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南doc 64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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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⑦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⑧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2)关闭取缔重点对象。
①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⑤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⑥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2.关闭程序。
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相关矿山企业的请示。
②地方人民政府做出是否予以关闭的决定。
③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由作出关闭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④公告期结束后,作出关闭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3.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重点要排查治理28个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未按照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顺序,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3.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4.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要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宣传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工作思路和措施。
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在非煤矿山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深入开展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要培养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方面的先进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2.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要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报刊、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
3.加强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制度,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全员持证上岗。
二是要制定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是要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抓住不放,协调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照“三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
着重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
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
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
(四)严格责任追究。
要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
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舆论引导。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要及时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
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建设”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总体思路是:
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
加快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素质。
(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完善安全生产法治制度。
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研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议;
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2.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要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典型经验,推动企业提高安全诚信意识;
完善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逐步把“黑名单”制度与工伤保险费率、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和信贷规模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事故的核查处理力度。
4.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
要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要认真落实《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全面治理尾矿库危、险、病库。
要实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地表塌陷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技术改造,推进石油天然气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专项技术改造;
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大力推进非煤矿山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工程;
组织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针对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技术攻关。
2.大力推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和本质安全水平。
要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
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
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
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
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
3.加快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
要督促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督促小型矿山企业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强化理论武装。
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要坚持集体学习、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理论素养;
要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业务培训。
要力争配足满足工作需要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严把入口关,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中来;
要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制定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逐步落实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3.切实转变作风。
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4.坚持反腐倡廉。
要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和“一把手”负责制;
强化监督制约,拓宽监督渠道,合理分解行政许可和安全执法等权力运行;
要选树典型,弘扬新风正气。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重要意义,列入重要日程,强化组织领导。
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
要总结新经验,剖析新问题,落实新对策。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问题,加大“三项建设”力度。
要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
要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三项建设”总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相互推进。
“三项建设”与“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
第二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三个方面。
此外,标准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二、法规
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条例等。
三、规章
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则,它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五、标准
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标准代码为GB。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管理并发布,标准代码为AQ。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标准,不论是以国家标准还是以行业标准发布,都是强制性标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强制执行的准则。
以GB/T或AQ/T代码发布的为推荐性标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它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的行为规则。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标志,对承包租赁作业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于1992年和1996年公布。
目前,有关矿山监督管理体制和外部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修订《矿山安全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7年公布,是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了事故等级,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有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该条例于2004年公布,立法宗旨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部门规章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至2009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发布了45个部门规章,其中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了22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23个。
在45个部门规章中,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门规章有4个,分别是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9号、18号、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号、20号。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规章于2004年公布,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配套的、专门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的部门规章。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了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公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在颁证对象、许可委托、监督管理以及与安全标准化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该规章于2004年公布,是专门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规章。
实施该规章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对象是安全设施设计,即设计单位编制的安全专篇而不是安全预评价,要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措施是否在设计中得到了解决和落实;
二是审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是技术经济指标,审查的依据是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而不是设计手册和规范。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该规章于2004年公布,是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的专门规章。
该规章的出台背景缘于占全国非煤矿山总数50%以上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难以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有关露天开采的要求,考虑到中国国情和当前实际,在确保基本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降低了相关要求,一是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项目设计内容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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