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标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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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
8
70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22
135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125
60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45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14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35
23
1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样工程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17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8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21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27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65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85
25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180
26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36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
29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31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
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120
33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37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四
38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39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
41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
42
特种专业工程专承包
结构补强
43
木工作业分包
44
砌筑作业分包
抹灰作业分包
46
石制作分包
47
油漆作业分包
48
钢筋作业分包
49
混凝土作业分包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
51
模板作业分包
52
焊接作业分包
二
53
水暧电安装作业分包
54
钣金工程作业分包
55
架线工程作业分包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和我省近两年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低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在符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同时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持证上岗。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
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不累加计算。
2.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不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
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不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3.对具有多项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
应满足主营(指施工产值最大的)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其它总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乘系数0.2前,应扣除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
即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减5人、二级资质企业减4人、三级资质企业减3人;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三级减2人。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21〕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21〕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
(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
(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注册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注册中心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条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核,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作弊和替考。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均合格的,视为考核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保留两个考试周期,过期需重新报考。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注册中心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注册中心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市建委编号后签发。
第十五条市建委制定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设置标准,符合标准的确定为实操考核承办单位。
实操考核前,承办单位应将考核用设备、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提交注册中心,符合安全指标后方可组织考核。
实操考核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六条实操考评员应具备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相关考评经历,要全面掌握本工种考核标准,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及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
企业根据实操考评员标准向市建委推荐实操考评员,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公示后认定为实操考评员。
第十七条实操考评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考核过程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实操考评员不得担任培训教师,实操考评员对自己单位的考生和亲属应回避。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九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30天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注册中心补办证书。
第四章 证书复核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注册中心申请证书复核.复核合格的,由注册中心在证书的复核记录栏目上加盖印章,其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人员,须向证书发证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书复核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的资格证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四)身体状况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九条注册中心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证书复核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证书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材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复核合格。
第三十条注册中心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作出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证书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建立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电子档案,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核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逐步实现与我市建筑业工人实名制备案管理的联动功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撤(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复核手续的;
(二)注册中心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证书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市建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核发资格证书的;
(二)对复核不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书复核手续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二)未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资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操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取消其考评员认定;
(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签字认定合格的;
(二)不能公平、公正的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
(三)违反考、培分离和回避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实操考评员守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实操考核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资格;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设备、机具的或设备、机具不符合安全指标的;
(二)实操考核承办单位不承担市建委安排的考核任务的;
(三)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中作弊或替考的,其成绩无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且一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
考生或其他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726号)同时废止.
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工种类别
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申请表
3。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4。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复核申请表
附件1:
代码
工种类别
01
建筑电工
02
建筑架子工(P)
建筑架子工(F)
0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S)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W)
0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W)
0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工种类别代码
注:
P是指普通脚手架;
F是指附着升降脚手架;
T是指塔式起重机;
S是指施工升降机;
W是指物料提升机。
附件2: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贴一寸
彩照处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联系
申报工种
本工种工龄
本次考核情况
安全技术
理论成绩
实操操作
考核成绩
证书编号
审
核
材
料
贴身份证复印件处
验身份证原件人签字:
工作单位意见
考核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填报日期:
序号:
附件3: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身份
证号
既
往
病
史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医师签字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重症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慢性骨髓炎、传染性疾病、突发性晕厥、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
视
力
左
裸视
矫正
听力
左右
右
辨色
彩色图案及编码:
单色识别:
身高
厘米
血压
内脏
神经系统
心肺透视
心电图检查
体检结论
(记录附后)
负责医师签字
体检单位(盖章)
附件4: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核申请表
填报日期:
姓名
从事本工种的时间
申请人签字
工种名称
发证日期
复核日期
1、申请人是否超过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是否
2、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否适应所从事工种的需要,能否
3、申请人是否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否
4、申请人有无责任事故记录,有无
5、申请人有无违章操作记录,有无
6、其他意见
市建委考核发证机关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复习题
一、填空题:
(20题)
1、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
劳动防护用品。
2、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
责任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为保证施工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
施工现场
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
安全防护
措施。
8、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
书面
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
负责。
10、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
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禁止在具有
火灾隐患的场所使用明火;
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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