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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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0701
“营改增”影响分析及下一阶段应对措施
根据局半年运营会通知要求,结合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和5-6月工程局“营改增”工作运行情况现将“营改增”我局的影响和下一阶段应对措施分析汇报如下:
1、“营改增”对影响深远的根源
自5月1日起全行业“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实现了从营业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增值税“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转变,打通了抵扣链条。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原理、方法、征管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是造成“营改增”对建筑、房地产业深远影响的根源。
(一)增值税计税原理更复杂。
营业税是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产品售价内,计入产值;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金在产品售价外单独计取,不计入产值。
营业税计算原理比较简单,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增值税以“抵扣机制”为核心,税负直接受上下游产业链抵扣条件、纳税流程和纳税环境等因素影响,税收筹划存在较大空间。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更复杂。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纳税,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
营业税时,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代开发票。
(三)增值税税率更高。
为了推行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国家给予建筑和房地产老项目与营业税相同的征收率;但一般能纳税人提供建筑、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四)进项税额抵扣更重要。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决定增值税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进项发票取得,只有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抵扣发票,才能达到减税增效的目的。
税法规定: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在规定扣除范围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在进项发票开出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完毕,并于次月申报抵扣。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
刑法对虚开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上述罪名犯罪主体为单位的,对单位实施双罚制,除追究企业责任外,也要追究单位犯罪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到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表1营业税和增值税对比分析表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计税原理及特点
重复纳税;价内税(价税合计)
基本消除重复纳税;价外税(价税分离)
计税基础
营业额
增值额
进项税
不涉及
“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
征管特点
简单、易行
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
增值税法律责任重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税率
较低,3%、5%。
较高,17%、13%、11%、6%、5%、3%等。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5-6月“营改增”实施税负分析表
根据管理口径月报,5-6月份我局完成营业收入258.53亿元,相比营业税下降低3.08%;利润总额11.79亿元,相比营业税下增加0.4%,由于目前我局2300多个老项目绝大部分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模式,税负较“营改增”前未发生明显变化,但税金支出较“营改增”前降低3.26%,主要是因为纳税基数减少。
表2“营改增”实施税负分析表
单位:
万元
指标
2016.05
还原成营业税
增减变动(%)
经营指标
1、营业收入
2,585,356.35
2,667,401.42
-3.08
本期转入“其他应付款”或“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
82,045.07
——
2、成本费用总额
2,460,862.00
2,543,388.50
-3.24
本期转入“其他应收款”或“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
0.00
——
——
其中:
分包抵扣的进项税
0.00
——
——
土地成本抵扣的进项税
0.00
——
——
分包抵扣的销项税款
22,282.63
——
——
其中:
税金及附加
13,112.20
101,638.70
3、营业外收支净额(损失以“-”号填列)
3,417.41
3,417.41
4、资产减值损失
10,758.78
10,758.78
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0.00
0.00
6、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775.74
775.74
0.00
7、利润总额
117,928.73
117,447.30
0.41
税务指标
1、应交流转税
60,669.44
62,714.66
-3.26
其中:
增值税
60,669.44
——
——
(1)销项税额
60,669.44
——
——
(2)进项税额
0.00
——
——
(3)其他抵减额
0.00
——
——
(4)其他转出等
0.00
——
——
营业税
——
——
2、税负
2.35
2.35
0.00
3、税负占利润的比
51.45
53.40
-1.95
表3项目个数及增值税纳税方式统计表(截止6月30日)
单位:
个
序号
单位名称
5.1后开工新项目
5.1前老项目
新项目个数合计
其中:
甲供材
其中:
清包工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个数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个数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个数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个数
老项目个数合计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个数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个数
1
以股份名义项目
0
0
0
0
0
28
0
28
2
三局集团公司
71
49
1
1
0
1239
13
1226
3
一公司
23
20
0
0
0
667
667
4
二公司
7
241
6
235
5
三公司
3
0
0
0
0
168
3
165
6
房地产公司
12
0
12
合计
104
69
1
1
0
2355
22
2333
2、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进行测算
