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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指出该学说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2] 约翰。
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士。
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洛克的法律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3].当洛克将其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为了批驳菲尔麦[4]“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劳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学派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处于相互残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处在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
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5].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田园诗般的理想境界,但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但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同时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6]并保证正确裁判的执行,那些出于私心或者因为无知的人,必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侵害他人的权利,所以自然状态中存在着经常性的恐惧和危险。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人们愿意放弃这种状态,而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与霍布斯和卢梭不同的是,洛克虽然主张人们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但认为人们并没有把所有权利交给统治者,他们让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利,生命、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按照其性质是不可转让的,每个人都依然最后保留。
人们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之后,各自放弃了他们单独行使自然法的权力,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被指定的人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者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进行。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7] 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政府,在洛克看来,只能消极的充当财产保护者的角色。
因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8]如果国家和政府本身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
由上可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之所以获得其合法性存在,唯一的前提和基础也就在于此。
财产权虽然是一种自然和天赋的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所共有。
那么这种“共有”是如何转化为私有的呢?
正是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使洛克阐述了被后世称为经典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在洛克看来,人一出生即享有天赋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自然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一切物品,而土地和地上的一切,都是上帝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畜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所用处或好处。
那么如何拨归私用呢?
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
他说: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
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方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9] 以这种自然权利理论为前提,通过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的转变,洛克进一步论证了劳动使人们获得私有财产的合理性。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自己用。
……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
是在他捡取它们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
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呢?
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它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
……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利的;
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
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10] 在第一个转变(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劳动,洛克又完成了第二个转变,即从身体所有权到外界所有权的转变,从而使外界的万物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
在完成这个转变的同时,洛克也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全部内涵:
1、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
2、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
3、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
4、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
5、但人们在取得财产权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以不造成浪费为限。
[11] 通过上述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了彻底批驳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和“王位世袭论”,洛克不但从《圣经》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圣经》并没有证实上帝赋予亚当统治他人的权利,从而彻底摧毁了菲尔麦等保皇主义者赖以为基的坚固堡垒,而且从建设的角度提出了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享有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人们之所以要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唯一的目的就是克服自然状态下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的缺陷,从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
而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赐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相互同意,而是来源于自身的劳动。
这样,洛克不但通过劳动使人与客观物质世界联系起来,而且使人与自己的主观世界联系起来,成为人的主观与客观世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劳动使人与客观物质世界联系起来,施加了劳动的客观世界就成了自身扩大化的产物,并成为了一个完整的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劳动使人与自己的主观世界联系起来,则使人获得了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
因为没有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人就无法在客观物质上“加上自己的某些东西”,也就是无法进行劳动。
这样,我们就清楚地看出了洛克的两个良苦用心:
通过劳动使人获得私有财产,通过劳动使人获得自由。
也就是说,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实际上蕴含了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
财产私有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
这两个原则不但从理论上证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而且适应了17、18世纪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级最大化追求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需要,并成为市民阶级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行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
而从思想上看,自洛克以来的许多伟大思想家,如19世纪的黑格尔和20世纪的诺齐克等,无不受到洛克的深刻影响。
概而言之,正如易继明博士恰如其分地指出的,近代以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主要做出了三个伟大贡献:
“其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
其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
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
其三,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人格基础。
”[12] 对于劳动产生私有财产的状况以及劳动的意义,经典作家们也作过精彩的论述。
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时说:
“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
”又说:
“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
”[13]恩格斯在《劳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开门见山地指出:
“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但是劳动还不止如此。
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14]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但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虽然由于其客体--知识产品的非原子世界的物质外部特征和形态而让人们觉得它捉摸不透,但知识产品同样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
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这种理解不但获得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普遍道德认同,而且得以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体现。
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无一例外地规定,首先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而不是投资者的权利,这里面表现出的首要法理观念就是对人的劳动的尊重。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很难想象,如果不以劳动为基础和前提,而以所谓“信息自由”、“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平”等观念为基础和前提来确认、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创造者还会存在什么积极性,整个社会还会存在什么发展动力。
不但如此,整个社会很可能再次陷入平均主义的可怕深渊,从而成为懒汉和不劳而获者的天堂,积极努力者和能人的人间地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不完全赞成知识产权纯粹由国家授予的观点[15].这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必须依赖于国家机关的授权,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授权,人们就不可能享有知识产权。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道理,因为从形式上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经过国家授权。
但这种观点还不够深入。
为什么国家要设置并授予私人各种权利呢?
