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基本知识XXXX12统计培训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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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6)其他一般法律:
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商标法、仲裁法、外贸法等等
3、法规、条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5)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部门规章
(1)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地方法规
(二)利用外资制度
1、审批制度
(1)审批制VS登记制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范式及主要内容
A,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从资金去向分: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从资金来源分:
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境内与境外)
从工商登记分:
注册资金和非注册资金
B,出资形式:
现金(现汇)、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等)、设备、土地、厂房等。
2、管理制度
(1)中外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
(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4)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
(5)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6)两类企业的确认
(7)进出口管理
(8)工商行政管理
(9)财政及财务管理
(10)涉外税收
(11)海关管理
(12)商品检验检疫
(13)联合年检
(14)外资统计
(15)外国人在华就业
三、利用外资形势、意义及问题
(一)形势
(二)意义
1、经济意义
--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占全国总数的30%;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占全国总数的近60%;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占全国总数的22%;
--外商投资企业吸纳就业2500-3000万人,占全国的12%;
--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的技术,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
--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竞争,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2、制度意义
--推动了我国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快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
(三)问题
1,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不合理;
2,一般项目较多、高新技术项目较少;
3,外资项目技术外溢不足、自我品牌不多、自主创新不够的问题;
4,一些地方为吸引外资拼土地、拼政策、无序竞争的问题,影响国家整体利益;
5,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6,外资在某些行业出现垄断趋势
(四)几点争议
1、数量多了还是少了?
2、优惠高了还是低了?
3、关于并购和垄断
4、关于国家经济安全
四、利用外资的新领域
(一)服务外包(OUTSOURCING)
1、国内外服务外包发展现状
定义:
分类:
特点:
意义:
(1)全球情况:
国际服务外包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2007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规模达到1.2万亿美元。
未来几年将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
(2)中国情况
中国国际服务外包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
据国际权威机构评价分析,印度和中国是最适合做服务外包的国家,到2015年中国将和印度一起成为全球服务外包中心。
(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1、来源:
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总体排放要比1990年至少降低5%,发展中国家暂免义务。
2、办法(机制):
排放权贸易(ET)、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
3、做法: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并购买由此产生的减排量来完成其国内的减排任务
4、原因:
发达国家降低边际成本。
5、对我国的好处:
(1)对项目单位:
(2)对国家:
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6、市场潜力:
世界二氧化碳排放市场的规模达2000亿人民币/年。
7、我国一些地方已开始运作。
今年河池环江县农民获得世行首笔“碳汇款”125万元,尽管金额不大,但作为全球第一例注册并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森林碳汇项目,是我区在清洁生产和碳排放交易利用外资方式的突破,对于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具有重大意义。
碳汇交易以每年100%的速度增长,据预测,2012年将达1500亿美元。
(三)海外上市
1、红筹股: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后上市
2、H股:
中国企业海外直接上市
3、N股
4、S股
(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1、VC(Venture
Capital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也叫创业投资,一般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作为成熟市场以外的、投资风险极大的投资领域,其资本来源于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公司资本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
就各国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大多采取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
2、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简称PE),它有两个要义:
一是私募,它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即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因其投资的是企业的股权,风险不可控,所以不能公开募集和纰漏相关的信息,这有别于证券型投资基金,要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批;
二是股权投资,它投资的主要是非上市高成长型企业的股权,并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属于权益性投资。
3、VC和PE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PE与VC都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区别:
一、投资对象不同。
PE主要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也有少部分PE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
VC:
Venture
Capitalist,一般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二、投资阶段不同。
在中国,PE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而VC主要是对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属于创业初期阶段的投资。
三、投资目的不同。
VC一般是为了追求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一般投资期限较长。
而PE不存在该明显的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目的。
4、产业投资基金
广西开元产业投资基金
(五)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以BOT、TOT等为主,广泛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矿业开发等领域。
今年,广西阳鹿高速公路项目获批,合同外资2.4亿美元,成为我区首个外商投资经营的BOT高速公路项目,也是我区今年新批合同外资最大的利用外资项目。
六、广西利用外资情况
(一)广西利用外资取得了很大成绩
1﹑利用外资存量在西部地区居领先地位
2、对东盟经贸关系取得突出成绩
3、北部湾开放开发成绩卓著
(二)广西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具有独特优势
1、政策优势
广西享有沿海、沿边、沿江、西部大开发、少数民族地区以
及作为国家战略的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综合政策优势,这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
2、区位优势
广西是中国东中西部的连接点,是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中国西南、中南甚至西北地区的出海口,区位优势独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给广西带来更多的机会,一方面有毗邻优势,另一方面有过境优势。
3、资源优势
广西矿产资源、农业资源、旅游资源、淡水资源极为丰富。
4、成本优势
广西的劳动力成本,水、电成本,运输(海运、水运)成本都比较低,有利于吸引外资,扩大贸易。
5、生态优势
广西山清水秀,空气好,水质好,对旅游、定居、投资都有较大吸引力,而且环境容量大,有利于项目布局。
(三)存在的问题
总的看,发展还不够快,并逐步被中西部其他省区拉开距离。
主要问题有:
1、产业基础比较薄弱,缺乏产业纵深,缺少可承接投资的载体。
大企业、大集团少,高知名度、强带动力的企业和品牌少;
工业基础薄,比重低,配套力弱;
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
农业不够稳定,农产品加工业水平较低。