简易计税方法是国家给予建筑业、房地产过渡政策安排。
对于建筑业新项目,业主为降低税负会要求建筑企业对新项目提供11%的进项发票,建筑企业的弱势地位,只能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无法再享受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因此,预计两三年后,我局大部分项目将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将会更大。
以局集团在洪山区纳税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2015年度,确认收入86518.20万元,累计开具发票92151.24万元,分包抵扣30299.38万元,缴纳营业税金1855.56万元,营业税税负=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2.14%。
实行一般计税方法测算,我局应确认的收入为77944.32万元(86518.2/1.11),较税改前下降9.9%;应确认的成本为74946.47万元。
经过对我局上游供应商的逐一分析和测算,成本中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394.41万元,税改后我局税负将达到5.17%,比营业税税负上升了3.03个百分点;利润为2997万元,较税改前3517万元下降15%。
利润总额下降主要原因是“收入下降,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计入成本,使得成本费用没有实现同比例的下降”。
(2)对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的影响
1、对组织架构的影响
目前我局项目分布范围广、分支机构多,管理链条长。
营业税下,由于市场经营和生产管理的需要,我局成立的各类子、分公司、经理部及项目机构超过250个(包含投资机构和名义机构),管理层级最长的达到4级,内部层层分包的现场比较普遍。
但增值税实行“项目就地预缴、机构集中汇缴”的管理模式,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将造成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管理稍有不慎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大幅增加企业税负。
前段时间,我们根据各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公司的经营定位和管理职能对全局组织机构进行了梳理。
经过统计,我局办理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158个机构中,法人机构有57个,以机构自身名义独立开展对外经营的只有44个;截止6月30日,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有71个,拟注销的有23个,未登记的有64个。
下一步,我们要结合未来的经营定位,加快未登记和拟注销组织机构的调整,对于不需要用于投标的分公司,需尽早撤销,避免由于此类分公司大量存在,疏于管理带来税务风险及法律纠纷;对于投标需要而继续保留的分公司,则不能将项目的收入、成本计入该分公司,避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管理难度,建议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登记管理。
表4已注册组织机构税务登记情况
序号
单位
机构情况
税务登记情况
机构总个数
其中:
法人机构
其中:
独立对外经营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拟注销
未登记
1
局总部
3
3
2
1
1
1
2
一公司
39
8
5
5
2
6
26
3
二公司
15
8
11
10
2
3
4
三公司
16
4
2
3
7
2
4
5
总承包
18
5
13
6
北京公司
2
2
7
东北公司
13
4
1
7
5
8
西北公司
5
5
9
成都公司
3
1
1
1
1
10
南方公司
9
1
2
7
11
华东公司
8
1
4
1
3
12
房地产公司
12
12
12
12
13
投资公司
13
13
11
10
2
1
14
基础公司
1
1
1
15
安装公司
1
1
1
1
合计
158
57
44
46
25
23
64
2、对总承包管理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近两年全局上下正在积极探索和实施“441”计划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承包管理要求项目策划、开发、投资、设计、采购、建造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
由于设计、施工、采购三方面业务在“营改增”后面临着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设计是6%,建造是11%,物资采购是17%;设计,施工,采购这几大核心业务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在总承包项目中所占的份额情况决定了总承包管理项目的税负,这就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3、对投资项目影响
工程局正通过实施“建造+投资”两轮驱动战略,跨江大桥、地下空间、综合管廊等特定板块以及PPP等新模式业务不断落地,投资业务在工程局营业收入的占比越来越大,我们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对投资项目的影响。
从集团角度的税务管理来看,比较理想的状态是使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发生时间、发生主体上皆相互匹配。
然而在实践中BT、BOT、PPP项目会涉及多个特殊目的公司(SPV),且各自处于不同的项目进展阶段。
“营改增”后,这一架构安排可能引起集团层面的进、销项税额错配问题,即处于项目建设期的项目公司可能缺乏销项税额,存在大量进项税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抵扣;而处于投入运营初期的项目公司可能缺乏进项税额,存在大量销项税额从而带来大额税款支付。
因此“营改增”各单位应积极考虑未来调整其项目结构和运营模式的可行性。
(3)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1、增值税下投标报价原则和要求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要求投标报价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计价规则,将税前工程造价各费用项目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因此,在估算税前造价时,根据实际取票及进项税抵扣情况将税前造价分为可取票部分成本和不可取票成本(如利润、工资、规费等),分别框算形成税前造价,然后加上税金,得出最终报价。
对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项目,因为材料、租赁等进项税不能抵扣,仅分包款可进行差额纳税,无需进行“价税分离”,税前造价的估算与营业税下基本相同。
2、对甲供工程影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在甲供材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局属各单位市场营销部门在投标报价环节必须考虑甲供材的影响。
因为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工程项目对应的税前造价及适用税率也不同,最终将会影响项目报价,对业主成本的影响也不同。
经过前期测算发现,在含税总价一定时,如可抵扣进项税大于6.9973%的合同含税总价加上0.3214%的不含税分包成本,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报价有利于降低项目成本,增加项目利润,更有降价空间便于报价谈判,争取中标此类项目;反之,则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报价更有利。
因此,各单位在报价前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1.业主是否一定会选择甲供?