这里面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
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即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最初状态都是人们劳动的产物。
由劳动者享受其劳动果实,这几乎是一个不需要任何论证的公理。
从这个角度看,知识产权的最终来源并不是国家,而是劳动。
看不到这一点,很可能陷入这样一种逻辑:
人们是没有权利的,国家给你权利,你就有权利,国家不给你权利,你就别奢谈什么权利。
这种逻辑不但否认了自罗马法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优良权利传统,而且颠倒了国家和人们、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二是不赞成以“信息自由”的名义否定设置知识产权的观点。
其一,不设置知识产权,不但不能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反而会促使知识产品创造者采取种种措施保密自己的知识产品,极大地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
其二,为了信息自由流通的目的而以牺牲知识产权作为手段也没有任何法理上的根据。
因为信息自由流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可是又有什么理由证明一个未付出任何劳动的“他人”的利益比一个付出了合法的、积极的劳动的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呢?
那种抽象的“公共利益”和“信息自由”的捍卫者,要么是想以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扮演救世主的角色,要么是想无偿分享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劳动成果。
但无论哪一个目的,都不比首先保护付出了劳动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来得更加合理。
三是不赞成那种认为许多数字化制品由机器完成,劳动相对变得简单,而且成本低廉,因而没有必要对数字化制品创设权利的观点[16].因为有谁能够依据机械化导致的耕作的容易而否认农民应当收获庄稼呢?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旦否定了劳动在知识产权形成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不但会使人们失去对创造了人本身的劳动的美好信仰,而且会在“君权神授论”论的变种―――“权利国家授予论”的论调中变成政治强权的附庸,或者会在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信息自由流通”的论调中变成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或者会在所谓的“价值最大化”论调中否定整个知识产权制度。
同时,更加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获取私人财产权的可供选择的强权原则、利他原则、平均原则、分封原则和劳动性先占原则中[17],惟有先占原则最能获得大多数人心理和道义上的认同与支持,为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
或许,这正是洛克理论的魅力所在。
二、劳动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关系: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比较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洛克虽然天才般的看到了“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但是,遗憾的是,洛克就此止步,没有能够继续探讨劳动在万物之母所以完成的作业上面究竟加上了一些“什么东西”,因而导致“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这是其一。
其二,当“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后,是否必然能够为劳动者带来完整的财产权呢?
或者说劳动者是否必然能够全部所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呢?
其三,除了劳动以外,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是否能够在万物之母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从而为资本、技术的所有者带来财产权呢?
对于这两个问题,洛克也未能进一步加以追问和回答。
洛克的这种裹步不前使其理论还停留在一个十分理想主义的水平。
但我们要感谢洛克,因为正是他的这种裹步不前给马克思留下了继续探讨的足够的空间,从而使马克思在完善其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被社会主义国家奉为经典的劳动价值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充满道德感觉的剩余价值理论。
由于马克思“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却认为只是问题所在。
”[18]因此他并没有停留于李嘉图、斯密等人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已有水准上。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价值理论一样,认为财产权来源于劳动,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应当归属于劳动者自己。
马克思首先科学的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学说,对这一学说的几乎所有概念、范畴、命题、和公式都进行了重新研究和审视,发现并首先证明了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从而找到了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学说,深刻地揭示出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和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关系、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价值的社会关系本质和价值的现象形态的关系、旧价值转移和新价值创造的关系、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以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率的关系,从而解决了古典政治经济学遇到困惑的一系列问题,把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贯彻到底,克服了古典学派动摇劳动创造价值的缺陷,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最终完成了影响深远的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
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
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
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19].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首先回答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中悬而未决的问题:
劳动在万物之母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进去的一些东西,不是别的,一方面是人类具体劳动创造的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则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
但如果马克思只是停留在这一阶段的话,他还不能令人信服的说明劳动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必然性。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赋予了劳动本体论的意义。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劳动的本体论意义概括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劳动就是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20].换一句话说,劳动是人的本质的自我确证或者自我确证的本质。
劳动就是人的此在的证明,是人的存在方式。
