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校对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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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4【知识点】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2)正当程序模式正当程序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3)家庭模式家庭模式:
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
(4)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维护正当程序。
1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
2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5)实体真实主义实体真实主义:
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1积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即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2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5【知识点】刑事诉讼职能
(1)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
(3)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刑事诉讼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2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4)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6【知识点】刑事诉讼构造
(1)弹劾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奴隶制):
原告原告、被告地位平等被告地位平等,神明裁判、不告不理、私人追诉私人追诉、传唤被告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
(2)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封建制):
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职权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
法官居于中心地位。
(4)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
控辩双方都是平等的积极主动对抗。
(5)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是控辩式审判模式。
7【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的常见考点
(1)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2)在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8【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应当为他们翻译当为他们翻译。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9【知识点】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2)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书面纠正意见。
(3)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0【知识点】【知识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例如,造成轻微伤轻微伤,判决宣告无罪判决宣告无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终止审理)(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终止审理)(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撤回告诉的;
(退回检察院退回检察院或终止审理终止审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注意:
“情节显著轻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在本质上是有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则是构成犯罪。
】3【知识点】程序倒流和不起诉(高检规则第401、402条)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重新侦查。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知识点】刑事诉讼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常见考点
(1)专门机关的人专门机关的人和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见证人见证人、保证人保证人、近亲属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全部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
(3)被害人无刑事上诉权被害人无刑事上诉权,但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2014】
(4)被害人有权在法庭上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发表意见。
(5)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3理人。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救济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包括:
申请复议权、控告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
(7)刑事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能违背代理人的意志不能违背代理人的意志。
(8)辩护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辩护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9)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可可以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但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人陈述案情,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2009】
(10)翻译人员,是接受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3【知识点】证人的常见考点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不得作为证人但是尽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可以作证人。
(2)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且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3)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国家支出,误工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4)见证人不属于证人。
(5)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6)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7)证人享有以下权利:
查阅证言笔录;
控告权;
经济补偿;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三章管辖1【知识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008】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故意伤害案(轻伤害)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重婚案;
遗弃案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例如,“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例如“盗窃罪”)(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知识点】并案管辖的常见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4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涉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涉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可以分案审理可以分案审理,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
】3【知识点】中院管辖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4)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院管辖,而由基层法院管辖。
】4【知识点】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法院可以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的情形:
案情重大、复杂;
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3)基层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
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基层法院接到中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县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县检察院。
(4)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5)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
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可以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5【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的常见考点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不包括抓捕地。
】
(3)地域管辖争议的解决:
以最初受理最初受理地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4)指定管辖案卷的移送:
1公诉案件:
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自诉案件:
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6【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的常见考点
(1)普遍管辖的案件(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抓获地的法院。
(2)保护管辖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该外国人入境地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
(3)属人管辖案件(中国公民在国领域外的犯罪),其入境地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5)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6)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7)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法院。
(8)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漏罪的,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
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5(10)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原则上,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时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由犯罪地的法院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管辖。
(11)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四章回避1【知识点】回避的常见考点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混淆点:
没有近亲属】【2015】
(2)证人、辩护人(律师律师)、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3)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作为回避理由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还是当事人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都可以书书面面或者口头口头。
(5)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用回避。
(6)回避的决定主体:
院长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长决定:
检察人员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鉴定人;
审委会决定:
院长;
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6)回避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程序停止;
但侦查程序例外但侦查程序例外;
【2010】
(7)申请人对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诉讼活动不停止。
(8)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1【知识点】辩护人的常见考点
(1)以下人员不得成为辩护人,绝对禁止绝对禁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刑罚既包括主刑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也包括附加刑。
例如,判处罚金尚未履行完毕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强制医疗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以下人员不得成为辩护人,相对禁止(相对禁止(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不管属于哪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都不得担任辩护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无论时间间隔多久)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013】2【知识点】辩护人(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常见考点
(1)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但是非律师辩护人查阅案卷,须经检察6院、法院许可。
(2)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没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等例外情形。
(3)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
(4)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
(5)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察院、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6)辩护律师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但是,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在33日内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书面答复。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9)看守所应当保证辩护律师在4848小时以内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0)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即,侦查阶段不能核实证据侦查阶段不能核实证据。
【2012】
(11)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12)辩护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信件,看守所对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可以截留、复制、删改。
(1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但是非律师无调查取证权。
(14)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取证,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15)律师辩护人向本方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16)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院在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7)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18)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19)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20)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21)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3【知识点】辩护人的诉讼义务的常见考点
(1)辩护人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公公共安全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7(同案侦查机关回避同案侦查机关回避)4【知识点】委托辩护的常见考点
(1)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律师作为辩护人。
(2)被告人被告人有权随时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3)公诉案件在侦查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5【知识点】法律援助辩护的常见考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盲盲或聋聋或哑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未成年人。
以到案和审判时的年龄为准】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仅限于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最高人民法院。
(4)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只能拒绝一次被告人只能拒绝一次。
在不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可以拒绝2次,之后只能自行辩护。
(5)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6)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7)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8)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七章刑事证据1【知识点】证据的常见考点
(1)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08】
(2)物证排成照片的,是书证。
(3)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不是证人证言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
(4)书证的提供证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5)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2018新增,重点】
(6)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只能作为检察院办案和法院量刑的参考。
(7)言词证据。
例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8)实物证据。
例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9)物证都属于间接证据。
(10)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因此,传闻证据不是传来证据。
(11)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8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1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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