是否可以谈判?
2.采用甲供材应如何应对?
选择简易征收是否就是最好的?
3、其他重要涉税事项
市场营销部门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前,还应对合同付款条件、预收工程款、甲指分包、质保金等重要涉税事项予以关注,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清晰,避免建筑企业后期相关税负的增加。
(4)对项目成本管理影响
1、对项目成本管理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对于成本的控制需由原来的含税价控制,拆分为不含税价和增值税两部分。
可抵扣的进项税构成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直接影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构成项目的施工成本,同时会影响以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价内税,进而影响损益。
因此,“营改增”后各单位仍应以项目收益作为主要考核目标,只是将原含税收入、成本变为不含税收入、成本进行考核。
2、增值税下分供招标原则
“营改增”后在进行成本定价时,应考虑采购标的物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当采取价税分离的定价原则,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则仍采取原营业税下的定价原则。
在增值税下,成本的定价原则为:
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根据招标定价原则,为使企业的综合成本最低,在选择各类供应商时,可直接要求供应商采取价税分离报价,然后根据专用发票提供情况,以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比价基础,进行供应商选择。
针对“营改增”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专用发票。
针对“营改增”后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下集中采购原则
针对不符合“三流一致”的集采模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1)变“统谈、统签、统付”为“统谈、分签、分付”;2)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各采购需求单位向集中采购单位出具委托付款函。
(5)对财税管理影响
1、对核算管理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制原理和征收模型上都存在着差异,营业税比较简单,有一个固定税率,增值税则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在这种征管制度下要求纳税人具备相当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而增值税在建筑企业中往往是被忽略的税种,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认识比较陌生,“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都将提出新的挑战。
2、对开票纳税影响
我局分支机构和项目遍及全国各地,项目销、进项税发票面额大,数量多,增值税管理难度非常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
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3、对税收筹划影响
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对于专业分包,考虑材料部分税率差的影响。
要求分包供应商按不含增值税价分项报价,并通过自身渠道获知材料的不含税价进行对比,如低于分包报价,则需与分包谈判。
计算进项税税率差影响的附加税,以此为依据与分包谈判,要求其让利。
如分包供应商同意对附加税部分让利,则无需进行合同拆分,直接维持原分包合同即可;如分包供应商不同意让利或让利过少,则需要将材料拆分出来甲供,或对合适的分包直接转为分供合同。
三、下一阶段应对措施
(一)认真领会增值税精髓,充分认识税改重要性
1、准确把握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对工程局收入、利润、税负等主要财务指标的不利影响,特别是过渡期之后,这种影响会更加的明显。
这势必会对会对我们的预算体系和考核体系产生一系列影响,各单位需要完成更多的收入、利润,才能完成我们年初下达的指标;要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项目各项数据进行调整,准确摸清“家底”。
另外,市场部在投标组价过程中,要对进项税取得进行合理估计,准确判断项目的税负水平,并在合同条款中对销项税款单独列示;采购部门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以不含税的价格为基础,确保综合采购成本最低。
2、高度重视进项税发票抵扣工作
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在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只有取得足够多的合规进项税发票并在180天内完成认证抵扣工作,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为此,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进项税管理工作:
一是要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未取得合规发票,一律不得付款;二是合理规划进项税发票取得工作,谨慎计提销项税,大力取得进项税,减少税款支出现金流;三是及时对进项税发票分类,尽早对发票认证抵扣。
局集团公司所有进项税发票都必须先认证在做抵扣或转出处理,因认证抵扣不及时给单位造成税款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充分认识增值税管理法律责任
增值税管理严格,要求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要确保合同签订主体、收付款主体、发票主体一致,满足增值税管理要求。
国家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刑事责任。
