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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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丹至天峨下老高速公路№.3合同段
民
爆
使
用
单
位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编制2019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文件精神。
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的防治爆炸物品流失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地方安全生产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以下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中交二航局广西南丹至天峨下老高速公路No.3合同段
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安全办公会制度
六、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九、危险源巡查制度
一十、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十二、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一十三、危险品销毁制度
一十四、库房定员定量、定位定置管理制度
一十五、民爆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一十六、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十七、民爆物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十八、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十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民爆物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民爆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四、仓库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民爆物品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六、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七、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八、现场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九、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十、民爆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十一、民爆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区域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3.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5.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公安机关提出宴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间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7.营业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8.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9.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10.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生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生管理机构或者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生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生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1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
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2.认真贯彻执行《民爆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学习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安全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及规范制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班前、班后会、每月一次安全例会,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
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理管理局面。
3.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证件方可上岗。
4.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知识。
5.对涉及爆破所有有关人员每月进得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培训。
6.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现场情况。
三、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例会每月初召开一次,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爆破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民用爆炸物品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五、每年要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六、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
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七、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排查和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积极对事故进行预防,全方位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处理,关有检查记录。
2.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组织成员组成,对各部门及作业场所实施安全经营、劳动保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仓库直接负责每周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防雷设施、报警系统、监控系统,防盗等安全装置,并督促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装置、设施可靠有有效的使用:
以及守护犬是否正常。
4.公司在“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为民爆器材库房、运输、防火、防盗情况等:
安全员、保管员、保安人员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危险场所、违章违纪等,确保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期间的安全。
5.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记录、有整改措施、有事前隐患责任追究。
6.对违反各项安全规定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待岗或严重者给以开除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安全办公会制度
1.确保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能落到实处。
2.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例会。
3.参会人员为全体职工。
4.内容主要讨论本单位安全经营状况。
5.随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6.参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缺席。
六、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1.涉爆人员包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库管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人员等涉爆人员。
2.涉爆人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因犯罪或违法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3.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岂不是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技术负责人就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Ø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Ø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Ø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Ø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Ø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9.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1.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八、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管制。
库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打火机及其他引火物品进入。
2.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
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房。
3.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未经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6.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消防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7.七、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8.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九、危险源巡查制度
1.公司所属的炸药库、雷管库为重点危险源巡查部位,用电、用火、避雷、装卸作业场所为常规巡查部位。
2.夜间必须坚持巡查,巡查的路线、时间、方法,采取不定期变更形式,并要严格保密
3.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双班人员逐位、逐点进行交接,并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
4.保安人员和保管员必须每天仔细检查库房的门窗是否固守,墙体有无异常。
5.充分利用先进的远红外线报警监测系统和守卫人员流运巡逻,对危险点重点看护。
6.增加足够的看护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设置在危险点部位,保证危险点附近周围无死角,确保重点危险部位的巡查到位。
7.保安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隐患或疏漏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
十、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安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2.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的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3.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
4.库区值班保安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5.储存库区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保安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巡查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6.保安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7.严格出入库人员及车辆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8.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做到“四防”即: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生盗抢、破坏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应为爆破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爆破作业单位应教育爆破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爆破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6.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对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十二、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2.做好现场收存和发放使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签字,做好账目清楚,账目和爆炸物品领用相符。
3.仓库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三、危险品销毁制度
1.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2.每天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
3.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行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4.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
5.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藏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
6.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进行,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进行销毁。
7.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十四、库房定员定量定位定置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库房门口必须有明显标识牌,标明定员定量。
3.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危险品定量规定,不得超过储存库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4.在规定好的位置摆放的爆破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改变摆放位置,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时,保管员请示批准后,才能进行。
5.爆破器材的存放按不同的品种、生产日期、数量等分类,定置定位、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安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十五、民爆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6.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
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7.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通过操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
8.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9.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0.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
十六、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
3.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
同库储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4.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6.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7.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8.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应穿专业防静电着装上班。
9.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10.、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11.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
十七、民爆物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
4.雨天装卸作业时要做好危险品的防湿工作,盖好篷布。
暴风、雷电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装卸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6.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保管员做好交接。
十八、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由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驾驶员、押运员负责。
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7.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到井口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距离在3公里内的,可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爆破员运输;距离超过3公里或经过村庄的,必须使用专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押运员在接收民爆器材时应与库房保管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点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8.人工搬运民用爆炸物品时,一人不应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业背包(木箱)内。
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不超过5000发,炸药不超过一箱或24公斤。
9.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要分别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报县(市、区)和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2.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1)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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