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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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三十二、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应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三十三、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三十四、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三十五、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三十六、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三十七、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三十八、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三十九、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四十、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
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四十一、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四十二、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
四十三、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
严禁伪造病历;
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按《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要求进行修改;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处理原则
四十四、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十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四十六、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且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四十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十八、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十九、医务人员及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五十、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
第三节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五十一、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五十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五十三、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福建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四、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节病历复印及封启
五十五、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五十六、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会诊意见;
(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五十七、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
(四)保险机构。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
五十八、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复印结束后,加盖专门的复印专用章。
五十九、复印按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六十、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五十六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
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六十一、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汇报。
六十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第五节实物证据封存
六十三、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科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六十四、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务科应当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节尸体解剖
六十五、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六十六、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
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另外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
六十七、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务科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
六十八、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十九、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
死者尸体病房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报请院保卫科及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节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七十、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科室及医院医务科负责。
七十一、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八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七十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七十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处理。
第九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七十四、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七十五、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日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措施。
七十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
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
七十七、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假证据。
七十八、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的同意;
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
七十九、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
第十节医院事故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
八十、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7日内由医院医务科向卫生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八十一、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八十二、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八十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院医务科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报告书》。
第六章医疗事故鉴定
八十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医院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八十五、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八十六、对已经申请医疗鉴定的条例,医院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
第七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及考核
八十七、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培训的基本内容为:
(一)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
《刑法》中的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
《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甘肃省卫生厅和省药监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
八十八、医院及各科室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培训制度及计划。
八十九、医院每位医疗行政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
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基础知识的培训。
九十、培训考核采用笔试的方式,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考试成绩记入医务人员的考核记录中。
九十一、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医院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
第八章奖惩
九十二、根据医院有关奖惩条例,实施对当事人的奖惩措施。
九十三、对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特别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制度另外制定)。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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