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难点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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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难点答疑
难点答疑(共119个问题)
第一章 总论(16个问题)
1.问题:
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解答:
人身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个指向的对象可以是人身。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问题:
怎样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解答:
法律事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消极、积极。
【应试提示】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问题:
发生经济纠纷时怎样选择解决方式?
解答: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直接向法院起诉;
(2)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3)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4)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4.问题:
哪些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解答: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问题:
如何理解独立仲裁原则?
解答: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问题:
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解答: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问题:
仲裁依据什么做出裁决?
解答: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问题: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解答:
不能。
这种情况适用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9.问题:
两个企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应怎样确定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解答:
被告住所地法院、票据支付地法院。
10.问题:
诉讼时效期届满,实体权力是否消失?
解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1.问题: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处理办法相同吗?
解答: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问题: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解答: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4)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9种强制执行措施。
13.问题:
李某被其所在的税务局做出罚款的处理,李某可以就此提请行政复议吗?
解答: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14.问题:
王某对县工商局对其罚款的决定不服,他应向什么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答: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王某可申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5.问题: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怎样确定法院管辖权?
解答:
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问题:
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哪些方式?
解答: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种)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18个问题)
1.问题:
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有无变化?
解答:
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发生变化。
签订时是平等关系;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解答:
不能。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问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合同的,应怎样处理?
解答:
分清责任: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4.问题:
王某在A公司连续工作了6年,每年签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问题:
单位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小李已在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按规定工资应为2000元。
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解答: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小李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小李支付2000元劳动报酬。
6.问题: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要求小张2011年2月加班40小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解答:
不符合。
(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因特殊原因: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问题:
李某已工作6年,至2010年3月已休2天年假,他还可在当年休几天年假?
如果当年未休完,可否延迟至2012年休?
解答: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李某已工作6年,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5天,本年已休2天,还可休3天。
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8.问题:
小李的日工资为100元,3月的第一个周六被单位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怎样支付其工资?
解答: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单位应支付小李周六加班工资200元。
9.问题:
小李的日工资为100元,3月的第一个周六被单位安排加班,但单位既不能安排补休,也不支付他加班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仍不支付,这种情况小李可以要求单位向其支付120元赔偿金吗?
解答:
可以。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小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假设赔偿标准为60%,则小李要求支付120元赔偿金是合理的。
10.问题:
张某与单位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规定他的试用期为3个月,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解答:
不符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张某与单位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1.问题:
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其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26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王某的试用期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解答:
不符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问题:
某公司为员工张某支付培训费1万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
3年后,张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
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请问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数额是多少?
解答:
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为1万元,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每年扣减2千元。
因已履行劳动合同3年,则张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余额4千元。
13.问题:
单位与张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签订了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
但张先生离职后单位未向其支付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应怎样做?
解答: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张先生应该先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张先生可主张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此时,张先生可以自由择业。
14.问题:
张某已工作8年,在本单位已工作3年,其可享受多长时间医疗期?
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为1000元,张某在医疗期得到的月工资为650元,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解答:
实际工作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张某已工作8年,在本单位已工作3年,其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则张某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800元,其实际得到的病假工资为650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15.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吗?
解答: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16.问题: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吗?
解答:
这种情况单位不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7.问题:
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在未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离职,李某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解答:
李某的做法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18.问题:
王某在单位工作了5年零3个月,月工资6000元。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王某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需要给王某经济补偿吗?
如果需支付,金额为多少?
解答: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在此单位工作5年零3个月,单位应向其支付5个半月工资(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够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额共33000元。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14个问题)
1.问题:
怎样理解营业税征税范围中对“境内”的规定?
解答:
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问题:
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均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
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他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3.问题:
怎样判断混合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还是应交营业税?
解答:
混合销售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这要根据企业的主业进行判断。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因其主业是交增值税的,他们是增值税纳税人)
(2)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应征营业税的,其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问题:
怎样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解答: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均是同时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一般而论,如果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即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二者之间无从属关系则为兼营行为。
5.问题:
哪些行为应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解答: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交营业税)是: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吗?
解答: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问题:
远洋运输企业的期租和光租业务所属“交通运输业”税目吗?
解答:
远洋运输企业的期租属“交通运输业”税目,而光租属“服务业—租赁业”税目。
8.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折扣是否均可从营业额中扣除?
解答: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9.问题: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已缴纳的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解答: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10.问题:
与纳税人自建房屋有关的营业税规定有哪些?
解答:
(1)自建自用不交营业税。
(2)自建销售,对两个行为征收营业税:
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税;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11.问题:
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计算营业税时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能否从收入中减除?
解答: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12.问题:
某旅游公司向每位旅游者收取团费7500元,公司为每位旅游者支付门票等各种费用4500元,如何计算公司应纳营业税?
解答:
此项业务适用于余额计税。
应纳营业税=(7500-4500)*5%=150(元)。
13.问题: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4.问题:
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
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因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属实际缴纳的三税,所以不能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2个问题)
1.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居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如何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
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境内外来源纳税。
2.问题:
随工资一起发放的款项均可作为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吗?
解答: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问题: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解答:
依纳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有雇佣关系而定。
如果纳税人在单位任职、受雇,其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反之,属劳务报酬所得。
4.问题:
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均作为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是否属稿酬所得?
解答: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问题: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问题: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可据实扣除?
解答:
业务招待费支出属限额扣除项目。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问题:
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规定有哪些?
解答:
(1)限额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
9.问题:
职工取得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怎样处理?
解答:
1.全年一次性奖金:
(1)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
①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问题: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作为两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吗?
解答:
对于稿酬所得“次”的判断诀窍是一码事算一次,所以,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11.问题: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计征,如何计征?
解答:
此种情况,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问题:
2011年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解答:
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3%-45%),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第五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31个问题)
1.问题:
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应如何确定?
解答:
房产原值是指会计制度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均应计入房屋原值。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问题:
投资联营的房产应从价还是从租计征房产税?
解答:
要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问题:
公园内设的照相馆所用房屋免征房产税,这种说法正确吗?
解答:
公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用房不免税。
所以,公园内设的照相馆所用房屋照章征收房产税。
4.问题: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问题:
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价款。
甲公司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0年1月吗?
解答: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本题中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所以从2010年2月起征收房产税。
6.问题: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甲是契税纳税人吗?
解答:
契税是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者征税,所以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应由乙缴纳契税。
7.问题:
甲乙二人交换住房,甲支付给乙补价35000元,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解答:
契税是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者征税,所以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即由甲缴纳契税。
8.问题:
挂车计算车船税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解答:
挂车应与载货汽车一样依自重吨位作为计税依据。
9.问题:
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吗?
解答:
不免税。
非机动驳船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10.问题: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可以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11.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占用国有土地征税吗?
解答: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2.问题: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3.问题:
所有绿化用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吗?
解答: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厂区内的绿化用地征税。
14.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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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 会计 资格考试 经济法 基础 难点 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