第二个方面是,劳动是人的“自我创造、自我对象化的运动”,是“人在外化范围内或作为外化了的人的自为的生成”。
因此,人不仅通过劳动确证了自身,而且还展开、创造和实现了自身。
由于劳动和人的生命以及生命过程具有同一性,因此劳动对人来说就是根本性的或者本根性的。
然而对于现实的人来说,并不是任何劳动都是对象化的或者本体性的劳动。
“只有那种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够自由地占有外部世界的劳动才是真正本体性的,亦即只有劳动对象成为属人的对象,因而劳动创造的现实成为属人的现实,或者说劳动对象成为对象化了的人,劳动创造的现实成为人的固有本质力量的现实的劳动才是人的本体性劳动。
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自由地把自己的生命贯注到对象中去,在这一生命的贯注过程中,劳动者就确证和实现了自身。
”[21]正是在这种劳动本体论的意义上,人才应当拥有其劳动产品,拥有私有财产权。
马克思的这种论证要比洛克从自然权利的角度论证财产权的合理性深刻得多。
虽然马克思和洛克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都认为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应当属于劳动者自己,但与洛克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差别在于,马克思经过研究发现,“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社会的最富裕状态,、、、、、、对劳动者来说却是持续不断的贫困”,“劳动者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是变成廉价的商品,随着实物世界的涨价,人的世界也正在按比例地落价”[22].马克思指出,这些事实表明,古典政治经济学视为合理的私有制中的劳动实际上已经变成一种异化劳动。
劳动者创造的产品以及他创造的整个世界实际上已经变成为同他对立的、不依赖于他的异己的奴役和支配自己的力量。
劳动者创造了完美、文明和智慧,自己却变得畸形、野蛮和愚钝,变得面目全非,人非人。
这种异化按照马克思的话说就是:
“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劳动者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为对象所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
”[23]最终的结果是人的类本质和人与人关系的异化。
具体来说表现为价值形态的社会剥削、出现货币统治、人非人化。
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全盘否定劳动的异化和人的异化,而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联系整个人类发展进程考察了劳动的异化,从而揭示出了异化劳动的历史必然性和它作为历史存在的合理性。
在《手稿》中,马克思写道:
“人同作为类的存在物的自身发生现实的、能动的关系,或者说,人使自身作为现实的类存在物、亦即作为属人的存在物实际表现出来,这只有通过下述途径才是可能的,即人实际上把自己的类的力量全部发挥出来(这仍然只有通过人的共同劳动,只有作为历史的结果,才是可能的),并且把这些力量当作对象来对待,而这目前仍然只有通过异化这种形式才是可能的。
”[24]马克思在这里表明三个重要观念,即异化劳动是生产力不发达的产物,异化劳动是人类劳动在自身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历史过程,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根据和原因。
马克思的劳动本体论思想和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超越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居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起着尺度的作用。
而劳动的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
只有那种人在其中能按照自身“内在固有的尺度”进行生产的活动模式创造的现实才是真正的人的世界。
然而,自马克思以来各种各样的经济学,并没有给予劳动或人的尺度应有的位置,注重的仍然是经济本身的增长,劳动仅仅被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对待,而且随着生产中科技含量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似乎越来越不被重视了。
这种状况凸现出了马克思劳动本体论的意义,也从一个侧面映衬出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当代价值。
对于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提示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正取代出版、印刷等传统手段而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
由于网络传输信息的虚拟性、数字性、瞬时性和网络产业的幼稚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信息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推进网络产业的发展的名义对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否定。
但不管是洛克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权劳动理论,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都给了这种论调一个有力的回击。
然而,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过和不及都将使真理走向自己的反面。
在如何对待劳动和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上,如果说洛克未能看到劳动的本质和异化现象从而陷入彻底的理想主义的话,那么,马克思在看到劳动的本质和异化现象的同时却将异化劳动现象推向了极端。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同源一致的。
谁创造价值,价值就应当归谁所有。
因为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价值,价值就应当归劳动者所有,为共同利益作了必要扣除后就应当归劳动者分配。
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就不能参与分配,但事实上它们不但参与了分配,而且占有的数量很大,这是对劳动者的剥夺。
在这种论证前提下,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必须剥夺剥夺者。
结果,马克思一方面与洛克一样,否定了资本、高新技术以及其他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必要作用,另一方面则比洛克走得更远,通过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对异化的劳动以及建立在异化劳动基础之上的财产进行了“拨乱反正”。
可惜的是,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而且在继续证明着,马克思的这一“拨乱反正”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去甚远,与人性的发展规律也是背道而驰的。
正因为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已经不断受到经济学家们的批判。
晏智杰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创造仅仅归结为活劳动,这同当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结论是很难吻合的,其运用范围十分狭窄,无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范畴――价格提供坚实的基础。
蔡继明教授认为,就不同的部门而言,比较生产力特别高的部门的劳动同样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比具有社会平均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部门劳动会创造较多的价值;
而比较生产力又是由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共同决定的,即非劳动因素也参与价值的创造其中,非劳动因素就包括生产资料的性质和规模,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垄断程度,自然资源的性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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