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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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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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施工分包合同
水电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重庆庆华建设有限公司贡茶古镇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双方就金沙贡茶古镇1~6#楼的给排水预留预埋及安装,强弱电预留预埋等,内部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贵州金沙贡茶古镇1~6#楼(面积约30000㎡)
二、承包方式及资金来源: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资金来源:
自筹。
三、安装工程界面:
给水:
由乙方施工至一户一表,安装至各用水点。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按施工图纸施工,至第一个井(无井至室外2米);雨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按设计施工。
室外排水管网不纳入分包施工范围。
所以排水管的定位在施工前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签证确认。
二次给水管网按施工图纸及根据现场实际由建设单位另外确定施工单位。
建筑电气:
电气工程由乙方施工范围:
住宅部分一户一表后至分户配电箱(含配电箱,但箱为甲供)相应电线、电缆、电线管、桥架的敷设及预留预埋。
其余所用电源均由业主另行分包。
通风与空调工程由另外确定施工单位。
按设计图所有的管道预埋穿墙和穿楼板的套管均由乙方施工。
防雷接地:
各栋楼楼层防雷接地由乙方施工,各分包单位的防雷接地点由总承包单位预留焊接点,分包单位负责连接。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对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进行增减,承包人不能因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及措施费用。
三、工程质量标准
给水、排水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国家标准),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国家标准)的要求,均达到合格标准。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负责按甲方工期要求,在指定时间,合理组织足够工程施工所需的有一定技术素质的工人进场。
进场人员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和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规范、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书、进度计划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执行现行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坚持自检并填好书面自检记录,并应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标准;
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部有关人员的监督,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并按市场双倍价赔偿甲方的材料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发生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
强化对自身人员的安全教育,正确使用和爱护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再次购置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人员的行为、违规和疏忽完全负责,承担自身人员各类安全事故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坚持文明施工、工完场清。
遵守当地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场人员应向甲方提供花名册和身份证、上岗证、劳务证复印件,暂住证由甲方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不得带家属、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承担自身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罚款。
严格遵守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杜绝打架斗殴和违法犯罪发生;如违返规定,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如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程结算方式
1、 计价原则:
安装工程参照二OO四年《贵州省安装工程单计价定额》三类工程配套取费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2计量原则
除双方另有约定,计量方式如下:
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图纸说明,结合经发包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贵州省二00四年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规则计算完成工程量。
3取费标准:
三类工程;下浮比例:
建设单位合同预算部收到材料报价单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价格。
承包人收到上述各材料价格核定单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过期则视为认可此价格。
遇节假日顺延。
以上材料的计价方式,在本合同施工工期内,由于承包人任何原因导致的价格变化,建设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化,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等理由要求调整该部分材料价格,或影响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人应支付每次5000元的合同违约金,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若在施工过程中有变更,部分安装材料由建设单位供货时,乙方除按定额约定计取的采管费外,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另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其结算办法按建设单位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预结算资料
(1)预算软件使用:
为了使建设单位、监理方和承包人顺利开展工程进度和预结算审核工作,加快进度及结算审核,要求各方统一使用正版广联达预算软件。
(2)为了加快进度报表及预结算审核,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进度报表及结算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如为软件计算亦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及预结算书的电子文本。
(3)预结算资料的质量要求:
承包人所提供的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其单项工程的工程量误差不能超过±5%,否则将视为该项结算书或进度报表不合格,建设单位和监理方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直到合格为止,同时按该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所确定金额的0.5%进行处罚。
8竣工结算时间
(1)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监理方认可后方能办理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方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书。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建设单位和监理方收到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以最迟收到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计算时间,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共同审核竣工结算。
六、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为全垫资工程,因此在预验收前不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在预验收合格后支付,即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支付已完并审核后的工程造价的80%。
2、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半个月(15天)完成竣工验收,同时,提供综合验收所需的所有资料5套给甲方,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延缓或不予支付第二次工程款。
3、结算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完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所有结算(注:
时间以移交完资料后次日开始计算)结算办理完两个月内按平均两次支付至97%剩下3%为质量保修金。
4、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如工程已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其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如工程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约定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贵州省质量监督总站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按照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按贵州省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完善和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七、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人严重不按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差,或使用品质差的或不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不听从建设单位和监理的劝阻;承包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工期严重拖后,且严重不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管理、协调;承包人严重不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等,建设单位有权提出中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其它情况下,建设单位或承包人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撤销或终止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协议条款执行即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的违约金。