2、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与周边省市之间缺乏快速连接通道,辐射力较弱。
3、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1)存在行业和项目垄断,民企和外资难以进入。
(2)北部湾招商引资体制存在问题。
(3)外资招商与管理体制问题。
(4)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奖惩、考评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5)思想解放程度不够,观念意识还比较落后。
(6)缺乏高素质人才。
Ⅱ、广西投资优惠政策汇集
(说明:
1、按发布层次和内容细分;
2、小号字部分为不重要的内容)
一、国家级的共同政策
(一)《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沿海开放政策
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和国家区域政策的调整,原来给予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目前国家给予沿海地区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先行先试上,比如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创新和产业布局等方面。
广西也基本上可以享受相同或相近的政策。
(三)西部大开发政策
1、来源
(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
004年3月11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
2、内容
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内容较多且较具体,包括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放宽利用外资条件、吸引人才、对口支援、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等,其中与招商引资有直接关系的有: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3)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
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6)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
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3、说明
西部大开发政策将于2010年底到期。
根据中央精神,西部大开发政策不仅要延续,而且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新的政策已经出台。
(四)民族地区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民族自治和国家政策照顾是民族地区政策的两个主要方面。
主要表现在:
立法方面的较大的自主权(包括减免税方面的权力);
国家财政性资金和转移支付方面的照顾;
金融支持;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
国家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设立边境贸易区和开放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等。
具体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5)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6)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8)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9)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10)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11)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12)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适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14)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
(15)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要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相应的服务产业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对当地给予支持。
(16)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
(17)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五)沿边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主要是边境贸易政策。
具体是:
(1)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
(2)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边贸政策虽然不多但很实在,对广西对外贸易有较大影响。
2009年广西外贸能逆势而上,尤其是出口增幅全国第一,边境贸易功不可没。
(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
(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2004)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2007)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2009)
2、主要内容
(1)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
(2)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双向投资体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于2010年初如期建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绝大多数商品贸易实现了零关税。
自贸区政策虽然不是只对广西的,但广西作为面向东盟的前沿地带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无疑将受益更多。
这有利于吸引海内外客商到广西投资兴业。
(七)外资优惠政策
1、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实现了“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了。
但对下列两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仍实行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入鼓励类的项目;
(2)广西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
包括:
1)木薯综合开发利用;
2)天然香料种植和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蔗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铟、铅、锌的深加工及应用;
8)锰的深加工;
9)滑石和重晶石采选和深加工;
10)松香深加工;
11)氟化盐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二○一○年四月六日)中的新规定
(1)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二、国家专门给予广西的政策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
为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国家先后批准广西设立了北海出口加工区(后又批准增加保税物流功能)、钦州保税港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凭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可以说北部湾经济区是中国西部地区保税物流体系最完善、开放程度最高、开放优势最明显的地区。
(二)国务院文件
2009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广西的发展做出了规划、强化了政策支持。
主要内容有:
、
1、打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特色农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2、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
加快建设并完善与东盟合作平台,拓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范围,创新合作机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3、培育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依托沿海港口,
进一步加强西南出海大通道建设,构建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积极发展临海现代产业,优化沿海经济布局,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形成我国沿海新的经济增长极。
4、鼓励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三、广西自治区级的政策
(一)北部湾经济区政策
来源和主要内容: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是经国家批准的较早的区域发展规划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在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土地使用、金融等方面,规定了客商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兴业可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
比如减免属于地方部分的所得税(意味着税率由15%进一步降为9%)、减免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减半收取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减免其他规费等等。
具体内容有:
一、实行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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