中,可许可其中一篇为期刊正式录用待发表论文,博士生须提交论文录用通知书和录用论文全文申请答辩和授予学位。
硕士院学位办公室将统计和跟踪录用论文最终发表情况,假如录用论文最终没有正式发表或任意改动署名发表、且没有合了解释,将视其为弄虚作假行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基础科学论点、结论和提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并对所研究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结果;
(二)对学位论文所述及各个问题,应能反应出作者含有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研究方法并有较强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它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研究结果和为取得其它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材料;
各学院、学部、系(部)可参考上述要求,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不低于上述基础要求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具体学术标准。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须在经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相关单位同行教授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要在预答辩前向所在学科点点长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预答辩:
打印学位论文初稿,《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原件;
(二)各学科点点长依据博士生提交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最少由三名本事域教授组成(不含指导老师),其中最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
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进行评阅;
(三)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工作量、学位论文理论研究和试验研究立论依据、研究结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统计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评审表》中;
(四)博士生预答辩经过后要依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点点长确定后,方可申请送校外教授评审。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生依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将学位论文和创新点摘要(编号逐条简述)、《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导师提议评阅人名单(不少于六人,一个单位不多于两人)》交各学院、学部、系(部)硕士教学秘书,由硕士教学秘书整理后交各学科点点长;
(二)学科点点长能够依据情况对导师提议教授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三位明审教授;
(三)硕士教学秘书将上述材料一并交硕士院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办公室可依据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调整,确定三位明审教授,并从教授库中随机选择两位盲审教授;
(四)五份学位论文评阅书(以下简称评阅书)由硕士院学位办直接寄给评审教授,评阅时间约为20-40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五份评阅书须全部收回,并立即将返回评阅意见反馈给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硕士院学位办依据五份评阅书评阅意见及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决定。
(一)五份评阅书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能够申请答辩;
(二)如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依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组织教授对修改后论文进行评定和认定,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决定;
(三)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复审,则博士生须依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教授复审。
复审经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假如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或一份评阅意见为重新撰写论文,博士生应在收到意见后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五)如两份以上(含两份)评阅意见为否定(复审或重新撰写论文),则此次申请无效,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六)假如博士生和导师认为外审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见解之争,能够提出复议申请。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相近学科点点长为组长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
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见解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标准是:
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如复议小组认为不属于学术见解之争,则按第十七条中(三)和(四)条款实施;
(七)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成本细则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要求者;
2、有剽窃她人学术结果等行为者。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由申请人指导老师提议,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单报硕士院学位办审批。
答辩委员会委员中最少应包含两名非本学院、学部、系(部)和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博士生导师,必需有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预答辩小组组员,申请人指导老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老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帮助组织答辩事宜;
(三)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组员审阅,并在答辩前以公开方法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四)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依据学位论文水平(包含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经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统计;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成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成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还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内部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应该公开举行。
假如论文包含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因为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硕士院学位办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相关涉密硕士保密管理措施》实施。
对于申请内部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若五名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一致经过,则由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六个月后再次向硕士院学位办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条对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没有经过授予博士学位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能够在当次会议以后十二个月内再受理一次其学位申请,不过须重新进行预答辩、论文外审和答辩。
假如第二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仍然没有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声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授予声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授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职人员申请相同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收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外国教授,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学位取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
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觉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要求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学位做出撤销学位决议。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过程中,如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相抵触,以《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为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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