2、承包人应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承包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搜到的惩罚或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对建设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将追究由于承包人对建设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责任,并要求承包人进行索赔。
3、承包人应按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按贵州省相关标准规定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围墙、地面硬化、承包人施工现场相邻的施工道路的维护场地和道路的排水、维护,宣传工作和标准化的现场管理标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在上级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每月例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200元罚款。
乙方如发生重大安全(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50000元罚款。
4、文明施工方面,若发生以下各项违规行为,一经核实,按以下条款执行。
(1)现场施工中的工程室内,不准住施工人员,如发现,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
(2)现场施工工程内随地大小便一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200元。
(3)不戴安全帽进场施工者一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200元。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一次处以承包方违约金¥200元。
(5)总包配置的专业电工每日无检查给供电配电箱安全用电,并记录者,一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
(6)现场各种标牌、标识不合格者,立即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者,一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00元。
(7)现场施工用电必须敷设电缆,严禁采用BV等电线,发现一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
(8)承包人施工必须配置专业工人生活区、住宿区,住宿区禁止私拉电线,发现一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00元。
如果出现火灾一次处违约金¥10000元,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
5、承包人不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
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1000~2000元罚金。
6、承包人在施工中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建设单位或质检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1000元罚金。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八篇)规定,被质监站或建设单位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1000元罚金。
8、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安监站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每发现一项不达标提出要求整改的,每项处以承包人¥1000元罚金,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5000元罚金。
9、施工进度没有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定的当月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当月处以承包人¥1000元罚金。
10、单位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和建设单位的观感检查标准检查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10日内整改完毕。
若再次检查验收的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11、本工程工期提前完成无奖励,但是单位工程的工期达不到建设单位的目标工期(施工合同工期),除处罚承包人单位工程结算总价1%违约金外,工期每延长1天,再处以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总价0.1%罚金。
12、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材料,承包人应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更改供货单位和向供货单价压价,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建设单位处以承包人每次¥1000元罚金,且承包人承担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承包人必须按约定的合同完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如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办理等)拖延交付,或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监安检手续、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
如发生承包人拖延工期、借口拖延交付竣工工程或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证件,则建设单位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建设单位按时验收接管全部工程。
并顺利向购买人移交。
建设单位除处承包人本合同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外,同时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采取必要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承包人自身的一切损失。
(注:
若办理备案验收时有关部门需要提供甲乙双方认可的本工程结算书,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善此结算,但此结算仅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不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14、承包人应高度尊重项目管理及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服从项目管理及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项目管理及监理单位有权建议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200~1000元/次,严重不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或中止施工合同,所有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5、承包人应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该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承包人不得撤离任何人员。
确定工作需要撤离,必须提前20天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同时须报顶替人员资质情况,并征得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同意方可进场。
承包人人员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或监理方检查不在相应岗位工作未向建设单位报告,每次将对脱岗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对承包人处以¥500元罚款。
确有事需本人去办理,必须书面向监理请假,认可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
16、承包人必须遵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违反总平面规划将受到处罚,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必须提前插入环境施工时,建设单位和监理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并配合保护好建设单位环境施工的成品和绿化工程。
承包人不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建设单位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建设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7、承包人与平基土石方施工单位交接场地时,建设单位仅作为第三方见证。
验收标准以平基土石验收规范或标准,并交付承包人,及时完善书面交接手续。
18、本工程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其所完成工程量只计80%,且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选择另外的承包人。
19、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聚众闹事,如有发生,承包人负责及时处理。
若不及时处理,则建设单位有权处理,其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0、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机具设备租赁费,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和机具设备租赁费,导致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及建设单位正常工作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除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壹万元(10000元)的违约金外,建设单位还有权处以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20%的罚金。
若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合作的班组或劳务公司)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现象,经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建设单位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划拨相应款项代承包人支付被拖欠的款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八、其他: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均可向贵州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论何方提出申请仲裁,均由承包人举证。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各执壹份工程款结清自行失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贡茶古镇第一项目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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