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125号.docx
- 文档编号:5990334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76KB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125号.docx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125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125号.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125号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
(华政办〔2020〕125号,7月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学业奖学金,并根据硕士研究生年度学业评价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硕士研究生年度学业评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是针对研究生每一学年度在校各项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的学业测评办法。
为更好开展学业评价,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实施学业评价的组织机构依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华政办〔2014〕178号)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三条 学业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组织初评、汇总、公示;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汇总审核;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五)获奖名单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学业评价结果;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条 初评阶段,院评委会应对候选人名单及其评定等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意见。
对公示期内的异议和问题,院评委会应予以答复与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相关学生。
第六条 评审办在接到各学院候选人名单后完成全校初评结果汇总、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院评委会应配合领导小组对于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
处理结果应通报相关人员和异议人。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评价的标准、规则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总体规定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基本分主要考核课程成绩(S1)、科研水平(S2)、导师评价(S3)、班级互评(S4)和社会实践(S5)等,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附加分(S6)主要考核研究生在科研、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2.课程成绩(S1)最高分为40分,科研水平(S2)最高分为20分,导师评价(S3)最高分为20分,班级互评(S4)最高分为5分,社会实践(S5)最高分为15分,超过各项最高分值者按最高分计;附加分(S6)不设最高分限制。
3.学生学业评价的最终分数为:
总分S=S1+S2+S3+S4+S5+S6。
4.考核内容的计分期间为从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前。
(二)课程成绩(S1)
二、三年级研究生以上学年课程成绩绩点为依据换算计分。
(三)科研水平(S2)
科研水平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等。
以软件、音像以及其他非纸介载体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列入本评价指标。
科研水平的认定除以下规定之外,以学校《科研工作纲要》相关规定为依据。
1.成果认定
录用通知与清样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需要在学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科研成果登记和审核。
2.作者署名
本方案所称“发表”,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不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发表且未注明作者单位的,需证明作者身份。
“出版”,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
发表的论文以期刊封面、刊物目录和文章复印件为证明;论著以著作版权作者予以计分。
3.论文和译文的计分标准
(1)在一般期刊或报纸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分。
一般期刊指:
评价年度适用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来源集刊目录以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在《上海法治报》调研成果选专栏中发表的文章,每篇计4分;
(3)在学校《法学研究生》、《青年法学》、《法律与社会科学》或本学院指定的适用于本专业的刊物(学院须事先确定并在下发学业评价通知时公布)等发表论文,每篇计3分;
(4)在一般期刊增刊发表论文的,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50%计分。
4.论文和译文字数的计分标准
(1)论文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核心期刊发表外,不予计分;
(2)报纸论文,以版面字数1500字以上者为1篇;
(3)以外文发表的论文,比照前述期刊或报纸的版面折算。
5.研究生与他人共同署名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5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5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研究生与导师(署名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发表论文的,研究生无论为第一作者还是第二作者,研究生成果均按100%计分。
有多个研究生署名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6.限制条件
(1)论文所涉内容应为研究生所就读的一级学科范围;
(2)同一评价年度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分,不累加;
(3)同一评价年度在同一期期刊刊登相同作者的两篇或两篇以上不同论文,以1篇论文计分;
(4)同一评价年度在同一期刊刊登相同作者三篇或三篇以上不同论文,以2篇论文积分;
(5)发表在负面清单所列杂志上的论文,不计分。
(四)导师评价(S3)
导师应当结合申请人是否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是否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是否能够主动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进展情况,是否能够很好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学习、科研任务,是否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分,鼓励采取导师组统一评价方式。
导师评分上报院评委会后,院评委会应结合本专业、学科整体研究生情况,对导师评价予以核准。
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研究生,得19-20分者不得超过该专业同年级人数的20%,16-18分者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50%。
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研究生总人数少于10人(含本数)者可参考上述规则,酌情处理。
(五)班级互评(S4)
班级互评由院评委会指导班级拟定执行细则,并组织实施。
班级互评通过学生互评赋分完成。
班级排名与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10%)的学生计分为5分,排名在前30%(含30%)至前10%之间的学生计分为4分,剩下学生得分为3分。
(六)社会实践(S5)
社会实践包括参加社会调研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奖等。
以下成果需要在学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科研成果登记和审核。
1.社会实践
(1)参与社会实践获奖的,按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每个成员分别计14分、10分、6分、2分;省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每个成员分别计6分、4分、2分、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的计算方式为,计分基数分别计5分、3分、1.5分计分,不分等次的“优秀调研报告奖”“优秀实践项目奖”等计分基数为2分。
本处所列一、二、三等奖是指个人参与社会实践的前三层次等级,如果不一致,则按社会实践奖主办方的奖项设置情况和学校实际予以认定。
校级获奖队伍成员的个人得分分配模型为:
计分基数X50%(不超过团队参与者总数的20%,计算结果不足1人的则不多于1人);计分基数X30%(不超过团队参与者总数的40%,计算结果不足1人的则不多于1人);其余参与者个人得分为计分基数X20%。
计分分配结果由实践团队内部讨论决定并签字,并将该结果送交团队各成员所在班级学业评价小组。
(2)同一时间段参加多项社会实践并获奖的,按一项较高项计分,不累加。
2.担任学生干部评分
在班级或其他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根据工作表现、实绩等,可分别以3分、2分、1分、0分的分值计分;
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按照其在班级或其他学生组织中获得的最高分值计算,不累加。
3.奖励性加分标准
个人获得下列荣誉称号者,可按照下列标准加分:
(1)获上海市级荣誉称号,计6分;
(2)获校级荣誉称号,计3分;
(3)获院级荣誉称号,计1分。
荣誉称号认定如下: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团学工作优秀奖、优秀毕业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等,除此之外的其他荣誉,均按照对应分值的50%计算。
校级以下(包括校级)荣誉称号,累积不超过6分。
4.同一团体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10人;所有获奖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表彰正式文件或证书等;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5.申请人所在寝室任一学期考核为不合格寝室的,减3分。
(七)附加分(S6)
1.在评价年度适用的《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与本学科相关的论文,每篇计30分;
在评价年度适用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与本学科相关的论文,每篇计20分;
在评价年度适用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扩展版期刊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核心期刊目录发表的与本学科相关的论文,每篇计15分;
在上述核心期刊增刊上发表论文的,按照一般期刊标准计分。
2.出版学术论著和译著,计分标准如下:
(1)学术论著包括个人学术论著、并列署名(无主编)的学术论著、作为立项课题成果的设主编的学术论著、教材等;
(2)个人独立出版学术论著和译著的,计20分;
(3)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合著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副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主编、副主编为多人(三人以上)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编委等其他参编人员不计分。
3.能够创造性地将理论应用到解决实际问题工作中,主笔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或工作方案获得省部级部门正式采纳应用,并有相关证明的,每篇计20分。
4.获国家级荣誉称号者,计20分。
5.参加学术竞赛的,按以下方式计算附加分:
(1)团体竞赛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竞赛获得国际级一、二、三等奖的负责人分别计14分、10分、6分,其他成员分别计12分、8分、4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竞赛(全国法律英语大赛、挑战杯等)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负责人分别计12分、8分、4分,其他成员分别计11分、7分、3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人计6分、4分、2分;获校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计分基数分别计5分、3分、1.5分。
本处所列一、二、三等奖是指参与团体竞赛的前三层次等级,如果不一致,则按竞赛主办方的奖项设置情况和学校实际予以认定。
校级竞赛获奖队伍成员的个人得分分配模型为:
计分基数X50%(不超过团队参与者总数的20%,计算结果不足1人的则不多于1人);计分基数X30%(不超过团队参与者总数的40%,计算结果不足1人的则不多于1人);其余参与者个人得分为计分基数X20%。
计分分配结果由团队内部讨论决定并签字,并将该结果送交团队各成员所在班级学业评价小组。
(2)个人竞赛
个人参加国家级学术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14分、10分、6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2分、8分、4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分、3分、1.5分。
“中法图”杯论文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计4分、2分、1.5分、0.5分(获奖论文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增刊)、《法学研究生》(夏季刊)等的论文不再以科研成果另行加分。
)
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学术奖项或者经发表的,按一项较高项计分,不累加。
本处所列一、二、三等奖是指个人参与竞赛的前三层次等级,如果不一致,则按竞赛主办方的奖项设置情况和学校实际予以认定。
以上成果需要在学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科研成果登记和审核。
竞赛等级认定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证书均须有发奖单位加盖公章;按名次决定成绩的学术竞赛,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五、六名对应三等奖。
同一团体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10人;所有获奖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表彰正式文件或证书等;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第八条 确定研究生学业评价等级的规则和步骤如下:
(一)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考评总分值相同,科研水平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课程成绩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班级互评评分高者,排名在前;
(五)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社会实践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六)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导师评价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七)考评总分值、各项考评评分分值均相同,有在评价年度适用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排名在前。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业评价记为不合格:
(一)受到行政处分及以上处罚的;
(二)学位课程考核有一门及一门以上不合格的。
学业评价结束后,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本人申请并报请领导小组核准后调整其学业等级评定结果:
(一)参加专业实践完成的实践报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做出较大贡献的。
该项申请须由本人提出,导师推荐,院评委会组织申请者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评奖等级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应保证人数过少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价等级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学业评价后,研究生将依据学业评价结果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院评委会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但评价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相关规定,经学院(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并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第十四条 院评委会针对出国留学、复学等特殊情况的同学制定学业评价执行细则,需报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港澳台籍生、外国留学生等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不参与学业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各社团加分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商校团委等学生社团主管单位确定,加分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各学业评价二级学院(中心)。
第十七条 若国家或学校出台新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与本指导意见个别条款有冲突的,以新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东政法 大学 全日制 学术 硕士研究生 学业 评价 指导 意见 华政办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