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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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一、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
(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
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
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
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
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
(1)补强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
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证据是查明案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7、简述书证的特征。
答:
(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8、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
答: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人、精神上有缺陷或所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证人”。
9、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答: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
(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
(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
(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10、简述讯问的方法和程序。
答:
(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
(2)选择讯问地点;(3)讯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先讯问自然情况,第二步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第三步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传唤和讯问时间;(11)制作讯问笔录。
11、简述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当事人承认的范畴。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构成诉讼意义上的自认仅是诉讼上的承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见表示。
自认可以是全部的自认或部分的自认;也可以是有条件的自认或无条件的自认。
自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2)自认必须是向审判人员作出;(3)自认是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4)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12、简述鉴定结论。
答;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虽然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但二者各有特点,其区别如下;
第一,鉴定结论是监察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第二,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
第三,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作出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
13、简述视听资料的种类。
答:
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
(1)录音资料;
(2)录像资料;(3)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4)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14、简述电子证据的特征。
答: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外,还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
(1)非物质性。
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推按编码规则处理成“0”和“1”的数据。
(2)复合性。
这是指电子证据最终表现的形式和载体是多样复合的,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
(3)易破坏性。
传统证据,如书证、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或司法鉴定等手段均不难识别。
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就导致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时,或者当操作人员出现错误或供电系统和网络发生故障、病毒等情况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
15、简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答: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
正是由于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则出处,因而又被称作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16、简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
答:
由于言词证据属于人证的范畴,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其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言词语气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但是,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但是,实物证据人称“哑巴证据”,很容易被人们毁灭、伪造、顶替等。
因此,要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17、简述收集证据的要求。
答:
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
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除了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
18、简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答:
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
证据开示制度的存在有以下意义:
(1)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
(2)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实现程序公正。
(3)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实现诉讼效率。
19、简述证明制度的构成。
答:
不管证明制度如何发展演变,任何一种证明制度,都由以下要素或者环节构:
(1)证明对象;
(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
20、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答:
证明对象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21、简述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答:
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22、简述实施推定的成立要件。
答;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盖然性很高的常态联系。
(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23、简述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答: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排除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司法认识的特证: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二、论述题。
1、试论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
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段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当然证据制度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
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2、试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难点。
答:
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存在很多难题,使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异常艰难。
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诉讼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尚未建立,比如直接审理原则、口头审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审判中立原则等。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
(1)直接审理原则,即审判案件的法官必须一直参与审理,直至最终作出判决。
(2)口头审判原则,即审判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
(3)不告不理原则,即法庭审理的范畴应当限制在原告方告诉范围之内。
(4)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庭判决有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二、对抗式诉讼的一些相应的制度没有设立。
在吸收对抗式诉讼过程中,有几项诉讼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1)案卷移送,对抗式诉讼要求“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是法官保持中立的重要保证。
(2)证据展示制度,我国也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保障诉讼双方平等对抗的前提条件。
(3)当庭采纳证据的制度。
(4)证明责任制度。
三、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重要保证。
只有将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结果落实为法官评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范围,才能够实现约束法官的主导作用,强化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的目标。
3、试论无罪推定的原则。
答: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解释,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享有的保障,诸如不受与其控告的罪行不相适应的强制措施,在被采取搜查、扣押乃至羁押等限制其隐私权或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有机会受到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查,在受到追诉时应被告知控告的罪名和理由等,都是从无罪推定中派生出来的。
不仅如此,为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而赋予他的各种权利保障也是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尽管从法律上而不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或损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协、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被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内容包括手段禁止、证据禁止、个人责任三个组成部分。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的排除;其次,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仍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如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都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5、试论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答:
根据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在证明力上的特点和它的制作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合法定程序。
这包括:
(1)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所谓的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当时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3)审查认定勘验人员和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是经过当事人核实。
二、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三、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
6、试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
(一)直接证据的运用
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抗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简接证据的运用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简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将那些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7、试论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答: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第一,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
第二,充分发挥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第四,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一)关于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在查明有无影响证据真实性因素时,大致要注意:
(1)在证据来源方面;
(2)在证据本身的内容方面。
(二)关于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至少要符合两点:
(1)证据齐全,具有相当的数量;
(2)证据间没有矛盾,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三)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保证案件真实情况;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
)。
(2)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判断审查(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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