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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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要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要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大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公司党组安排专题学习,充分体现党组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高度重视。
学习把握《廉政准则》的要紧内容,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差不多要求。
一、这部法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形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
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大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进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形、新矛盾、新咨询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则(试行)》差不多不能完全习惯现实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深化干部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全面吸取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显现的新情形、新咨询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把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取借鉴实践体会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主动探究,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取,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能够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重要意义
中央此次修订《廉政准则》,关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将起到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
此次审议通过《廉政准则》,表明《廉政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能够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
《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方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禁止奢侈白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为配套,形成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二是《廉政准则》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坐标系,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律标准,规范、制衡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与运用。
《廉政准则》要紧从六个类别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为亲友及周围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白费。
三是《廉政准则》界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方面敏锐事项的政策界限。
讲明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以交易或者托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限制等咨询题的有关概念、性质以及如何懂得和把握咨询题。
二、这部党内基础性法规概况、新增内容
(一)概况
《廉政准则》分三章,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核心内容,详细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52个不准”定得专门具体、专门明确。
其中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专门有针对性。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差不多规范,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专门高。
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连续出台实施方法等。
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
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
如第十五条规定: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本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系统领导干部中的全体党员都涵盖在适用范畴内。
(二)新增内容
1、突出防止利益冲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所谓“利益冲突”,其差不多含义是指:
党员领导干部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抗与侵害。
“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能够讲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
加拿大政府就专门制定《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
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
“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有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专门事项。
”在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那个概念。
报告是如此讲的:
“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也是我国廉政立法专门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则》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
《廉政准则》多次以公共利益冲突为界定不廉洁行为的准绳,要紧有:
一是总则部分增加“必须榜样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二是准则第二条明确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条明确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2、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咨询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缘故,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要紧有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如此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爱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大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定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大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咨询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
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咨询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如:
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阻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社会保证、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猎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4、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设计具体的监督体系。
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大对本准则执行情形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形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形的监督和治理,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
三、要紧条款解读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和主体部分。
原《廉政准则(试行)》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
这次正式公布的《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个条文,即“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咨询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咨询题、白费挥霍等干部作风咨询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紧分为六类:
(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咨询题之一。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把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定带来一定的阻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阻碍,对每个领导干部差不多上重要考查。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和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治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以各种名义收受钞票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一条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包括五种情形:
一是与行使职权有直截了当关系的;二是可能阻碍公平执行公务的;三是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四是利用知悉和把握的内幕信息;五是有意违反规定的行为。
而那个地点讲的所谓“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不仅有直截了当的钞票、物,还有支付凭证,有价证券,还包括各种需支付费用的各类宴请、旅行、健身等活动安排,以及包括各种能够用货币价值衡量的不正当利益。
同时,指的是从别人那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一切礼物)。
第三条讲的是违反公共财务治理使用规定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咨询题,也确实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将治理范畴内的公共财产转变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自己本人猎取这种利益,也包括为别人猎取,包括为单位全部或部分人员、个人等其他人员猎取的。
而这种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的,且差不多上能够用货币价值运算的。
▲关注重点
1、治理和服务对象要紧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固定职责范畴内治理和服务的对象。
“索取、同意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治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要紧是指主动采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同意治理、服务的当事人要钞票要物的行为。
关于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钞票款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2、凡是同意可能阻碍公平执行公务的礼物赠送的,所同意的礼物一律登记、交公。
不登记、不交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3、当前,对托付理财引起关注。
托付理财在一些领导干部或者经办的党员干部身上发生质变。
一些个人或者机构假借理财为名进行行贿,这实质上是典型的权钞票交易。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专门规定,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关于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要紧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刻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进行了规约。
这种规定具有专门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
例如,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要紧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刻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注重点
1、个人经商办企业,要紧是指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同时还包括办“代理人企业”(即表面上企业的法定代表是他人,而实质上该公务员操纵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要紧旨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参股非上市公司。
3、“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所谓“投资入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以个人股的形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4、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
旨在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利用过去职务、职权上的社会关系,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本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要紧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专门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司党组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为企业选好人、用好人。
(四)严禁为“周围人”谋取利益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紧密的“周围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为亲属及周围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关于“周围人”腐败,本条予以明确界定,从擢升干部、公费资助、同意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
如此,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周围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本条核心主题词是“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利益冲突”。
――所谓“谋取利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私利,为亲属及周围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即凡是利用权力阻碍力为亲属及周围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均是法律所不承诺的;“利益”是否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不产生实质阻碍,即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讲明差不多弄脏了其职务廉洁性,就能够认定。
亲属及周围工作人员”是广义概念。
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周围工作人员”泛指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的自然人。
――所谓“特定关系人”。
本条中区分了三个概念,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和“周围工作人员”。
《廉政准则》针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种人,区分对待,作了详尽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这三个概念之间是有所重合的。
如“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是以利益关系加以认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认定。
故凡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均可纳入其内。
利益即可体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
“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为《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节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经济建设领域反腐倡廉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咨询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体现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融合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
(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阻碍极大。
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白费。
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
第八条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
这就差不多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要紧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预备了党内治理依据。
四、《廉政准则》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关系
第一,《廉政准则》的等级高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按党内法规的分类,《廉政准则》属于“准则类”,是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础性法规;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属于“规定类”,也是党内重要法规,但属于具体法规,等级低于《廉政准则》。
然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是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公布的,按我国法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既属于党内法规,又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具有专门效力。
第二,二者适用范畴有区别。
《廉政准则》适用于全党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所站,也包括国有企业的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适用主体有两个原则:
一是必须是中共党员;二是必须是《廉政准则》规定等级的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以及不是领导干部的党员则不包括在内。
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范畴主体则特指国有及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并明确国有企业的其他治理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对国有资产有治理职能的人员参照执行。
那个地点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适用于具有特定职责岗位的国有企业其他治理人员。
第三,国企人员对《廉政准则》和《规定》的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要严格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有关原则:
如果只在《廉政准则》中有规定,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未作规定的,要执行《准则》的规定;同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加以规定,而《廉政准则》中未规定的,则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总之,这两个法规都要认真执行。
其中《廉政准则》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讲的是参照执行,那么在具体执行中,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其他法律制度规定的精神结合起来考虑,确定执行的方式,然而必须明确,“参照执行”也是必须执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且在执行中要结合有关的法律制度综合把握。
当前,我们要以学习《廉政准则》为契机,结合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制度意识,着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公司党组已将《廉政准则》,列入今年各级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加大宣贯力度,使党员干部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差不多要求和要紧内容,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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