各单位一把手和委派总会计师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时刻保持敬畏和警惕,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重点关注按时足额申报和发票真实性,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范税务管理风险。
(二)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全面落实税改新政策
1、继续健全税改组织机构
前期,局属二级单位都结合自身实际,成立了“营改增”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有效的指导了税改应急应对;增加了税务管理专岗,目前全局有税务专职管理人员54名,保证了“营改增”头三个月工作的顺利实施。
下一阶段,各单位要结合税改运行情况,对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合理调整,主要局属二级单位要保证3-5专职税务管理人员,主要三级单位也要设置1-2名税务管理专岗,满足增值税管理要求。
2、完善和落实税改责任体系
为有效应对税改带来的挑战,防控增值税管理不当带来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税改责任体系,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纳税和风险防控”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
以法人为载体,明确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责任,“纵向到底”;明确市场、工程、商务、法务、物资等各个业务系统的职责,“横向到边”,做到增值税管理不留死角。
要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奖罚力度,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实现减负增效的税改目标。
3、加快增值税信息化建设
为了解决局集团公司开票难题,局总部积极与航信联系网路开票服务器,目前已正式上线,正在主要施工单位试点,实现了分支机构多点同时开票;号码公司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上线。
局财务部要加强与总公司和用友、久其公司沟通,加快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3)全面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主动适应税改新要求
1、全方位调整管理模式
财务部系统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营改增”相关工作,负责调整“营改增”财税管理;市场系统要按“价税分离”原则调整投标报价方法,研究增值税下价格谈判采取措施,保证税改衔接期间报价有据可依;商务系统按照增值税要求做好专业分包的管理,调整商务策划和工程概预算管理,调整工程项目的责任成本预算及考核指标,优化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模式;工程管理系统要做好劳务分包、物料采购和设备租赁增值税管理工作,完善集中采购策略、谈判策略及相关管理制度;合约法务系统要加强合约管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修订后的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完善授权管理;企业策划与管理部根据管理要求调整各分支机构组织模式,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及时修订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2、分系统梳理管理制度
税改三个月以来,各系统都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如财务部制订了营改增操作手册,三局集团公司法人增值税操作指南,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核算办法、纳税申报办法;商务部修订了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法务部完善了授权管理办法和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下一阶段,各系统和各单位要根据增值税管理要求,参照总公司、局相关制度,尽快梳理完善各项制度,推进企业管理水平在上一个新台阶。
3、健全税改工作机制
各业务系统要加强部门职能整合,建立流畅的税改工作机制,确保税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积极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内外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统筹联动,确保税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重点解决税改突出问题,加强总结不断提高
1、做好投资项目增值税管理
在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做好盈利测算分析;对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要关注增值税对项目税负、现金流、利润的影响,及时做好与业主、政府的沟通工作,确保项目投资收益。
2、妥善处理好项目业务模式税务问题
对于总承包管理项目我们要从源头开始加强增值税筹划,在与甲方合同谈判时根据三部分业务未来在合同有可能的比重,结合自身预计的可抵扣成本,以最有竞争力的价格拿下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注意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要求,合理合法的安排好增值税抵扣工作。
对于资质共享项目,我局确定主要采用总分包管理模式;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管理架构,优化管理模式,满足增值税“三流一致”的管理要求。
3、加强总结不断提高
“营改增”是国家财税领域的重大变革,对我局的影响也还没有完全显现;抓好这项工作绝非一朝一夕,必须持之以恒。
各单位要根据税改的运行情况及时做好总结,主动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全局的税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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