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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恢复申请书
2、篇章2:
3、篇章3:
4、篇章4:
5、篇章5:
6、篇章6:
篇章1:
申请人:
李**,男,汉族,个人情况简介
被申请人:
刘*,男,汉族,个人情况简介
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于XX年1月12日作出(XX)下民初第102号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现本案涉案受损车辆已经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和维修部位已明确,可以通过鉴定确认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
申请日期:
篇章2:
恢复申请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xxx 电话:
xxxx
住所地:
xxxxxx
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东法执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申请。
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东中法劳仲审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2008 年 10月 日
篇章3:
赵养安,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
1xxxxxxxxxx203425x。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盐田区三村裕泰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xxx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南山区人民法院
赵养安
xx年xx月xx日
篇章4:
申请执行人:
张三联系地址:
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联系人:
张三联系电话:
13***********
被执行人:
李四联系地址:
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联系电话:
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
(XX)顺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
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
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张三
XX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人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及电话号现有财产(包括动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产、不动产)现有对外债务
现有对外债权
主要负责人专用(车型、车牌号)申请人:
张三时间:
XX.12.20
篇章5: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以(**)**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
篇章6: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
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
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
判决于XX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
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XX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
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
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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